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應於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而獲准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完成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詳見「備註 / 申請須知」第2點】 -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前,完成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利害關係人必須先使用「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提交申請。成功提交後,會獲得「申請二維碼」。利害關係人必須憑提交申請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申請二維碼」截圖,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理餘下的申請手續。
- 未成年人須由父母、監護人、合法代理人或獲授權的高等院校代表陪同辦理手續。
- 必須出示文件
- 利害關係人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 附有逗留D簽注之《往來港澳通行證》正本;
-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 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二維碼」截圖
- 利害關係人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受理後應辦手續
在逗留分處辦妥餘下的申請手續及獲發《申請收據》後,利害關係人應按《申請收據》之指定日期前使用「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查詢有關申請進度,如有審批結果便可於《申請收據》上的指定日期前,帶同申請時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前來辦理領取申請結果的手續(詳見「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如獲批准,利害關係人可獲發載有「逗留特別許可」期限的「逗留特別許可憑條」及「批准通知書」。【注意:若《申請收據》上的指定日期即將屆滿但仍未有審批結果,應立即親身前往逗留分處處理,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 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45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內地學生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之期限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應於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在獲准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儘快前來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逾上述期限仍未申辦有關手續者,於再入境時,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證明(如:有效的學生證、就讀證明書等),本澳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會暫時准予入境,並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日期前來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若未能出示,則可能被拒絕入境。 - 外地學生在澳逗留期間之注意事項:
3.1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與擬修讀課程的正常期間相同,但逗留期限不得超過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以下期限:
(1) 來自中國內地的學生: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以及「逗留D」簽注的有效期;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
3.2請妥善保存「逗留特別許可憑條」。台端在澳門的逗留期限受該期限約束,超出逗留期限可構成逾期逗留。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及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三十日,且不屬累犯,被科處罰款;對於不繳納罰款或不適用罰款規定的非居民,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導致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
3.3倘遺失該憑條,可前往本局各服務地點重新列印。
服務地點: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d/
3.4在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間,每次入境時獲給予的逗留期限等同上述期限,且出入境事務站不發出紙質的「逗留許可」憑條。
3.5倘 台端更換申請時使用之旅遊證件,須儘快前來本廳逗留分處更新資料並取得新的憑條。
3.6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倘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 台端應指明在澳門的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本局,否則科罰款。
3.7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上課出席率是維持、續期及延長有關「逗留特別許可」的條件。
3.8倘 台端不再在高等院校就讀,應在辦理離校手續後儘快前來本廳辦理有關「逗留特別許可」的注銷手續,並在本廳給予的期限內離澳。
3.9倘 台端無法前來本廳辦理上述注銷手續,則必須書面聲明自願放棄「逗留特別許可」,並委託高等院校提交予本廳。自高等院校提交有關聲明的翌日起,倘不具備其他有效逗留許可而繼續留澳,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3.10不再就讀的學生,倘不具備其他入境及逗留本澳條件,將不可進入本澳。如為內地學生,不得再使用原來為求學目的之逗留「赴澳簽注」入境本澳;倘不具備新的「赴澳簽注」,將不可進入本澳。
3.11倘 台端中途轉校、轉讀了其他高等教育課程或延長了課程修讀期限,須向本廳逗留分處重新提交「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3.12台端務須遵守本澳法律。違法人士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將面臨廢止「逗留特別許可」及禁止入境等後果。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網上綜合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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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臨領取
- 自助服務機辦理【請點擊詳情】
-僅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續期 、補期 ( 自助服務機使用流程說明 )及領取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結果 ( 自助服務機使用流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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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