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前往環境保護局遞交以下文件:
1. 已填妥的“出口准照”專用印件。
2. 擬出口貨物的技術文件:
2.1 收貨人委托准照申請人出口貨物的文件副本;
2.2 貨物的安全資料表;
2.3 貨物的資料表(表格可於環境保護局網頁下載);
2.4 准照申請人簽署的聲明書,聲明在貨物出口期間將張貼標簽及附有安全資料表,以確保充分提供有關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所構成風險和∕或危害的資料(範本可於環境保護局網頁下載)。
3. 為確保符合《鹿特丹公約》秘書處有關進口回覆的相應條件,准照申請人須留意:
3.1 倘進口締約方向《鹿特丹公約》秘書處所作出的進口回覆為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准照申請人應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確保符合上述特定條件的文件及說明;
3.2 倘進口締約方尚未向《鹿特丹公約》秘書處提交進口回覆,准照申請人應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文件及說明,以確保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該貨物在進口時已在進口締約方註冊登記;或
- 有證據表明該貨物曾經在進口締約方境內使用或進口並且沒有採取過任何管控行動予以禁止;或
- 准照申請人曾通過進口締約方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要求給予明確同意、且已獲得了此種同意。
備註:
1. 為妥善組成申請卷宗,環境保護局可要求准照申請人就已填妥的“出口准照”專用印件、擬出口貨物的技術文件及上述第3點所述的文件及說明作適當補充說明。
2. 倘進口締約方向《鹿特丹公約》秘書處所作出的進口回覆為不同意進口,則相關貨物不得出口。
辦理時限
有需要時申請,沒有辦理時限。
審批所需時間
由齊備文件起計3個工作日後(不包括遞交文件當日)
備註/申請須知
- 出口准照不得塗改;
- 清關前不可修改出口准照資料,須先取消再重新申請;清關後方可向環境保護局申請修改准照資料;
- 出口准照簽發日起計30日內須辦理清關手續。
相關規範或要求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進度查詢方式
致電環保熱線(853)2876 2626 查詢
完成服務的結果物/金額
提交收據正本領取申請結果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