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選管會」)根據第3/2001 號法律通過、經第12/2012 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下簡稱《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第58條和第114條規定,議決及通過第 12/CAEAL/2013 號指引,內容如下:
1. 由選管會編製的《工作手冊──投票日票站執行委員會運作須知》為規範2013 年 9 月 15日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每一投票站執行委員會運作的選舉工作指引。
2. 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執行委員會成員及核票員應按《工作手冊──投票日票站執行委員會運作須知》訂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運作,否則所作的一切行為均屬無效。
3. 依照《立法會選舉法》和上指《工作手冊》的規定,每一投票站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選民自由、維持秩序和監管執行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