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申請「 占有及使用自衛目的的准照」的資格及要件?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條(發出准照的要件)的規定:
一、本法律規定的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准照,僅可發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一) 成年,且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顯示具有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獲發有關類別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三) 適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且不對其本人、第三人或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危險。
二、如為法人,僅在其符合上款(二)項所指要件及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方可獲發占有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准照。
三、如准照賦予持有人可在其住所或設施內保存非失效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資格,持有人須證明具備適當安全條件保管該等武器及裝置,特別是屬有未成年人的住所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