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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中藥房准照

常見問題

  1. 開設中藥房對申請人有何資格要求?
  2. 一般場所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中藥房准照呢?
  3. 哪些地點將不獲發中藥房准照?
  4. 常見有哪些因選址而可能出現阻礙申請的情況?
  5. 一個面積很大的商舖,可否只使用場所的一部分開設中藥房?
  6. 中藥房可銷售哪些產品?
  7. 請問中藥房准照的申請及發給程序為何?
  8. 中藥房准照的申請費用是多少?
  9. 中藥房場所的招牌是否須同時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稱?
  10. 中藥房場所之名稱可否與財政局M1所顯示的名稱不同?
  11. 如現有發牌中藥房名稱為"XX中藥房",申請人擬使用"XX中藥房(YY分店)"作新中藥房的申請名稱,申請人是否可提出有關申請?
  12. 中藥房的技術人員有何資格要求?
  13. 店舖內的天井區域可否用於存放貨品?
  14. 倘於申請程序前遇到任何問題,可尋求什麼途徑的協助?
  15. 在申請時沒有表明場所有非法僭建存在,會否拖延中藥房准照申請程序?
  16. 申請人可透過什麼途徑得悉中藥房准照的申請進度?
  17. 在申請場所檢查時的收則要求方面,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否提供各部門對收則要求的資訊?
  18. 衛生設施的門為何要裝設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19. 申請人未能親臨領取准照,可委託他人協助領取嗎?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20. 竣工檢查後,中藥房如何才可獲發臨時牌照?

1. 開設中藥房對申請人有何資格要求?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中藥房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1)如屬自然人,住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如屬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

2)非處於禁止從事藥事活動的附加刑、附加處罰或保安處分的期間內;

3)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4)如申請人為法人,則上述第2)點的規定亦適用於其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 一般場所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中藥房准照呢?

場所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或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使用准照上標示可作為商業用途;倘場所座落之建築物未作完成使用用途之登記(仍為都市用地),則須諮詢權限部門之意見,方能確認該場所是否具備申請准照的條件。

另外,根據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開設中藥房所須具備的間隔(如公眾接待室、衛生間;如有執業中醫生或中醫師提供中醫服務,須具備獨立間隔的診症室等)、設施及設備(如烘箱、冰箱、空氣調節及空氣循環系統等)的要求。


3. 哪些地點將不獲發中藥房准照?

住宅/工業/車位用途的場所將不獲發中藥房准照。


4. 常見有哪些因選址而可能出現阻礙申請的情況?

1)有關申請場所未能符合商號獨立性的要求,如申請場所同時持有其他有效的行政准照(如診所、飲食場所等);

2)商舖存在僭建問題,如外牆簷篷及佔用天井或其他公共空間等;

3)用途不明確之場所,如用途仍屬都市用地之建築物。


5. 一個面積很大的商舖,可否只使用場所的一部分開設中藥房?

可以,但中藥房區域與非中藥房區域必須有明確的間隔作分隔,不可共用空間,且中藥房必須擁有獨立的間隔、設施及設備,同時亦須符合相關法例及專責部門的要求。


6. 中藥房可銷售哪些產品?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中藥房可向公眾出售中成藥、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或普通中藥材,又或其飲片,此外,中藥房亦可向公眾出售(一)其他中藥材及其飲片;(二)中成藥以外的非處方藥物(藥物監督管理局第16/ISAF/2022號批示);及(三)其他與衛生健康有關的產品(藥物監督管理局第17/ISAF/2022號批示)。


7. 請問中藥房准照的申請及發給程序為何?

申請人提交有關中藥房准照的申請後,申請中藥房准照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1)卷宗送“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及發表意見。視乎審議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會就是否批准申請計劃作出決定。

2)場所計劃獲批及完成設置後,可提出檢查申請,由“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場所的設施及設備進行檢查,場所通過檢查且申請資料齊備,將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就發出准照作出決定。


8. 中藥房准照的申請費用是多少?

中藥房准照的相關費用如下(費用須加付10%印花稅,並須於申請時繳納):

-中藥房准照的申請費用澳門元2,000元;續期費用澳門元300元;

-中藥房臨時准照:臨時准照費用澳門元1,000元。


9. 中藥房場所的招牌是否須同時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稱?

藥物監督管理局第18/ISAF/2022號批示規定中藥藥事活動場所命名規則,另外,根據第46/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藥房的招牌須標示該場所的名稱,並以中文及葡文標示該場所的類別,且招牌僅可標示該場所的開業日期、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方式,以及顯示場所標誌。


10. 中藥房場所之名稱可否與財政局M1所顯示的名稱不同?

不可以。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之場所名稱應與向財政局申報的名稱相同。


11. 如現有發牌中藥房名稱為"XX中藥房",申請人擬使用"XX中藥房(YY分店)"作新中藥房的申請名稱,申請人是否可提出有關申請?

倘後來者能夠取得現有中藥房場所的持牌人簽署的聲明書,聲明同意其使用有關名稱作經營中藥房場所之用,則後來者亦可使用相類似名稱申請經營中藥房場所。


12. 中藥房的技術人員有何資格要求?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執業中藥師、中醫生或中醫師又或符合上述法律第六十一條的人士,可擔任中藥房的技術主管職務。


13. 店舖內的天井區域可否用於存放貨品?

天井區域屬大廈的共同部分,該區域不能視為場所的組成部分,故不能用作存放貨品。


14. 倘於申請程序前遇到任何問題,可尋求什麼途徑的協助?

申請人可透過親臨或致電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電話:8598 3522),以便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供相應的協助。


15. 在申請時沒有表明場所有非法僭建存在,會否拖延中藥房准照申請程序?

倘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土地工務局代表成員進行場所檢查時,發現場所出現非法僭建之問題,申請人須對有關問題作出糾正後,藥物監督管理局方發出中藥房准照。


16. 申請人可透過什麼途徑得悉中藥房准照的申請進度?

可透過親臨、致電及網上方式,查詢個案的申請進度。


17. 在申請場所檢查時的收則要求方面,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否提供各部門對收則要求的資訊?

申請人可於“商社通”查閱各發牌參與部門的收則要求,此外,各參與部門於場所檢查當日,現場向申請人說明場所就各部門早前發出技術意見的執行及修正情況,這些意見屬檢查意見。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欠齊備,或場所未依法設有適當的設施及設備,又或遇有場所的間隔改動未獲土地工務局許可等特殊情況,則申請人需預期額外的時間,以滿足在上述特殊情況下必須達致的要求,故需要按實際檢查的情況作出發牌決定。


18. 衛生設施的門為何要裝設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由於衛生設施屬於場所的污染區,為減少衛生設施對場所內各區間(例如:中藥倉庫及公眾接待區)的影響,衛生設施設置的門應裝置有自動關閉功能的門鉸系統,以便減低因忘記關門造成對場所內周邊環境的影響。


19. 申請人未能親臨領取准照,可委託他人協助領取嗎?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倘申請人持有“商社通”帳號,可於“商社通”自行下載數碼證照,亦可透過授權方式,委託他人親臨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領取。


20. 竣工檢查後,中藥房如何才可獲發臨時牌照?

根據第46/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檢查完畢後,如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認為雖未能發出准照,但在檢查有關申請場所時發現導致未能發出准照的缺漏,且有關缺漏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中藥質量及公眾用藥安全,則可建議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六個月的臨時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