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人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網上服務”辦理。(只適用於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足183日的情況)
- 申請人可親臨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 填妥任意性制度登錄申請表(格式FSS/DC-75)(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申請人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如屬現行第4/2010號法律第13條第2款規定的原因而在申請登錄的前十二個月中身處澳門不足183日的情況,尚須按不同原因提供下列文件:
-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中學或高等程度課程:
–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中學或高等程度課程聲明書(D/1格式)(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由校方發出或網上列印的就讀證明、成績單 或 學生證,文件上必須載有學校名稱、申請人姓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課程名稱及程度、就讀年級、就讀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等資料(就讀證明範本)(如在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內完成課程,須提供相關的畢業證書副本);
– 由校方發出的錄取通知書、繳費通知/收據及上課時間表均不被接受為就讀證明文件。 - 住院:
– 住院聲明書(D/2)(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由當地醫院發出的住院證明,文件上必須載有醫院名稱、申請人姓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住院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等資料(住院證明範本)。 - 年滿六十五歲且居於內地:
– 年滿65歲居於內地聲明書(D/8)(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由內地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或院舍等機構發出之居住證明(如到前台可提交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郵寄方式必須提交正本),須使用機構信箋(內容包括:簽發機構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與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居內地的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內地住址,並有機構蓋章及簽發日期)(居住證明範本)。如無法提供居住證明,須提供兩名年滿18歲或以上澳門居民作證人(證人必須簽署作證,並提供證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實申請人居內地的情況。 - 未滿六十五歲,但基於健康原因,尤其是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而居於內地:
– 未滿65歲但基於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聲明書(D/9)(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由內地醫院發出的患病證明(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需接受何種治療的醫院證明,須註明與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的患者姓名、患病名稱、患病時段(年/月/日)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需註明該疾病對患者是否構成行動不便或須家人照顧)(患病證明範本)。
– 由內地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或院舍等機構發出之居住證明(如到前台可提供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郵寄方式必須提供正本),須使用機構信箋(內容包括:簽發機構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與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居內地的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內地住址,並有機構蓋章及簽發日期)(居住證明範本)。如無法提供居住證明,須提供兩名年滿18歲或以上澳門居民作證人(證人必須簽署作證,並提供證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實申請人居內地的情況。 - 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 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聲明書(D/6格式)(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申請人的工作證明文件
- 屬受僱工作者,須遞交由當地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文件上必須載有公司名稱及地址、申請人姓名(須與身份證一致)、任職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職位等資料(工作證明範本);
- 屬非受僱工作者,例如:自營者或自僱人士,須提供營業或執業之證明文件(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
- 倘申請人屬僱主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姻親,須遞交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職業稅單及當地政府發出的社保供款或公積金證明。
- 申請人與被負擔生活費的親屬之關係證明;
- 負擔主要生活費的證明文件(如滙款單,單據須顯示申請人及被負擔生活費親屬的姓名),有關文件須包括於提出登錄申請前12個月的時段(被負擔的親屬須在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於澳門或合作區至少183日);
- 倘被負擔親屬居於合作區,須提供由內地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或院舍等機構發出之居住證明、教育機構發出的在學證明或成績單或由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
- 倘被負擔主要生活費的子女正就學,須提供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就讀證明(就讀證明範本)或成績單副本;如在外地升讀高中或大學,須同時提供子女在澳門或在合作區就讀初中或高中的成績單或畢業證書副本;
- 倘被負擔主要生活費的親屬在外地住院,請提交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住院證明(住院證明範本);
- 倘被負擔主要生活費的親屬已去世,須提供死亡證明。
-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聲明書(D/10)(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 提供登錄申請前十二個月在外地擔任職務或履行公務的相關證明文件。 - 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 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聲明書(D/11)(填表樣本) ;(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屬居住者,須提交由內地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或院舍發出的居住證明(如到前台可提交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郵寄方式必須提交正本),須使用機構信箋(內容包括:簽發機構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與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居內地的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內地住址,並有機構蓋章及簽發日期)(居住證明範本);或
- 屬工作者,須提交由當地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並註明申請人的身份資料、任職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及職位、公司名稱及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工作證明範本);或
- 屬就讀者,須提交由校方發出或網上印製的成績單或在學證明(就學證明範本),其內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與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學生證編號、在學時段(應包括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的時段)、如屬高等教育亦須載明學科/學系名稱,課程須為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不接受學生證或學費單。(如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內完成課程,須提交相關的畢業證書副本。)
-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中學或高等程度課程:
- 如以“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理由” 提出申請,須提供以下文件:
– 基於人道或適當說明理由聲明書(F/7格式)(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詳述提出登錄申請的前十二個月申請人身處澳門不足 183日的原因,以及須說明因有關原因身處外地前12個月是否常居於澳門,該期間的住所及職業,並遞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 郵寄:申請人可郵寄上述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 249 – 263號中土大廈 18樓)
*如屬社會工作局一般援助金受益人,由於在其領取援助金期間所承擔的供款金額可由社會工作局補助,故須將任意性制度登錄申請表遞交至社會工作局。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E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 申請費用:免費
- 供款金額: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每月澳門元90元。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透過公函回覆審批結果。(服務承諾)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 電話:(853)2853 2850
-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以郵寄公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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