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在厨房及食物处理区域,设置电灭虫系统应注意那些才达致有效?
- 为何厨房之地面应设有排水装置?其设置又须符合那些要求?
- 卫生设施的功能区域应注意那些才符合卫生要求?
- 为何卫生设施使用座厕为佳?
- 申请人可透过什么途径得悉餐饮准照/登记证明的申请进度?
- 持牌人未能亲临领取准照/登记证明,可委托他人协助领取吗?又有什么注意事项?
- 竣工检查后,餐饮场所如何才可获发临时准照?
- 竣工检查后,主管实体按实际情况发出临时准照,有效期为多少?
- 竣工检查后发出的临时准照,可否转换持牌人?
- 在竣工检查时的收则要求方面,市政署可否提供各部门对收则要求的信息?
- 如食肆违反法例要求,可受到什么处罚呢?
- 我的食肆已营运多年,部份设备已变得残旧,现在打算翻新,并更改一些间隔及设备,有关申请手续如何?
- 餐饮准照/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何?
- 何时需要办理续期手续及其所需费用?
- 倘餐饮场所更改场所价目表之内容,是否须向市政署作出通报?
- 非法开业的场所须予以什么处罚?
- 倘餐饮场所更换持牌人且场所外需安装广告/招牌,新持牌人是否要重新申请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
- 我已决定下个月起结束经营多年的食店,是否须办理取消准照/登记证明的手续?
- 如同时办理更改持牌人和更改场所名称的服务,需要提交两份相同的数据吗?
- 垃圾单收据是否必需注明收集垃圾时间?
- 场所持牌人已离世,可否办理手续将餐饮准照/登记证明转给其子女?
- 于01/07/2026前已按照第16/96/M号法令获发准照或进行申请中的餐厅及酒吧,在01/07/2026后由那一个部门规管?
- 垃圾单收据是否有时效性要求?
- 如想在节假日期间调整价格,有什么需要注意?
- 如要更改营业时间,需通知主管实体吗?
- 持牌人为法人,如公司名称有变更(商业登记已改),需如何处理?
- 如场所内因设备损坏而作出更换,需重新入则吗?
- 场所如涉及违规问题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是否会影响续期?
- 已领有准照/登记证明的场所擅自更改店内间隔、私渠或隔油井等,会如何处罚?
- 场所在营运期间出现鼠患问题,该如何处理?
- 餐饮场所非法更改,可受到什么处罚?
- 烟味抽吸及排放系统运作不佳,可受到什么处罚?
- 隔油井要注意什么?
- 如持有人有意于餐饮场所增加桌子、椅子,或摆放其他设施等,可否直接于场所内放置呢?
- 如场所持牌人因某些原因需要暂停营业,是否需要到主管实体办理手续?
- 如顾客自行携带酒精饮品到餐饮场所内饮用,场所有什意须要注意?
- 我打算租的那间商铺原先为一间食肆,但上手租客迁走后至今仍未取消其餐饮准照/登记证明,我现时可否实时再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
- 倘一间经营中的餐饮场所,其租约即将期满,持牌人欲搬迁至另一地点继续经营,其办理手续为何?
- 一个面积很大的商铺,可否于场内开设多间不同类型的食店?
- 一般场所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向市政署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呢?
- 在一个有阁仔或阁楼的铺位开设餐饮场所,有什么要注意?
- 非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可否申请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 餐饮场所是否须同时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称,以及可否使用外文名称?
- 餐饮场所可否提供儿童玩乐设施?
- 会所向会员提供餐饮业务,是否需要申办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 是否可使用店铺内部分地方作为经营餐饮场所,部分地方用作经营其它生意?
- 店铺内的天井区域可否作为户外顾客区招待客人?
- 为方便清洁,隔油井可否安装于店外公共地方?
- 餐饮场所可否售卖酒精饮品?
- 如场所不用明火煮食,只用电磁炉,对于门的要求(如厨房门) 是否也需要遵守实心45mm厚的规定?
- 哪些地点将不获发餐饮准照/登记证明?
- 倘于申请程序前遇到任何问题,可寻求什么途径的协助?
- “技术会议” 的收费为何?
- 常见有哪些因选址而可能出现阻碍申请的情况?
- 如想经营外卖小食店,需向市政署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吗?
- 经营教学厨房,需向市政署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吗?
- 餐饮场所门口加设外卖柜台,需重新入则吗?
- 如场所为美食广场,分租不同档口,有独立厨房,是否须分开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
- 餐饮场所结业后没有办理取消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店铺业主或新顶让人该如何处理?
- 如何申办餐饮场所内之劳工配额呢?
- 店铺内烹煮饺子的炉具,属汤炉形式,不会产生油烟,是否仍需安装排油烟机系统?
- 餐饮场所之名称可否与财政局M1所显示的名称不同?
- 两间相同场所名称的餐饮场所,可否由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持牌人经营?
- 餐饮准照/登记证明上所显示的名称可否包括英文场所名称?
- 餐饮场所的厨房、顾客区、卫生设施,以及隔油井等,有何要求?
- 场所在申请时没有表明有非法僭建存在,会否拖延有关申请餐饮场所程序?
- 食店什么时候需要安装食品升降机?
- 如果场所下方是停车场或者存在钢筋结构,应如何安装隔油井?
- 我租赁的店铺楼底相当高,是否可设置假天花?又有什么要求呢?
- 申请餐饮场所的程序费用是多少?
- 餐饮场所何时须申请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
- 申请人所递交的数据文件符合规格,何时可开始进行工程?
- 为何所有窗、门、管道、地板、墙及天花的开口处或洞孔,应设有少于6毫米孔径的屏障(以不锈钢材料为佳)。
- 在防鼠的屏障物料上应注意甚么?
- 新鲜空气入口以及废气排出口除了建议位于户外离地面至少2.5公尺高的地方外,为何两者不得过于接近?
- 卫生设施的门为何要装设自动关闭的门铰系统?
- 厨房在地库、又或地面层厨房的部分位置低于公共行人道标高,是否可储存及使用液化石油气?
- 场所内已预留中央燃气系统接驳点,是否可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场所内可存用多少瓶装石油气(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
- 场所内可存用多少燃料(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
- 已标示厨房内炉具安装位置,为什么仍未能提供具体的意见?
- 选购燃气器具应注意什么事项?
- 提供燃气炉具的产品规格及质量证明数据的注意事项?
- 燃气热水炉的排烟管安装应注意什么事项?
- 什么是“大功率厨房”?
- 什么时候厨房应安装金属门?
- 什么时候厨房内摆放6公斤的ABC型化学粉末手提式灭火器?
- 安装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需递交什么数据?
- 餐饮场所位于地面层,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走火途经有何要求?
- 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餐饮场所可容纳之人数为9至50人时,出口数目、门之宽度及疏散路径之宽度有何要求?
- 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关于建筑构件及材料的耐火等级的表示是什么?
- 餐饮场所设置洒水式系统,其喷水器之间的距离有何要求?
- 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自动火灾探测、报警及警报系统之设置有何要求?
- 餐饮场所设有消防喉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 场所装修时,选择使用饰面或天花物料,有何需要注意?
- 使用燃气的厨房排油烟管道有何规定?
- 场所若设有电锁门有何要求?
2. 为何厨房之地面应设有排水装置?其设置又须符合那些要求?
由于制造食物的厨房地面容易积聚废水,增加食物受污染的风险。故地面须设有排水渠口,且排水渠口设计须符合下述设置要求,才可减少积水及防止虫鼠进入:(1)
能防止废水积聚;(2) 容易清洁和清理堵塞物;及 (3) 装有气隔,并连接至适当的排水系统。
3. 卫生设施的功能区域应注意那些才符合卫生要求?
(1)
卫生设施内所有设备需经常保持清洁及良好运作状态;
(2) 应设有自来水;
(3) 门应有自动关闭的门铰系统;
(4) 不可直接与任何烹调、储藏、保存或准备食品的区域相通,且应以适当的方式设置以便不直接开向顾客使用区;
(5)
所有卫生设置必须随时备有皂液、一次性抹手纸巾或作为代替的电干手机、有盖垃圾桶,而每一设有便池的分格应经常地备有卫生纸,供顾客使用之卫生设施,更建议备有照明及固定之镜子;
(6) 卫生设施内除设有虹吸弯管隔气设置(亦称:U型隔气管)的排水管外,亦须留意隔气管经常有水,而非真空状态;
(7) 卫生设施应设有直接或独立人工通风装置以不断更新空气;
(8)
如卫生设施没有窗户,厕所门以百也门设置或室内提供鲜风等措施,或厕所门边要有罅位,令洗手间的空气流通,不会因密封而有机会造成负压,增加经由空气传播的疾病风险;
(9) 如有不分性别的卫生设施内,并分组成多个有便池的小间,各小间应以直至天花的墙壁完全分隔。
5. 申请人可透过什么途径得悉餐饮准照/登记证明的申请进度?
可透过亲临、致电及网上方式,查询个案的申请进度。另外,申请人可于服务申请时提供本地流动电话,以便本署透过电话短讯(SMS)方式通知个案的进程及跟进事项。
6. 持牌人未能亲临领取准照/登记证明,可委托他人协助领取吗?又有什么注意事项?
倘持牌人持有“一户通”/“商社通”账号,可自行下载数码证照,亦可透过授权方式,委托他人亲临本署服务中心柜领取准照/登记证明。
7. 竣工检查后,餐饮场所如何才可获发临时准照?
根据第12/2026号行政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检查完毕后,如主管实体及参与实体认为虽未能发出准照,但有关场所的开业不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造成影响,则主管实体可向申请人发出临时准照。
10. 在竣工检查时的收则要求方面,市政署可否提供各部门对收则要求的信息?
主管实体及参与实体于竣工检查当日,现场核实场所就各部门早前发出技术意见的执行及修正情况,这些意见属收则要求的事项。倘经营者已遵守主管实体及参与实体发出的技术意见,但于检查日发现衍生其他问题,主管实体会作出协调。竣工检查由主管实体及参与实体共同完成,故此需要按实际收则的情况作出发牌决定。
11. 如食肆违反法例要求,可受到什么处罚呢?
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科下列罚款:
一. 违反第四条(准照及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1. 如在已向主管实体提交相关申请但准照、临时准照或登记证明尚未发出的情况下场所向公众开放,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
2. 如在未向主管实体提出任何准照或登记申请的情况下场所向公众开放,上分项所指的罚款上下限额提高至两倍。
二. 场所不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技术要件或在修改经营方案时不遵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 违反第七条第三款(未经主管实体批准更改场所名称)、第八条(场所使用有别于已获批准的名称或类别的提述)、第十一条第一款(不遵守转让商业企业须通知主管实体的规定)或第十五条(不遵守不得限制进入及逗留的规定)的规定,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四. 违反第十四条(不遵守准照、临时准照或登记证明正本,又或数码证照须展示在场所显眼处的规定)或第十九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十二)项(卫生、食品安全及设施的维护)的规定,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款(一)项至(十一)项(卫生、食品安全及设施的维护)的任一规定,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六)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六.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场所的正常运作、第二十五条(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将导致对公共卫生或食品安全造成风险,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12. 我的食肆已营运多年,部份设备已变得残旧,现在打算翻新,并更改一些间隔及设备,有关申请手续如何?
已获发出准照/登记证明的场所,拟改动场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及设备等,则须依法向主管实体递交修改经营方案申请,视乎有关更改工程的类型,相关程序基本与新申请准照/登记证明的程序相同。违反者,可被罚款澳门元15,000元至50,000元。
14. 何时需要办理续期手续及其所需费用?
准照/登记证明持有人应在准照/登记证明有效期前九十日内办理续期的申请。根据第152/2026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有关费用为澳门元4,000元,另加10%印花税。
16. 非法开业的场所须予以什么处罚?
一.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四条(准照及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1.如在已向主管实体提交相关申请但准照、临时准照或登记证明尚未发出的情况下场所向公众开放,违反者,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
2.如在未向主管实体提出任何准照或登记申请的情况下场所向公众开放,上分项所指的罚款上下限额提高至两倍。
二.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17. 倘餐饮场所更换持牌人且场所外需安装广告/招牌,新持牌人是否要重新申请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
需要。新持牌人须就场所安装之广告/招牌向市政署重新申请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否则,根据第7/89/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d项的规定,可科处罚款澳门元2,000元至12,000元。此外,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更改场所名称须经主管实体批准”以及同一法律第八条规定“场所不得使用有别于已获批准的名称或类别的提述”;因此,场所展示之商号名称须与核准使用之名称相同以及须与核准使用之类别的提述相符。
21. 场所持牌人已离世,可否办理手续将餐饮准照/登记证明转给其子女?
可以,但继受人必须自原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主管实体申请更改准照或登记持有人,否则,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六)规定,有关准照/登记证明将被注销。
22. 于01/07/2026前已按照第16/96/M号法令获发准照或进行申请中的餐厅及酒吧,在01/07/2026后由那一个部门规管?
已按第16/96/M号法令获发准照或进行申请中的餐厅及酒吧,自01/07/2026起将归类为“餐饮场所”,但其监管实体继续为旅游局,准照相关的业务(如:续期等)仍由该局处理。
26. 持牌人为法人,如公司名称有变更(商业登记已改),需如何处理?
倘若属于转让予另一法人的情况,须向主管实体提出申请更改持有人之申请;倘属同一法人的的名称变更,仅须向主管实体提出更新数据人数据申请便可。
29. 已领有准照/登记证明的场所擅自更改店内间隔、私渠或隔油井等,会如何处罚?
一.根据经第5/2026号法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拟对已获核准或已备案的场所的经营方案作修改,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属第14/2021号法律第七条第三款(三)项所指的工程,而获豁免发给工程准照并适用预先通知制度,则须事先将经营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实体;
(二)如涉及的工程须取得工程准照,则经营方案的修改须获主管实体预先核准。”
违反者,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场所的正常运作,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30. 场所在营运期间出现鼠患问题,该如何处理?
有关杜绝及防治鼠患的问题,经营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妥善清理食物残渣及其他食材,避免老鼠进食。
(2) 防止老鼠利用隙缝通过,门与地面的空隙应少于六毫米,另可安装渠网、渠闸,堵塞老鼠通路。
(3) 避免使用假天花或间墙,两者均容易成为老鼠藏匿的地方。
(4) 定期清理杂物及移动大型对象。
31. 餐饮场所非法更改,可受到什么处罚?
一.根据经第5/2026号法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拟对已获核准或已备案的场所的经营方案作修改,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属第14/2021号法律第七条第三款(三)项所指的工程,而获豁免发给工程准照并适用预先通知制度,则须事先将经营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实体;
(二)如涉及的工程须取得工程准照,则经营方案的修改须获主管实体预先核准。”
违反者,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场所的正常运作,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32. 烟味抽吸及排放系统运作不佳,可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九)项的规定,即油烟排放系统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局公布于该局网页有关场所油烟控制的指引,科澳门元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此外,如有足够迹象显示相关违法行为将导致对公共卫生或食品安全造成风险。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33. 隔油井要注意什么?
隔油井须定期清除积聚于井内的油脂,清洁次数按隔油井的种类及油脂的流量而定。隔油井必须接驳至大厦内部污水渠网,不含油脂之污水,例如冷气机凝水、鱼缸废水等,不要驳入隔油井。隔油井上方不可设置固定设施,例如层架、工作台、柜、雪柜等。
34. 如持有人有意于餐饮场所增加桌子、椅子,或摆放其他设施等,可否直接于场所内放置呢?
一.根据经第5/2026号法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拟对已获核准或已备案的场所的经营方案作修改,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属第14/2021号法律第七条第三款(三)项所指的工程,而获豁免发给工程准照并适用预先通知制度,则须事先将经营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实体;
(二)如涉及的工程须取得工程准照,则经营方案的修改须获主管实体预先核准。”
违反者,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场所的正常运作,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35. 如场所持牌人因某些原因需要暂停营业,是否需要到主管实体办理手续?
需要,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四):倘场所在准照或登记有效期内连续关闭超过九十日,主管实体可注销有关场所准照/登记证明,但属下列任一情况除外:
(1)因修改经营方案而暂停营业;
(2)因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或自然灾害,又或附加刑或附加处罚而关闭场所;
(3)暂停营业的理由获主管实体接纳;
37. 我打算租的那间商铺原先为一间食肆,但上手租客迁走后至今仍未取消其餐饮准照/登记证明,我现时可否实时再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
不能,必须先取消仍持有之餐饮准照/登记证明,或透过更改持牌人之方式转让经营权,持牌食肆数据可透过浏览以下网站查询:https://www.iam.gov.mo/onestop-fnb/c/onlineservice/list
38. 倘一间经营中的餐饮场所,其租约即将期满,持牌人欲搬迁至另一地点继续经营,其办理手续为何?
餐饮场所的准照/登记证明是根据其指定位置、指定场所及指定设施条件下的经营状况而发出的。倘场所变更经营地点后,即不符合其准照/登记证明发出的原指定要件,故持牌人不能直接“搬铺”,应就新场所向本署递交准照/登记证明新申请。
40. 一般场所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向市政署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呢?
须在场所的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或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使用准照上标示可作为商业用途;倘场所座落之建筑物未作完成使用用途之登记(仍为都市用地),则须透过程序前咨询,咨询权限部门之意见,方能确认该建筑物是否具备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的基本条件。
另外,根据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规定,餐饮场所设施之设置地点之标高至少应为2.4米,上述所指之最底标高,得有低于其十公分之宽限(即2.3米),但仅以设置地点拥有调节装置以确保环境空气更新之情况为限。因此,场所须同时遵守上述之规定,至于其最终能否符合餐饮场所之要求,还须取决于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及排污之规定。
41. 在一个有阁仔或阁楼的铺位开设餐饮场所,有什么要注意?
如阁仔或阁楼标高不足为2.4米(如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则可宽限为2.3米),则不能用作顾客区;另外,对于在楼宇建造时已存在的阁仔的上部或下部区域设置的厨房,有关的净高度不应少于2.2米。如厨房设于阁仔或阁楼层应注意噪音及隔热等问题。
另外,走廊及卫生设施的净高度不应少于2.2米,但对于在楼宇建造时已存在的阁仔的上部或下部区域设置时除外,有关的净高度不应少于2米。场所中的任何区域,倘若其净高度少于2米时,则仅可作储存用途。
42. 非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可否申请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现时法例并没有对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申请人(自然人)之身份作出限制,故有意于本澳开设餐饮场所之外地人士,亦可向本署作出相关申请。
43. 餐饮场所是否须同时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称,以及可否使用外文名称?
根据第5/2026号法律,场所名称须至少使用一种正式语文作成,故场所需至少有一个中文或葡文名称,在此基础上,场所尚可申请使用外文名称。
45. 会所向会员提供餐饮业务,是否需要申办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任何场所,若其营运方式符合第5/2026号法律第二条(一)之规定:“餐饮场所:是指不论其名称、形式及规模为何,以直接或间接收取报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在场内享用食物及饮料服务的场所。”,则须取得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后方可向公众开放。
50. 如场所不用明火煮食,只用电磁炉,对于门的要求(如厨房门) 是否也需要遵守实心45mm厚的规定?
倘若场所内全使用电力装置之炉具,厨房门之安装要求有所放宽,但场所仍须遵守防火安全法规之其他规定。
51. 哪些地点将不获发餐饮准照/登记证明?
(1)
非商业用途的场所(例如写字楼、工厂、工场、停车场等);
(2) 位于工业楼宇内之单位(地面层商业用途除外);
(3) 位于第二层地库或以下之单位;
(4) 作居住用途,即使是暂时性也不可以;
(5) 场所的相关设施及具体运作对第三者构成不便或损害(注意商场店铺的位置问题)。
52. 倘于申请程序前遇到任何问题,可寻求什么途径的协助?
(1)
可透过亲临、致电查询或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召开 “技术会议”,各参与实体会就复杂性的技术问题,提供更详细的专业建议。
(2) 技术会议在程序前或正式开展程序的阶段,均可提出召开。
54. 常见有哪些因选址而可能出现阻碍申请的情况?
(1) 有关选址商铺仍存在有效的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2) 商铺存在僭建问题,如外墙檐篷及占用天井或其它公共空间等;
(3) 用途不明确之场所,如仍属都市用地用途之建筑物。
56. 经营教学厨房,需向市政署申请餐饮准照/登记证明吗?
任何场所,若其营运方式符合第5/2026号法律第二条(一)之规定:“餐饮场所:是指不论其名称、形式及规模为何,以直接或间接收取报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在场内享用食物及饮料服务的场所。”,则须取得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后方可向公众开放。倘教学厨房之营运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不须向本署申办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
57. 餐饮场所门口加设外卖柜台,需重新入则吗?
一.根据经第5/2026号法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拟对已获核准或已备案的场所的经营方案作修改,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属第14/2021号法律第七条第三款(三)项所指的工程,而获豁免发给工程准照并适用预先通知制度,则须事先将经营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实体;
(二)如涉及的工程须取得工程准照,则经营方案的修改须获主管实体预先核准。”
违反者,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可科以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如有足够迹象显示涉嫌违法者违反第5/2026号法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场所的正常运作,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实体可命令关闭场所并施加封印。
59. 餐饮场所结业后没有办理取消餐饮场所准照/登记证明,店铺业主或新顶让人该如何处理?
根据经第5/2026号法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场所须符合以下规定,准照/登记证明方可被注消:
(一)应准照或登记持有人申请;
(二)准照或登记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续期申请;
(三)应场所所在地业权人申请并向主管实体举证,以证明准照或登记持有人丧失占用相关地点的权利;
(四)场所在准照或登记有效期内连续关闭超过九十日,但属下列任一情况除外:
(1)因修改经营方案而暂停营业;
(2)因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或自然灾害,又或附加刑或附加处罚而关闭场所;
(3)暂停营业的理由获主管实体接纳;
(五)直至保全措施的延长期间完结后,场所仍不具备向公众开放的条件;
(六)属自然人的情况,准照或登记持有人死亡,但其继受人自原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更改准照或登记持有人除外;
(七)属法人的情况,准照或登记持有人消灭。
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资料,以供本署分析是否具条件对场所展开注消准照/登记证明之相关程序。
61. 店铺内烹煮饺子的炉具,属汤炉形式,不会产生油烟,是否仍需安装排油烟机系统?
根据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规定,厨房或煮食区须设有有效更新空气的的装置,并设有能有效吸取及过滤排出烟、味的油烟排放系统,但属煮食过程没有产生油烟的情况除外。
63. 两间相同场所名称的餐饮场所,可否由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持牌人经营?
倘后来者能够取得现有餐饮场所的负责人签署的声明书,声明同意其使用有关名称作经营餐饮场所之用,则后来者亦可使用同一名称向本署申请经营餐饮场所。
65. 餐饮场所的厨房、顾客区、卫生设施,以及隔油井等,有何要求?
根据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规定,供顾客使用的区域从地面至天花的标高至少为2.4米(当设有空气调节装置时可容许有10公分的宽限),卫生设施的数量需符合表二,隔油井规格符合表一规定等。
72. 申请人所递交的数据文件符合规格,何时可开始进行工程?
申请人通过“商社通”递交申请时,如选择申请发出实时的工程预先准照/工程预先通知,可于翌日施工,但注意只有符合法例规定的工程方可申请实时的工程预先准照/工程预先通知(倘被发现相关工程不符合法例规定,可被吊销相关工程预先准照/工程预先通知,并勒令停工);如选择发出工程准照/非实时的工程预先通知,则由土地工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后,再作出决定。
73. 为何所有窗、门、管道、地板、墙及天花的开口处或洞孔,应设有少于6毫米孔径的屏障(以不锈钢材料为佳)。
为防止老鼠在场所内滋生及繁殖,减少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的影响,须做到不让其进入、不让其进食及不让其居住的「三不政策」。由于餐饮场所容易招引老鼠聚集,故在"不让其进入"的措施方面,必须于各通道或管道等做好任何不让老鼠有机会进入的屏障措施。由于老鼠仍可从超过6毫米的空隙进入场所,所以在有关屏障措施设置须留意。
74. 在防鼠的屏障物料上应注意甚么?
由于老鼠有啃咬、走动、攀爬及挖洞的习性,故金属、水泥和铁丝网都是理想的防鼠物料。对老鼠来说较为柔软的物料如木和塑料等装上金属板后,即可免受破坏。所以,超过6毫米的缝隙应装上网眼少于6毫米的铁丝网,或以水泥或其他合适的物料填封。
75. 新鲜空气入口以及废气排出口除了建议位于户外离地面至少2.5公尺高的地方外,为何两者不得过于接近?
餐饮场所有足够的清新空气,以及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是防止食物及用具受到污染,亦可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的重要元素。污浊空气、尘埃、臭味、冷凝水及油脂,都是食物及空气污染物的来源,积聚过量不仅会损害员工及顾客的健康,也会引致火警。故此,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避免空气从受污染区流向清洁区。
所以,除根据第13/2026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室内的人工通风量至少应为每人每小时17m³,并应在场所每个间隔之不同点设有进气口及出气口外,场所外的新鲜空气入口与废气排出口亦不宜过于接近,以免同样造成空气从污染区流向清洁区的问题。
注意:鲜风口和使用燃气设备的厨房排烟口过于接近时,容易引起过量二氧化碳的聚积,甚至一氧化碳中毒。另,鲜风口和洗手间排气口过于接近时,亦增加细菌或病毒等引起的传染病透过空气传播之风险。
76. 卫生设施的门为何要装设自动关闭的门铰系统?
由于卫生设施属于场所的污染区,为减少卫生设施对场所内各区间(例如:食物制作区及用餐区)的影响,卫生设施设置的门应装置有自动关闭功能的门铰系统,以便在人们使用时忘记关门造成对场所内周边环境的影响。
77. 厨房在地库、又或地面层厨房的部分位置低于公共行人道标高,是否可储存及使用液化石油气?
不可以,违反第27/2021号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五款、第39/2022号行政法规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二)的规定
78. 场所内已预留中央燃气系统接驳点,是否可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不可以,根据第27/2021号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设置在建筑物地面层的非住宅用途的单位,如具有专用的独立出入口,能直接通往公共街道,且该单位未有中央燃气系统,则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
82. 选购燃气器具应注意什么事项?
燃气器具应选购符合本澳适用之一般及特定之规范、规则和规定,以及产品来源地的标准或规范,如内地及香港已规定燃气器具须设有自动安全装置。
根据26/2002号行法法规《核准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的规定,燃气器具应配置熄火保护装置。
86. 什么时候厨房应安装金属门?
根据第26/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的相关规定,厨房应使用应使用带有自动安全锁的金属门,可从两侧操作,其防烟和耐火能力应等于或超过30分钟
89. 餐饮场所位于地面层,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走火途经有何要求?
在场所内,任一点没有疏散出口供选择时,其逃生距离不应超过
30米,但在有疏散出口供选择时,则不应超过 45 米。参阅《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表十三所载的数值。
90. 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餐饮场所可容纳之人数为9至50人时,出口数目、门之宽度及疏散路径之宽度有何要求?
当场所内可容纳人数为9至50人时,则须设置最少
1 扇出口门,其出口门的宽度不少于 90厘米,场所内疏散路径的宽度不少于100厘米。参阅《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七十五条表十二之规定。
92. 餐饮场所设置洒水式系统,其喷水器之间的距离有何要求?
喷水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2米及不应大于4米。倘场所假天花夹层隐蔽空间之位置超过80厘米,应在该隐蔽空间增设洒水式系统作保护。参阅《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二百四十八条。
93. 在《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中,对于自动火灾探测、报警及警报系统之设置有何要求?
在场所内设置之探测器,如为热敏探测器,其位置及分布应使天花板或楼顶各点与最近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4米;如为烟雾探测器,该距离应不超过5.8米,且探测器的倾斜度均应小于20度。另外关于自动火灾探测、报警及警报系统相关要求应符合《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94. 餐饮场所设有消防喉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需注意在场所内,从受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消防喉辘的距离不应超过30米。另外关于消防喉辘相关要求应符合《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二百二十三至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95. 场所装修时,选择使用饰面或天花物料,有何需要注意?
所选用的饰面或天花物料,可参考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内有关饰面遇火反应等级的相关规定。如使用物料为木或布料,则须进行阻燃处理。如使用其他物料,则本局现场验收时将无法直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