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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合乎條件之人士發給、續期、補發、取消准照。

服務對象

擬使用自衛槍的本澳居民。

申請資格

  1. 成年(年滿18歲或以上人士);
  2. 具適當之道德品行及公民品德;
  3. 因特殊之生活環境或從事之職業活動所固有之危險而有保護自身或家庭安全之必要;
  4. 具備使用自衛武器之能力。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0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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