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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非本澳居民只能報考輕型汽車及摩托車


行政長官今日(20日)頒佈批示,修改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收緊有關報考「特別駕駛考試」的規定,由明日(21日)起,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只能報考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車輛類別。 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及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持有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駕駛執照的人士,亦可通過參加「特別駕駛考試」以考取特別駕駛許可證。而有關的「特別駕駛許可」證僅表明持證人具備在本澳合法駕駛的資格,並不等於其已持有合法的工作許可。倘若持證人欲為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從事駕駛職業活動,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合法的工作許可,否則,已明顯違反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規定。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經「特別駕駛考試」而獲簽發特別駕駛許可證共有3,743個,分別為輕型摩托車300個、重型摩托車1,583個、輕型汽車1,556個、重型貨車271個、重型客車29個及牽引車4個。 因應近年本澳社會經濟環境不斷轉變,特區政府在檢討當前形勢及聽取社會意見後,已陸續開展有關「特別駕駛執照」制度及「特別駕駛考試」的修訂等工作,繼交通事務局於本月初“凍結”已獲批核的「特別駕駛執照」數額後,為進一步回應社會的訴求,杜絕部份外地人士在本澳違規從事職業司機工作,行政長官於今日(20日)頒佈批示,修改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範由明日(21日)起,報考「特別駕駛考試」申請人報考的車輛類別須等同或類同其持有的駕駛執照上所標註的類別,且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只能報考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車輛類別。 交通事務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作出檢討。與此同時,亦會繼續加強與勞工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的溝通協作,並透過治安警察局對跨境運輸行業進行針對性的打擊違法行動,藉以共同做好有關工作,保障本地工人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