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确定所有权更变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服务申请表(格式MOD.28/DHAL), 有关表格可向本署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
2.有效的准照或登记证明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 (影印本);
2.1 准照或登记证明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的内容须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2.1.1 转移双方的身份认别资料、联络资料等;
2.1.2 场所资料,例如:准照或登记证明编号、场所名称、场所地址等;
2.1.3 转移条款;
2.1.4 合约生效日期;
2.1.5 转移双方之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3.倘新准照或登记证明为自然人,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若新准照或登记证明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签定设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计未满十五日,可提交该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该公司设立文件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4.饮食及饮料场所- 场所设施声明书(格式MOD.019/DHAL)【有关表格可向本署免费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
5.递交聘请清洁公司或自行将所产生的商业固体废料运往氹仔垃圾焚化炉处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须明确标示收集垃圾之时段)。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2. 准照或登记证明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的正本或鉴证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点
市政署 –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网上办理:不适用
邮寄申请:不适用
费用
无需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亲临办理: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咨询其他实体之意见,该期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须受第5/2026号法律、第12/2026号行政法规及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自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十一条之规定,所有权之变更之附注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自然人或法人申请;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于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6. 新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须就场所安装之广告/招牌向本署重新申请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违反规定者,可科处澳门元2,000元至12,000元。场所展示之商号名称亦须与核准使用之名称相同。
相关规范或要求
不适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
亲临办理: www.iam.gov.mo/c/licenseQuery/frame/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二、网上下载准照或登记证明
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可透过 “商社通”,于餐饮场所准照或登记证明有效期内自行下载。(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