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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

商業登記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提供涉及商業登記的服務,具體包括:

  1.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的登記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資料之變更
  3. 註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
  4.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5. 常設代表處設立的登記
  6. 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記
  7. 有限公司股權分割、合併及移轉的登記
  8.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委任及解任的登記
  9.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放棄委任而終止職務的登記
  10. 公司住所變更的登記
  11. 公司解散的登記
  12. 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13. 公司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14. 商業企業的登記
  15. 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16. 股東及公司機關成員的個人登記資料之變更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的登記:
    具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權提出有關登記申請,沒有辦理期限。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資料之變更
    具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權提出有關登記申請,沒有辦理期限。
  3. 註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
    具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權提出有關登記申請,沒有辦理期限。
  4.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公司設立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在內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5. 常設代表處設立的登記:
    凡對登記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具有正當性提出常設代表處設立的登記申請,沒有辦理期限。
  6. 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記:
    對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後,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於通過修改章程決議之日起計15日內提出登記申請;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7. 有限公司股權分割、合併及移轉的登記:
    在作出股權分割、合併及移轉後,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提出登記申請;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8.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委任及解任的登記:
    當委任或解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獨任監事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委任或解任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該等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9.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放棄委任而終止職務的登記:
    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放棄委任而終止職務時,公司現存的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10. 公司住所變更的登記:
    當公司變更其法人住所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遷址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之正當性。
  11. 公司解散的登記:
    當公司解散時,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解散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之正當性。
  12. 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當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滅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清算人,以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完成清算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13. 公司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當公司因解散及完成清算而消滅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清算人,以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正當性自完成清算之日起計15日內申請登記;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14. 商業企業的登記:
    關於企業之開業、業務終止、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所在地變更等的登記,應由經營企業的企業主提出申請。
  15. 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屬於以下情況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澳門分公司),每年需要遞交「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1)已辦理設立登記但仍未辦理營業稅開業申報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或(2)已註銷營業稅登記但仍未辦理解散/中止業務登記的公司,又或未辦理關閉登記的常設代表處。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公司秘書、常設代表處(澳門分公司)的代表人,或任何有權限人士應遞交續公司名的聲明。
  16. 股東及公司機關成員的個人登記資料之變更:
    擬變更載於商業登記上的股東及公司機關成員個人資料(姓名、法人名稱、商業名稱、婚姻狀況、婚姻財產制度、住所、法人住所等)的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申請。

服務結果

  1.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申請人作為商業企業主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資料之變更:
    完成登記後,將更新個人企業主的商業登記資料,而申請人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3. 註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個人企業主)登記:
    完成登記後,將註銷個人企業主的商業登記,而申請人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4.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完成登記後,公司已設立及作為商業企業主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5. 常設代表處設立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常設代表處已設立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6. 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公司章程的修改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7. 有限公司股權分割、合併及移轉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有限公司股權分割、合併及移轉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8.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委任及解任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獨任監事委任及解任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9.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放棄委任而終止職務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放棄委任而終止職務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0. 公司住所變更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公司住所的變更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1. 公司解散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公司解散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2. 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3. 公司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公司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4. 商業企業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商業企業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15. 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完成審批後,處於法律所指情況的公司/常設代表處將能繼續使用其商業名稱,以及避免因連續三年或以上不提交聲明而被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依職權宣告商業名稱失效的法律後果。
  16. 變更股東及公司機關成員個人資料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載於商業登記上的股東及公司機關成員個人資料(姓名、法人名稱、商業名稱、婚姻狀況、婚姻財產制度、住所、法人住所等)將被更新並記載於商業登記系統內,更新後的資料將獲得公示,而申請人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法務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37 4374

傳真:(853) 2833 0741

電郵:crcbm@dsaj.gov.mo

網址:http://www.dsaj.gov.mo

專題網頁:https://online-service.rn.dsaj.gov.mo/commercial/commercial-info/home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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