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擬在本澳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外地學生,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之規定,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服務對象
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者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及有關補充性行政法規之相關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獲錄取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上系統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