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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介紹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的《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和 《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


今日(6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行政長官制定的兩項配合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規 –《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和《防疫接種制度》。衛生局對該兩個法規作出了介紹。 《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法規旨在建立傳染病的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法規規定,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負責人或者作出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和作出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的所發現的《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規定的42種/類疾病。
法規附件列出了需要按個案形式申報的傳染病的條件,即在懷疑、極可能或確診時作出申報。一些重要的傳染病如霍亂、鼠疫、黃熱病、埃波拉病毒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質炎和狂犬病等,不但要在懷疑時就要申報,而且要知悉後1小時內申報。一些十分常見的疾病,如非新亞型的流行性感冒,只需經化驗確診的才需要申報。腸病毒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喉炎的極可能、確診病例,以及可能由腸病毒引起的腦炎、急性軟癱、心肌炎等亦列入按個案強制性申報的範疇內。在不須按個案申報的疾病,如未經化驗至確診的流感病例,則應按衛生局的技術規定,以群案形式申報,不必逐個個案申報。有關的申報要求,將由衛生局的技術指引規定。 該行政法規亦就申報資料的保密作出規定,要求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所知悉的內容。 該行政法規對違反該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作出了規定。如未能在具申報條件1小時內申報霍亂、鼠疫、黃熱病、埃波拉病毒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質炎和狂犬病,可能科以1000至4000元罸款,未能在具備申報條件後24小時內申報其他疾病者,可能被科以500至2000元罸款。 『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旨在於通過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防疾病流行的疫苗接種和個人接種手冊制度,以確保防疫接種工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順利進行,達至提高人口整體的免疫水平,降低疫苗可預防的疾病發病率、死亡率和致殘率,消除或消滅疫苗可預防的疾病的目的。法規規範兩類: 防疫接種計劃內的疫苗和計劃外的疫苗。防疫接種計劃是持續有系統地進行的防疫接種,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防疫接種計劃外疫苗包括: 特定時期內需要並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以及由衛生局公佈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所需要的疫苗。 行政法規規範的疫苗,由衛生局屬下的公共醫療機構和與衛生局簽訂防疫接種合作協議的私人醫療機構負責防疫接種。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本地區所需的疫苗,澳門居民可免費接種,非澳門居民付費接種。前往外地所需的疫苗,不論是否澳門居民,均需付費。 法規規定,個人接種手冊由衛生局免費提供,但因丟失、毀壞或破損換領個人接種手冊的,須支付新手冊費用。手冊除為中葡文外,尚有英文以方便居民在外地使用。利害關係人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出示個人接種手冊,除非可適當證明已被豁免應記錄於個人接種手冊內的疫苗接種:(一)申請成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時;(二)申請使用社會服務機構,特別是托兒所提供的服務時;(三)在任何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或註冊時;(四)應主管實體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時;(五)需證明防疫接種的其他法定情況。
『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在公佈起90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