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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運輸局回覆多名議員書面質詢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就多名議員對建築物高度、西灣大橋下層行車通道、娛樂場所車位、設立專用升降機連接山頂醫院及工業用地等問題的書面質詢作出回覆。 賈利安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提問有關新口岸建築物高度時表示,新口岸填海區的城市規劃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製作,其中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靠山邊一側的各幅地段,樓宇高度由20.5米至90米不等。他表示,本澳土地匱乏,隨着社會的發展,上述地段的規劃有需要作出調整,如周邊的街道、交通設施、樓宇高度等的條件,以充份利用相關的土地。工務局和文化局經研究後,認為現時觀看松山燈塔的主要視線必須保留,包括外港碼頭、金蓮花和塔石廣場等地段。至於羅理基博士馬路靠山一側地段,並非座落在上述的視線上,故將高度調整至不超過海拔高度90米。 就立法議員高天賜質詢當局不開放西灣大橋下層予電單車駕駛者使用,賈利安表示,若在平常日子將大橋下層車道有限度地開放予使用,需就相關技術問題展開研究,包括通道出口與其他道路交接的運作安全性、對下層車道的運作監控和車速監測、事故應變措施及颱風來臨時的運作安排等。當局現正積極展開研究工作,從而制定合適的和其他更具長遠效用的可行方案。 立法議員吳國昌質詢當局有否督促娛樂場所為其員工解決交通安排及泊車問題。賈利安在覆函中指出,當局在審批與旅遊博彩相關的建築項目的設計圖則時,均會要求發展商在其項目內設置不少於現行第42/89/M號法令所規定數目的車位。此外,當局還會鼓勵有關的營運公司為屬下員工提供一定數量的車輛停泊位及其他合適的運輸安排,以滿足上下班的交通需要。 賈利安回覆立法議員容詠恩就設立專用升降機連接山頂醫療急診室的計劃的進度時表示,為方便有需要市民往來仁伯爵醫院,當局去年九月已計劃在鄂斜巷之石級建造兩部升降機,並在新口岸山邊街建造連接加思欄馬路的車道和升降機。目前,鄂斜巷的升降機計劃已經編製完成,當局亦已諮詢了各相關部門的意見,現正進行最後修訂,將於短期內完成確定方案,並儘快動工興建。至於新口岸山邊街連接加思欄馬路的車道和升降機計劃的初步方案亦已完成,顧問公司現正編製施工計劃,預計可於短期內完成。 就立法議員吳國昌質詢有關工業用地問題,賈利安表示,位於氹仔北安的工業填海區,30幅批出土地當中,尚有9幅土地未被利用。另外,有關在八十年代末及九十年代初批出的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路環石礦場附近的十多幅工業用地,雖然承批人已按照合同繳付溢價金,但由於土地的條件,承批人無法按合同所訂定的期限完成各地段的利用;而在九十年代中,當時政府已批准將該區的用途改為住宅用途,並向各承批人諮詢意向,因應本澳的客觀條件,相關的規劃細則至今尚未定案,故土地批給合同未能完成修訂。他強調,特區政府因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按工業用地地段的條件,如地段所在地區現有的設施、交通及其他基建配套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並作出妥善規劃,對土地作出用途上的調整,亦會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研究考慮將整個或部份地段規劃作與建社會或經濟房屋之用。 ※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
編號325/III/ 2007、434/III/ 2007、314/III/ 2007、381/III/ 2007、225/III/2007。


賈利安:逐步實施公交優先政策配合社會發展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表示,行政當局近年已逐步實施公交優先政策,如嘉樂庇總督大橋以試驗方式列作巴士及的士專用道路,而果亞街的部份路段亦已作為巴士專用車道。當局會繼續於客觀條件許可的路段,研究合適的方案以配合公交優先政策。 賈利安在回覆立法議員梁慶庭書面質詢時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及市民出行模式的變化,該局不斷對巴士路線作出相應的調整及優化。近年已推出三條澳氹快線服務(MTl/MT2/MT3),於繁忙時段為往返澳氹的市民提供點到點的巴士服務。另一方面,現正積極研究提供夜間巴士服務,並爭取於本年內推行。 為鼓勵更多市民選用公共交通服務,除了優化巴士路線及提高巴士的周轉效率外,亦會繼續研究可行的票務優惠計劃,例如將於今年內推出「長者月票優惠」,鼓勵更多長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當局期望透過有關計劃,能創造更多有利條件,以舒緩路面交通壓力。 另外,賈利安在回應議員陳明金書面質詢時強調,行政當局長期以來都非常關注本澳各區的交通運作,並會因應實際的情況設置各類交通配套設施。就氹仔及路環之交通安排,相關部門一直有開展研究及分析工作,並適時訂定各種措施,以配合整體發展的需要。 他指出,鑒於望德聖母灣大馬路的交通日漸繁忙,當局早前已開展了於該道路加設行人過路設施之研究,現正訂定有關的具體規劃並爭取盡快展開興建工程。同時,為了滿足離島區泊車的需求,位於蓮花口岸對開的重型車輛停車場將於本年年底竣工,為重型車輛提供約三百個泊車位。 他透露,當局有規劃於路氹新城口岸旁及氹仔司法警察局對開地段興建大型公共停車場,同時亦正計劃於路環石排灣興建一座重型車輛停車場,藉以進一步舒緩離島區的泊車壓力。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85/III/ 2007、411/III/ 2007。


當局回覆立法議員書面質詢

當局就立法議員有關社會房屋、節約能源及機場乘客服務費的書面質詢予以回覆。 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回覆議員關翠杏的質詢時表示,根據建設發展辦公室資料,望廈第一期社會房屋工程之修訂方案為計劃興建34層樓宇,高度少於100米,共提供588個單位,初步造價約澳門幣2.8億元,以二房一廳單位為例,每個單位造價約29萬元。但基於工程方案仍待最後落實,故未來實際造價將根據屆時具體情況調整。 在嚴格控制社屋公共資源的運用上,當局對設計階段初期的方案嚴格把關,根據房屋局制定之《社會房屋建造指引》單位面積要求,控制各種戶型單位之面積在合理範圍內,並須參考“指引”的要求,採用經濟合理、安全耐用的材料及建造方法。樓宇建造方面,通過公開招標選用符合市場合理價格水平之承建商,並嚴格監控施工過程,保證樓宇質量,減少日後樓宇維修保養所需之費用。在社屋管理上,將加強有關規限,透過法例修改將要求承租戶於一定期限內遞交資料,如無理延誤或不提交資料會被解除租賃合同。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山禮度回覆議員陳明金的質詢時指出,該辦自2005年成立後,開始對能源領域進行一系列的規劃和研究,其中,節約能源被列作一項持續和長遠的能源政策及目標。 他表示,考慮到公務員應該帶頭樹立節能的榜樣,政府在2006年開始籌備推行公共部門的節能計劃並分階段進行,今年6月剛啟動了專項協議計劃。推行節能計劃旨在建立公共部門內的節能文化,更重要的是,計劃擬通過收集各功能部門的用能數據,建立能耗數據庫,從而進行能源管理和持續跟進。長遠而言,政府希望研究建立能源審核制度,進一步完善能耗標準。 根據統計數據,由2004年至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季度,全澳總體耗電量及公共部門用電量均有同比增幅;其中,公共部門用電量佔全澳總體耗電量依次為8.9%、9.3%、8.7%和7.8%。數據顯示經濟增長與能耗呈正比例,沒有明顯脫軌的跡象。本澳自2004年開始,陸續興建及啟用一系列的大型基礎項目,包括體育設施、廣場及其他項目等,部分設施相繼對外開放予公眾使用。政府將繼續留意電能消耗情況的變動,希望通過加大力度宣傳推廣節能文化,透過公共部門節能計劃逐步推進節能工作。 就陳明金的另一份質詢,民航局局長陳穎雄在回覆中提及,澳門國際機場自1995年開始營運至2004年的9年間未有調整所徵的費用。對於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提出修改澳門國際機場應繳費用的建議,特區政府參照國際民航組織對機場收費所訂的政策,基於用者付款原則,以及考慮到機場業務固有費用乃機場專營公司一項重要營運收入來源,保障該公司營運及再投資所需,特區政府批准了有關建議,並頒佈第36/2004號行政命令。為保持澳門國際機場中轉地位的優勢,該行政命令亦訂明過境乘客可獲減收乘客服務費,費用為澳門幣40元(直接過境乘客則繼續獲豁免),比離境乘客的費用低於百分之五十。 他指出,該行政命令生效至今,澳門國際機場的台灣過境乘客人數並未因增收乘客服務費而下降;相反,無論以本地或台灣空運企業運載量計算,客運量每年均保持上升。 為創造更佳的營運條件,特區政府繼續督促機場專營公司定期檢討各項收費,配合澳門城市定位的發展策略及因應市場變化作調整,以保持澳門國際機場的競爭優勢。同時,機場專營公司與澳門空運業界將舉行會議商討現行的收費制度,日後將向當局提交修改建議。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
編號390/III/ 2007、312/III/ 2007、330/III/ 2007。


當局致力消除「屏風效應」

行政當局分別就樓宇高度和舊區重整問題回覆兩名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在回覆議員區錦新的質詢時指出,城市中出現「屏風效應」和「熱島效應」等問題,可能與高層樓宇高度和密度有關,而本地區現行建築法規除了控制樓宇高度外,還規範塔樓的設計,其形狀、與公共街道的距離、塔樓之間的距離,塔樓窗洞的距離等,以上所有規定都會減低所述效應。 他又透露,位於河邊新街的舊亞洲汽水廠地段,將會興建兩幢分別46及47層高的商住大廈,附設有巴士總站,公共停車場、社會設施和行人天橋等公共設施。針對該樓宇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當局已從日照、通風等方面進行過評估。依據陽光每日的運行方向與該樓宇周邊情況,以及按澳門近年的氣象記錄顯示,本澳平均一年有4個月吹北風(冬季),另外有3個月吹西南風和5個月吹東南風,由於河邊新街和該樓字是呈東北──西南方向,而其中之一立面面向內港河渡,因此,該樓宇大致上對有關區域的主風向不構成阻擋。 此外,賈利安在回覆議員吳國昌的質詢時指出,《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爭取於今年第四季度提交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討論,目前委員會屬下三個專責工作小組正對草案所涉及的問題,如最低補償標準,啟動重建比例等進行討論和諮詢,收集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作出評估,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均認同舊區重建需法律先行,只有在制定了一套健全法律的基礎上,才能達至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及在保障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公平公正公開地展開舊區重建的目的,故此,祐漢區的重建工作也必須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 對於居民十分關注的補償問題,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由去年起已就此進行了多次的討論,委員會和社會各界均認同舊區重建所涉及的最低補償標準應是「讓受影響的業主可以購買同區同質素一定樓齡的單位」,補償方法除了現金補償外,若重建區條件許可,將提供價值單位作為第二種補償方法供業主選擇,價值單位是為著回應居民以樓換樓訴求而提出的一個相對公平公正,及具可操作性的構思。 鑑於最低補償標準備受居民關注,在下半年,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將就最低補償標準而展開一連串的街區諮詢工作,收集居民對補償的訴求,及向居民介紹價值單位,聽取意見。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編號 388/III/2007;357/III/2007


四名學者獲文化局學術研究課題獎勵金

今屆“學術研究課題獎勵”評審結果近日公佈,四位分別來自澳門、內地及葡國的學者獲選。 “學術研究課題獎勵” 鼓勵開展有關澳門以及澳門與中外人文交流的研究,為具有前瞻性和開創性的相關課題研究提供獎勵金,每項課題的獎勵金由原來的澳門幣六萬元,提升至澳門幣十一萬至十八萬元不等。申請者可在全年任何時候提出申請,文化局每年分兩次對申請進行評審,並於每年的三月和八月以書面形式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者。 是次入選者共四位,他們是: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博士、教授戚印平,研究課題為《澳門聖保祿學院新探》;波爾圖大學文學博士Lúcio Manuel Rocha de Sousa,研究課題為《Macau : A lei do comércio nos sécs. XVI e XVII (1557-1614)》;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副教授張廷茂,研究課題為《晚清澳門海上貿易研究》;浙江大學歷史系博士、教授譚樹林,研究課題為《英國東印度公司與澳門》。 入選者將在研究期間完成一份不少於十二萬字的論文,有關論文或部分內容將出版成書或刊登於由文化局主編的《文化雜誌》。“學術研究課題獎勵”規章及其他詳情,可瀏覽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


衛生局‧街總合辦「推廣無煙食肆義工培訓」活動

衛生局聯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於日前假街總新大樓舉行了兩小時的「推廣無煙食肆義工培訓」活動。這次義工培訓活動最主要目的是為了訓練出一批控煙義工,以協助未來在社區持續地推廣「無煙食肆」計劃。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為「無煙食肆」計劃的其中一個協辦單位,而本次義工是由街總積極招募。活動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健康促進部人員利用簡報、角色扮演與遊戲形式,將吸煙危害、無煙食肆重要性及食肆拜訪技巧傳達給義工們。期間義工反應熱烈,積極發問,並熱切期待「無煙食肆」能在澳門順利地推廣。 衛生局曾在本年5月31日 (世界無煙日)主辦了「食肆全面禁煙一天」,結果非常理想,共有一百五十多間食肆響應。這批義工將於本年9月至10月份進行食肆拜訪,希望經過遊說,能夠吸引更多的食肆加入「無煙食肆」行列,讓本澳市民與食肆員工能享受百分百的無煙環境,真正保護他們的健康。 *** 衛生局已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定,積極地推動修改現行煙草控制法律,而「煙草控制修訂法律諮詢文本」亦於9月份進行公開諮詢。希望市民能積極參與,提出意見。而諮詢文本可透過衛生局、民政總署、社工局、經濟局、旅遊局、財政局、海關、治安警察局、體育發展局及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在山頂醫院、衛生中心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索取。


祐漢筷子基再增六百七電單車位

為進一步紓緩該區的泊車需求,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祐漢區和筷子基區新增的六百七十多個電單車泊位將於本月中投入使用,屆時本澳的電單車泊位可增至約二萬四千個。政府將因應不同地區的需求情況和實際客觀條件,適當增設電單車泊位,並爭取年底前本澳公共電單車泊位達到三萬五千個的目標。 為增加北區的公共泊車位數量以配合區內發展的需要,土地工務運輸局正積極尋求合適的地點於祐漢區和筷子基區近二十條街道增設電單車泊位,分別包括永定街、永安街、菜園路、祐漢新邨第一街、長壽大馬路、馬場大馬路、亞馬喇土腰、看台街、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順風巷、俾利喇街、俾若翰街、和樂大馬路、和樂坊二街、和樂坊一街、白朗古將軍街、收容所街、沙梨頭北巷。上述街道於本月中前合共可增加六百七十多個電單車位,其中祐漢區約有三百個,筷子基區可增設約三百七十個車位。 至九月中,本澳公共電單車泊車位將可達到約二萬四千個,其中街道泊車位為二萬一千三百多個,公共停車場的電單車泊位有二千六百多個。由上月下旬至九月七日期間,新增電單車泊位約七百六十個。為了進一步紓緩電單車泊車需求,土地工務運輸局會以善用空間原則下,繼續於各區有條件的地方增設車位,同時在興建公共停車場時,適當調升電單車泊位比例,如剛於九月一日試用的藝園停車場,其電單車泊位數目已比輕型汽車泊位為多,此外,政府亦鼓勵私人建築項目適當增加電單車泊位數目。透過多方面措施,本澳電單車泊位數目將持續增加,爭取年底前全澳公共電單車泊位能達至三萬五千個。


社屋租約的更新與解除之情況

為有效合理地運用公共房屋資源,幫助更有需要的家庭解決住屋問題,房屋局會定期核實承租社屋單位的家庭的社會經濟狀況,跟進及關注承租人的變化情況,有需要時會建議修改租賃合同,同時亦會即時處理被舉報的涉嫌違規個案。 一向以來,社屋的租賃受8月8日第69/88/M號法令規範約束。入住後,承租人應於每年一月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載資料;而房屋局亦會依據澳門的社會經濟總體情況,按計劃有序地對五千多個承租戶的家庭資料進行更新,適當處理租戶的變更情況,一旦發現違規個案,會即時作出調查及處理。一方面,因應承租戶每月收入或家庭成員人數的變化對租金作出相應調整,對於已改善了經濟狀況的家庭,會因應其收入來調升租金,但若因遭逢變化面對困境而申報收入減少的家庭則會調低租金;另一方面,當租戶家庭人數增加或減少時,亦會要求租戶調遷至合適的房屋。然而,在上述工作中常遇障礙,例如不願加租或調遷單位,但經過不斷的調解勸喻下,大部份租戶都願意合作,只有某些承租人因拒絕調升租金或調遷單位,才會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首先會將被解除合同的情況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在1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如承租人不作任何解釋或其解釋不合理,才進行解除合同。在15日內完成必要調查後48小時內提交報告書,作出解除合同的最後決定,此一決定及原因會即時通知承租人,以便當事人於30日內自願搬離單位,否則會被強制執行敕遷。 上述法令同時規定,如承租人或其家庭中已登記的任何成員取得、承諾取得或租賃不動產,又或獲批給土地,都會被單方終止合同,並要求其自行退回社屋。當承租戶被發現擁有私人物業,不聽勸喻自行退回所住社屋時,其租賃合同將於合同期限屆滿前2個月被單方終止,承租人則須於合同期滿後3個月搬離單位,如承租人不搬離則進行敕遷。整個程序由終止合同開始至敕遷行動,約需經歷5個月時間。 無論是因解除合同或單方終止合同,過程從一開始當事人已知悉並給予足够時間採取必要的措施。


行政長官出席「第十一屆投洽會」開館式

國務院副總理吳儀今(八)日主持「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開館式,並向行政長官何厚鏵頒發投洽會“金鑰匙”。 開館式上午在廈門國際會展中心舉行。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儀式前向投洽會境外成員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頒發“金鑰匙”。 吳儀副總理其後主持「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開館式。行政長官何厚鏵出席開館式後視察澳門館,並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組織的企業家代表團在館前合影。 行政長官下午結束行程返回澳門。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消息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已完成了涉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親屬及其他商人等預審案件第PCI-059-07-2號刑事案件的預審,預審法官已作出起訴批示,起訴下列被告: 1. 嫌犯陳明瑛: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三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1/2003號法律第30條第3款規定和處罰之財產申報配偶不合作罪;
4)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之財產來源不明罪。 2. 嫌犯歐文富,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四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嫌犯歐陳華彩,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六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4. 嫌犯歐榮光: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七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5. 嫌犯何明輝: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八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七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6. 嫌犯陳東生: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四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四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7. 嫌犯Nolasco da Silva Frederico Marques: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如上述各嫌犯對起訴批示沒有異議,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把案件移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進行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