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附註:
- 倘父母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出生津貼。
- 持有澳門以外地區之出生證明,亦可以申請出生津貼。
- 登錄於社會保障基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出生津貼或該基金之其他給付。
服務結果
向合資格申請者發放出生津貼金額為澳門元5,418元。
附註: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社會保障給付,應自接獲通知日起 90日內退還給社會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逾 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服務辦理地點 : 詳細地址
電話:(853)2853 2850
查詢熱線:(853)2823 8238(24小時)
傳真: (853) 2853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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