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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法規將於2028年1月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33/2026號行政法規《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將於202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特區政府期望透過落實相關規管,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

為配合國家“雙碳”目標及落實“三五”規劃中“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工作目標,特區政府按序推動各項環保工作。近年已分別從進口新車輛、在用車輛、車用燃料以及推廣環保車輛等多方面,採取系列政策和措施減少本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考慮到除車輛排放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排放同樣是本澳的空氣污染源之一。為持續改善澳門的空氣質素,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研究及充分聽取業界意見後,制定了《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進一步保障本澳環境質素。

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上述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稍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法規的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相關法規,將科處相應罰款。同時,環境保護局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溝通及普法,確保日後法規之有效落實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