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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安排提昇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治能力


立法會於2009年7月23日通過並於同年8月4日生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兩份法規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新的規範,是健全官員管理的重要法律規定及配套法規。第15/2009號法律第4、5、8、13及14條就聘任、任用方式、代任、調職、評審、薪俸、獎賞等作出更為完善的規範,以激勵士氣及優化人事管理。 為增加任用官員的靈活性,促進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經驗多元化,行政當局亦着意從公務人員團隊中提拔優秀且合資格的人員出任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職位,亦可從外間招聘合適人員擔任行政當局的領導人員職務,藉此提高行政當局的施政績效。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按照上述法律第13條有關職務調動的規定,特區政府可在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期間內,以臨時代理方式,將其調往其他部門、實體或組織附屬單位執行職務,為期不超過1年。而被調動的領導及主管,其本身的職務會由其他合適人員代任,故不會影響其原部門的日常運作。倘若該人員的調動更有利公共行政的績效,行政當局可正式委任有關人員出任相關官職。 上述職務調動安排,旨在使領導及主管人員,透過在不同範疇領域中吸取經驗,提昇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治能力,建立積極及高效能的執政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