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法律規定對課程為期超過一年之外地學生批給學生類「逗留許可」時,需每年確認其就讀狀況。因此,當局規定餘下課程為期多於一年且超逾翌年12月31日的學生,若未能透過以下「集體辦理」形式獲確認其就讀狀況及批准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時,則需按以下「個人辦理」形式提交有關續期申請,學生需於其學生類「逗留許可」有效期(通常為每年的12月31日)屆滿之20日前,親身前來提交有關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集體辦理」
- 透過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與本澳高等院校交換資料來核實學生就讀狀況之形式進行(每學年之就讀狀況確認手續一般至11月份完結)。當受理部門核實學生之就讀狀況後,隨即便送交校方已獲批准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之學生名單,以便校方通知有關學生前赴逗留分處辦理手續。【註:對於部份在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屆滿前仍未能透過「集體辦理」形式確認其就讀狀況並前來辦理手續者,或因個別情況而未被列入獲確認就讀狀況的學生名單內者,則需親身前往逗留分處,按「個人辦理」形式辦理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手續,以免因逾期逗留而觸犯本澳法例。參閱「備註/申請須知」第5點。】
- 一般情況下,於正常修讀期限內,繼續在本澳高等院修讀餘下課程之學生,如於上一學年因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逗留D」簽注)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批給至本學年12月31日之學生類「逗留許可」,經辦理該等證件之延期後,儘快向逗留分處遞交其影印本,可獲准即時辦理補期手續(即至該學年12月31日),以便於等候校方通知其獲批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期間,可在澳合法逗留。
- 「個人辦理」
學生需於其學生類「逗留許可」有效期(通常為每年的12月31日)屆滿之20日前,親身前來提交有關申請。
- 「集體辦理」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個人辦理」形式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申請表;
- 有關已在本澳高等院校註冊和餘下課程期限之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
>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 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影印本(簿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及「簽注」內頁),和最近一次獲本廳給予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
>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 有效的護照/旅行證件影印本(僅需身份資料頁),和最近一次獲本廳給予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
- 申請受理後應辦手續
- 在交妥上述文件及獲發《收據》後,利害關係人(或透過校方代表)應按《收據》之指定日期,攜同其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逗留D」簽注)及《收據》,前來查詢申請結果,亦可登入本局網頁內之“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查詢有關申請進度,如有審批結果便可前來辦理手續。
- 若獲批准,當局會批給新的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 為減少學生前來部門的次數,上述手續亦可簡化為由「校方代表」辦理,其具體程序為:
- 校方預先致函受理部門通報校方代表的個人身份資料;
- 於辦理手續時,被指定之校方代表需:
> 校方預先致函受理部門通報校方代表的個人身份資料;
> 攜同所協助承辦手續學生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有效「逗留D」簽注),以便當申請獲批准時辦理手續。 - 經當面檢查無誤後,校方代表需確保將有關旅遊證件及通知書交回所屬學生。
【註:需著重提醒的是,若校方為方便學生而願意採用「代辦形式」,必須監督好有關工作,以確保其指定的辦證代表能有效收齊有關學生的證件及交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於手續完畢後將有關證件和文件交回所屬學生。】
- 必須遞交文件
- 「集體辦理」形式(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獲批准後應辦手續)
- 經「集體辦理」形式獲批學生類「逗留許可」續期之學生,需按校方通知的指定日期,攜同其護照/旅遊證件影印本(僅需身份資料頁),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影印本(簿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及「簽注」內頁),和最近一次獲本廳給予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前赴逗留分處辦理手續,亦可登入本局網頁內之“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查詢有關申請進度,如有審批結果便可前來辦理手續。
- 該手續亦可以「校方代辦」形式辦理。
- 表格下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 僅提供個人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3樓C區
– 僅提供個人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自助服務機辦理
-僅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自助服務機使用流程說明)
-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逗留分處接待大堂;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治安警察局服務專區;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治安警察局服務專區;
- 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大堂出口處;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24小時);
- 路環警司處澳門大學分站(24小時)。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個人辦理」形式 — 15個工作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 獲批給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之期限
- 所修讀課程完結期少於一年:
將獲給予有效期至課程完結日的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 所修讀課程完結期多於一年但不超逾翌年12月31日:
將獲給予至翌年課程完結日的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 所修讀課程完結期多於一年且超逾翌年12月31日:
將獲給予至翌年12月31日的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需按規定辦理續期,詳見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部份】。
【註:
(1) 上述學生類「逗留許可」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國內地學生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之有效期,或其他學生之護照/旅遊證件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第5/2003條行政法規第9條)。
(2) 因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逗留D」簽注)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批給上述規定期限之學生類「逗留許可」之學生,經辦理該等證件之延期後,應儘快向逗留分處遞交有關文件之影印本,可獲准即時辦理「補期手續」(即獲給予至上述期限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 所修讀課程完結期少於一年:
- 延期逗留:若學生在完成課程後因個人理由而需繼續留澳,可申請延長「逗留許可」。
- 多次進出境
- 有關學生可在其獲本廳給予之臨時「逗留許可」或學生類「逗留許可」之期限內多次進出境。
- 獲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者【詳見「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每次再入境時均獲准逗留至該「逗留許可」之期限,但若當事人按入境規定有權獲得較長逗留期的情況除外。
- 需辦理「簽證」或「入境許可」者,每次再入境時均獲免「簽證」或「入境許可」逗留至該「逗留許可」之期限,但擬逗留超過該「逗留許可」之期限者,則需於再入境時辦理「入境許可」。【詳見「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
- 已遞交學生類「逗留許可」申請之內地學生會獲批給臨時「逗留許可」;申請獲批准後,則獲給予學生類「逗留許可」。當事人可於該臨時或學生類「逗留許可」之有效期內多次進出本澳。
- 有關學生可在其獲本廳給予之臨時「逗留許可」或學生類「逗留許可」之期限內多次進出境。
- 獲批予學生類「逗留許可」之學生應注意事項
- 上課出席率必須符合就讀院校之規定,否則可能引致獲批給之學生類「逗留許可」失效。
- 因退學、休學、提前完成課程等而不再就讀的情況,有關學生應:
- 辦妥離校手續後第一個政府辦公日或之前離境。如需延長留澳期限,須於辦妥離校手續後第一個政府辦公日之辦公時間內,親臨本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作延長留澳期限及離境之用;
- 倘有關學生沒有按上條規定辦理申領「逗留許可」手續,自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接獲院校通知後的第二個政府辦公日起,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者,有關學生之狀況即處於「逾期逗留」。
例子一:學生A在2016年1月4日(星期一)辦妥離校手續,其應於2016年1月5日(星期二)或之前離境,或於2016年1月5日(星期二)之辦公時間內,親臨本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自2016年1月6日(星期三)起,如學生A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即處於「逾期逗留」狀況。
例子二:學生B在2016年1月8日(星期五)辦妥離校手續,其應於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或之前離境,或於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之辦公時間內,親臨本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自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起,如學生B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即處於「逾期逗留」狀況。 - 若屬擬中途轉校的學生,亦需向該分處辦妥上述取消原學生類「逗留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該分處提交新的學生類「逗留許可」申請,並附上新註冊課程的就讀證明為據。
- 在學生類「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遺失入境證件,學生在補辦有關證件後,持該證件到逗留分處辦理更新證件資料及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 逾期逗留的處罰
-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不超過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500澳門元的罰款,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上述的罰款規定不適用於1年內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對於不繳納罰款及不適用罰款規定的人士,均被視為非法移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將不受理其於兩年內所提出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
- 根據第6/2004號法律被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