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於所在大廈或設施裝置有聲警報系統之人士或企業
辦理方式
親臨 (可委託代理人)
必須遞交文件
- 辦理手續者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有聲警報系統通知書;
- 有聲警報系統聲明書。
必須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費用(或稅項)
全免
質量指標
20分鐘【見備註事項 4.】
備註事項
- 申報警鐘之企業持牌人必須於上述第 2.及第 3.份文件上之簽署欄蓋上公司印章並簽名確認;若選擇親臨填表,請帶備公司印章作蓋章之用;
- 《有聲警報系統聲明書》是用作聲明在任何時候均能關閉正在運作之警報器材之長駐或輪值人之姓名或企業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以及聲明遵守其他法定義務;
- 警鐘之擁有者須長期保持上款所指之通訊資料切合現況,如有更新應親臨本局警務警司處重新辦理上述手續;
-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以每一宗申報/申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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