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一批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下稱《文遺法》)規定,為確保屬文化遺產的動產獲妥善處理、保存、修復和儲存,免遭自然或人為的破損、散失和滅失,以及促進其應用於研究、展示及教育活動,公共部門所持有的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動產均須作評定,並由文化局啟動有關程序。
為推動澳門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動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特區政府根據《文遺法》的規定,啟動評定首批400件/套動產的程序;於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2日進行為期30日的公開諮詢,並徵求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的意見;經充分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擬定了《第一批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
該首批被評定的動產分為24個類別,包括考古物、祭祀器物、宗教物品、瓷器、陶器、琺瑯器、繪畫、版畫、書法、雕刻、石刻、紡織品、家具、裝飾構件、遊戲工具、交通工具、珍貴的手抄本、罕有的書籍、地圖、印刷品、官方文書、書信、攝影和工藝扇,且均由文化局澳門博物館收藏。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