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申請「占有及使用收藏目的的准照」需要具備甚麼資格,可占有的收藏武器種類有哪些?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七條(為收藏目的的准照)的規定:
一、具營運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博物館、自然人或法人可獲發為收藏目的的占有及使用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准照。
二、為收藏目的的准照可使其持有人具資格占有及使用:
(一)根據第二十六條(為裝飾目的的准照)規定的武器及相關物品,但須遵守第12/202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為裝飾目的的准照)第二款規定的制度;
(二)第十四條(行政長官的職權)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三)非失效的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且無相關彈藥及投射物;
(四)第12/2024號法律附件四(須預先通知及須獲許可的等同武器的物品)規定的等同武器的物品。
三、為適用上款(二)項至(四)項的規定,向自然人或非博物館的法人發出准照時,須遵守第12/2024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發出准照的要件)規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