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不适用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登记制度 – 适用范围
实用面积为120平方米或以下的独立单位,且不属于“修改经营方案(适用准照制度)”适用范围内所示的任一情况的工程类型,或无须进行任何工程。
二、登记制度 – 申请登记证明所需文件
1. 市政署提供的专用表格;
2. 如属代理人办理,须提交证明代理人具正当性代表申请人的文件(注1);
3. 拟开设场所的不动产的使用权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合约、业权人同意声明书等);
4. 向土地工务局作预先通知所需的文件:
(1) 土地工务局申请表格;
(2) 预先通知建筑商责任书及核查清单;
(3) 工作意外和职业病保险单(由负责施工的实体签署);
(4) 单位外墙及入口的彩色照片、相连天井(通天)的彩色照片(倘有)、应拆除的非法工程的彩色照片(倘有);
(5) 所有权人许可进行工程的声明,如申请人并非所有权人;
5. 由土木工程师签署的责任书,声明负责有关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指导;
6. 市政署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1) 土地工务局 – 传菜升降机开口技术员声明书;(倘需)
(2) 土地工务局 – 隔油井技术员声明书;(倘需)
(3) 公共建设局 – 场所隔油井设置及运作声明书;
(4) 公共建设局 – 场所/管理机构对隔油井之保养声明;
7. 如不涉及工程,须提交上述第1至3点、第6点所指的文件,及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且经鉴证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经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作存档,则须提交经该等公共部门或实体认证的图则副本。
注:(1) 倘选择提交电子授权书,可使用商社通内的“授权书签署服务”进行制作,于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及所有代理人均须进行面容识别确认;倘选择提交纸本授权书,于提交申请时仅需由任一代理人进行面容识别确认,而该授权书上载至商社通后,其正本须于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804号中华广场 2楼出示或提交,有关申请手续方算完成。
三、登记制度 – 申请竣工所需文件
1. 向土地工务局作竣工通知所需的文件:
(1) 建筑商竣工责任书;
(2) 单位外墙及入口的彩色照片、相连天井(通天)的彩色照片(倘有)、应拆除的非法工程的彩色照片(倘有);
2. 由“二、登记制度 – 申请登记证明所需文件” 第5点所指土木工程师签署且标示经营范围、布局、设施及设备的经营方案,其组成包括:
(1) 比例为1:1000位置图;
(2) 比例为1:100 平面图、剖面图及所有立面图;
(3) 比例为1:100 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以及隔油井大样图;
3. 处理场所所产生的商业固体废料的证明文件;
4. 如设置防火安全系统,须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统证书;
(2) 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且经鉴证的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统图则副本,如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统图则经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作存档,须提交经该等公共部门或实体认证的图则副本;
5. 如使用燃气炉具,须提交:
(1) 燃气设备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消防局 – 燃气设备安全检查表);
(2) 场所已安装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的声明文件 (消防局 – 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安装声明);
6. 如使用燃料炉具,须提交燃料设备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7. 市政署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1) 土地工务局 – 传菜升降机开口技术员声明书;(倘工程进行期间涉及更改需再提交)
(2) 土地工务局 – 隔油井技术员声明书;(倘工程进行期间涉及更改需再提交)
8. 如不涉及工程,须提交第3至7项所指的文件,及经营方案为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且经鉴证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经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作存档,则须提交经该等公共部门或实体认证的图则副本组成;倘对非固定家具的位置有更改,则需由土木工程师重新编制更改图则并签署,而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经营方案,视为向市政署备案的经营方案。
有关登记制度申请及竣工文件的详细内容,请参阅:餐饮场所准照及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清单。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不适用 (根据第12/2026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办理地点 (只适用于接收注(1)所指的授权书)
市政署 –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网上办理
登入 “商社通” 办理(申请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
注:
(1) 有关申请文件的模板,可登入“商社通 > 一站式 > 餐饮场所准照及登记证明申请 > 前期评估/服务申请”下载。
邮寄申请:不适用
费用
网上办理
补充检查费用(登记制度):无需缴费
附注:根据第152/2026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
印花税:无需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网上办理
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项符合标准的文件,不计施工期间在内,法定审批时间为12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1.申请须受第5/2026号法律、第12/2026号行政法规、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及第152/202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范;
2.当事人可亲自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第5/2026号法律第十二条之规定,本署可按照其任一情况,对准照或登记证明提起注销程序;
5.所有权变更之附注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20个工作日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自然人或法人向本署申请;
6.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餐饮场所仅得在准照或登记证明发出后向公众开放。
相关规范或要求
不适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
网上办理:登入 “商社通” 查询
亲临办理:不适用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倘由登记证明持有人/授权人亲身领证的情况,个人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须按照其商业登记证明上之签名方式一栏,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领取;
倘有代领人的情况,领取时带备收据或出示登记证明持有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二、网上下载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持有人可透过 “商社通”,于餐饮场所登记证明有效期内自行下载。(登记证明持有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