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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申請書;(中葡文版 格式DARP/SE M-1 或 中英文版 格式DARP/SE M-2)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所查詢之出入境記錄期間,利害關係人用作本澳進出境之證件影印本;
  4. 倘為未成年人士辦理「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須附上親屬關係證明。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大堂接待處: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地下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早上9時至下午5時45分,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早上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早上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透過自助服務機申請(僅澳門居民適用)

設置地點及開放時間,請參閱身份證明局網頁


費用

每版為澳門幣5元,按每份證明另加澳門幣10元。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3個工作日 <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注 / 申請須知

  1. 本局自1994年1月起開始使用電腦登記旅客之出入境紀錄,故不能提供此日期以前的出入境紀錄證明。
  2. 如經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須提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證件影印本。
  3.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4. 倘未能出示正本之文件,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5. 表格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網上下載。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08 14:4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