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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公布現金分享計劃詳情


行政會完成討論「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政府將按澳門居民的出生年份,由7月起分10個星期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款項發放期間,政府將於塔石廣場商業中心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供有需要的市民查詢(見附件 )。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6)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立法會已通過修訂2008財政年度預算法律,因此需訂定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 根據該行政法規,2008年7月1日或之前持有澳門有效可續期的以下一種證明文件者,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金額分別為5,000澳門元(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3,000澳門元(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給付。 在2008年7月1日未滿5歲(非強制性持有居民身份證)的兒童,只要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領取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亦可獲得現金分享款項。 倘屬未成年人士,相關支票可存入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帳戶;至於未確定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其他無行為能力人士、或被處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或刑罰者,其現金分享款項的給付將由社會工作局處理。相關行政法規於公布後翌日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在記者會上說明現金分享計劃的發放安排,政府將按居民的出生年份,分10個星期發放現金分享款項,若居民在指定期間收不到款項,可向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求助,如證實支票寄失可安排在短期內補發。 譚伯源表示,這次現金分享計劃,不會影響政府已承諾對居民作出的其他援助計劃。 此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修改4月28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行政法規。為配合交通事務局的設立,有需要對道路交通規章規範的交通高等委員會作出重組,交通高等委員會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任主席,成員包括交通事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港務局局長、交通事務局交通管理廳廳長、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及民政總署代表。道路交通規章的執行機構為交通高等委員會、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該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翌日生效,追溯至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