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 根據經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更換、新增或補充技術主管。
- 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及(四)項之規定,旅行社須自擔任技術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終止其作為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及技術主管終止職務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旅遊局。
- 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條之規定,如技術主管職位出缺,旅行社須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補充技術主管。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更換/新增/補充技術主管
- 已填妥的旅行社技術主管表格【AV格式516】(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申請表格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證明擬新聘之技術主管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 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之要件:
-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副本及;
- 旅遊範疇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或、
- 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或、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的專業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二)項之要件:
-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三)項之要件:
-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且終止有關職務不足兩年的證明文件副本。
- 已填妥由旅遊局提供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AV格式512】(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技術主管終止職務/擔任技術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終止其作為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之通知
- 已填妥的旅行社技術主管表格【AV格式516】(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申請表格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費用: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 接獲申請後,旅遊局將申請書及其附同文件送交澳門旅遊大學供其發出具約束力意見書。澳門旅遊大學則自接獲上述所指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送交旅遊局。旅遊局自接獲上款所指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決定。
- 如申請書在組成方面存有缺漏導致旅遊局未能分析或澳門旅遊大學未能發出意見,由旅遊局通知利害關係人於10個工作日內補正缺漏,該通知中斷以上兩款所指期間的計算。
- 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屆滿仍未補正缺漏,申請不獲批准。
相關規範或要求
更換/新增/補充技術主管
根據經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更換、新增或補充技術主管。
技術主管之要件:
旅行社須至少有一名技術主管。擔任技術主管職位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須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 具兩種語言的書寫和口語能力,其中一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且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 修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的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
- 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三十小時的屬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
-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
-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職位,且不屬因上項要件而取得技術主管資格,並自終止技術主管職務之日起兩年內提交入職申請。
技術主管終止職務/擔任技術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終止其作為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之通知
-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及(四)項之規定,旅行社須自擔任技術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終止其作為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及技術主管終止職務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旅遊局。
- 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條之規定,如技術主管職位出缺,旅行社須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補充技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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