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向藥物監督管理局遞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FC-3、FIC-3 更改場所地址(搬遷)申請表格;
- 基本資料:
- 如場所尚未於物業登記局登記,提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正本
- 更新的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 (可於更改場所地址申請獲批後提交)
- 場所設計圖則 (須由申請人/受權人作有效簽署):
- 申請場所位置圖,比例為1:1000;
-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比例為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並須至少具備以下的間隔、設施、設備及其描述)。
- 其他參與發牌的權限部門所需文件:
- 如場所涉及工程: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
- 如場所不涉及工程:
-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
- “防火安全系統計劃”;
- 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 (如涉及使用燃料)。
- 如須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
附註:
- 申請時須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基本資料正本及場所設計圖則正本1份,另申請表格副本以及場所設計圖則副本3份:
- 倘場所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正本1份、副本3份及倘有的電子檔案;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相應增加申請表格副本(無須附同文件)、場所設計圖則副本以及《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副本1份;
- 如場所更改原有設計(例如供電電源、變更供水源、天然氣的供輸等),土地工務局需諮詢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門城巿燃氣有限公司時,副本數量需相應增加。
- 倘場所不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1).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2).“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3).“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如涉及使用燃料)正本1份,副本2份;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相應增加場所設計圖則副本、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1份。
-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正本1份、副本1份。
- 倘場所涉及工程:
- 場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及電郵以及技術主管資料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供。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更改場所地址及其檢查費用連10%印花稅(合共澳門元660元)。(倘適用)更改場所名稱費用連10%印花稅(合共澳門元330元)。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准照持有人僅經藥物監督管理局確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要件並獲批准後,方可更改場所的地址(搬遷)。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在接獲申請齊備文件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審議計劃及作出決定。如獲批准計劃,藥物監督管理局自場所通過檢查且申請文件齊備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批准更改場所地址(搬遷)的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 第46/2021 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 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電話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