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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1.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應於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而獲准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完成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詳見「備註 / 申請須知」第2點】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前,完成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利害關係人必須先使用「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提交申請。成功提交後,會獲得「申請二維碼」。利害關係人必須憑提交申請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申請二維碼」截圖,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理餘下的申請手續。
  2. 未成年人須由父母、監護人、合法代理人或獲授權的高等院校代表陪同辦理手續。
  3. 必須出示文件
    1. 利害關係人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1.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附有逗留D簽注之《往來港澳通行證》正本;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申請二維碼」截圖
  4. 申請受理後應辦手續
    在逗留分處辦妥餘下的申請手續及獲發《申請收據》後,利害關係人應按《申請收據》之指定日期前使用「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查詢有關申請進度,如有審批結果便可於《申請收據》上的指定日期前,帶同申請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本局人工服務櫃檯或本局自助服務機辦理領取申請結果的手續(詳見「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3.1及3.2)。如獲批准,利害關係人可獲發載有「逗留特別許可」期限的《逗留特別許可憑條》及「批准通知書」。【注意:若《申請收據》上的指定日期即將屆滿但仍未有審批結果,應立即親身前往逗留分處處理,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45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倘沒有在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時所給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申辦有關手續,且出境澳門;那麼,再次入境時,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證明(如:有效的學生證、就讀證明書等),本澳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會暫時准予入境,並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日期前來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若未能出示有效就讀之證明,則可能被拒絕入境。
  3. 獲批給之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憑條》之期限
    3.1將獲給予有效期至課程完結日的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憑條》;【上述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限不可超逾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的期限。】
    3.2因所持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至課程完結日之外地學生,需在此次逗留期限內換領新證件或辦理簽注之延期,並到逗留分處辦理補期手續。
  4. 多次進出境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規定,外地學生可在「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內多次進出境澳門,但不影響拒絕入境及廢止逗留許可的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
  5. 獲批予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之學生應注意事項
    5.1須注意實際上課出席率是維持、續期及延長有關「逗留特別許可」的條件;
    5.2倘利害關係人不再在高等院校就讀,應在辦理離校手續後儘快前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有關「逗留特別許可」的注銷手續,並在該廳給予的期限內離澳。
    5.3倘利害關係人無法前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上述注銷手續,則必須書面聲明自願放棄「逗留特別許可」,並委託高等院校提交予該廳。自高等院校提交有關聲明的翌日起,倘不具備其他有效逗留許可而繼續留澳,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5.4不再就讀的學生,倘不具備其他入境及逗留本澳條件,將不可進入澳門;如為內地學生,不得再使用原來為求學目的之「逗留D」簽注入境澳門,倘不具備新的「赴澳簽注」,將不可進入澳門。
    5.5倘利害關係人中途轉校、轉讀了其他高等教育課程或延長了課程修讀期限,須向該廳逗留分處重新提交「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5.6倘利害關係人更換或補辦申請時使用之證件,須在此次逗留期限內到該廳逗留分處更新資料並取得新的憑條。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自助服務機分佈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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