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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
監督
經濟財政司
職能
對政府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政策發表意見,並推動各項保護消費者之工作。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歐永棠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 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 4樓
電話
(853)8988 9315
傳真
(853)2830 7816
組織法例
第12/88/M號法律
(1988年6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
設立消費者委員會。
第4/95/M號法律
(1995年6月12日《澳門政府公報》)
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廢止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第12至25條。
第19/GM/98號批示
(1998年3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
許可消費者委員會設立一仲裁中心。
第1/98/M號法律
(1998年6月1日《澳門政府公報》)
修改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
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0年12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第56/2021號行政命令
(2021年12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
職責
- 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
- 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劃;
-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
-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其會員活動的法例;
-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
- 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
-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組成
消費者委員會的機關有全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
全體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由行政長官的批示委任的現職行政當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不得超過三名。
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時,將由委員會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成員代替。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長官聽取全體委員會意見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