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C-3、FIC-3 更改場所地址(搬遷)申請表格;
- 基本資料:
- 如場所尚未於物業登記局登記,提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正本[1]
- 更新的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 (可於更改場所地址申請獲批後提交)[1]
- 場所設計圖則 (須由申請人/受權人作有效簽署):
- 申請場所位置圖,比例為1:1000;
-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比例為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並須至少具備以下的間隔、設施、設備及其描述)。
- 其他參與發牌的權限部門所需文件:
- 如場所涉及工程: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
- 如場所不涉及工程:
-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
- “防火安全系統計劃”;
- 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 (如涉及使用燃料)。
- 如須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申請時須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基本資料正本及場所設計圖則正本1份,另申請表格副本以及場所設計圖則副本3份:
- 倘場所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正本1份、副本3份及倘有的電子檔案;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相應增加申請表格副本(無須附同文件)、場所設計圖則副本以及《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副本1份;
- 如場所更改原有設計(例如供電電源、變更供水源、天然氣的供輸等),土地工務局需諮詢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門城巿燃氣有限公司時,副本數量需相應增加。
- 倘場所不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1).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2).“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3).“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如涉及使用燃料)正本1份,副本2份;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相應增加場所設計圖則副本、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1份。
-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正本1份、副本1份。
- 倘場所涉及工程:
- 場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及電郵以及技術主管資料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供。
- 須符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第18/ISAF/2022號批示核准的《中藥藥事活動場所命名規則》
- 名稱須至少以一種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表述。
- 名稱不得含有與該場所的准照類別不符,又或令人對該場所業務、規模或准照持有人的認別資料產生混淆或誤解的名稱或用語。
- 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公共道德、善良風俗、公共利益,又或貶抑他人的名稱或用語。
- 名稱不得與已獲發同類准照的其他場所的名稱相同或產生混淆。
- 名稱不得與公共機構或團體的名稱相同或產生混淆,但獲相關團體同意者除外。
- 場所名稱不得含有任何國家、地區,又或具有類似意義的名稱或用語,但申請人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其在有關國家或地區實際經營的同類場所的名稱相同除外。
- 倘場所計劃存放第12/2022號法律所指的第2、3、4、5、8及9類危險品,須注意:
- 遵守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等的相關規定。
- 提供相關的說明及資料補充,包括危險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位置、貨架的材質、安全資料表等。
- 危險品的存放應遵守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不相容的危險品隔離的一般規定。
- 儲存點的建築應以不可燃材料建造,有關儲放危險品設施如貨盤、儲物架和其他室內/外的陳設等亦應使用不可燃材料,並於設計說明上作相應的標示。
- 易燃液體物質的儲存需遵守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存用地點有關間隔、門等的耐火等級,以及合適通風條件等,尤其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七十三條至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技術條件,並於圖則上作相應的標示。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更改場所地址及其檢查費用連10%印花稅(合共澳門元660元)。(倘適用)更改場所名稱費用連10%印花稅(合共澳門元330元)。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准照持有人僅經藥物監督管理局確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要件並獲批准後,方可更改場所的地址(搬遷)。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在接獲申請齊備文件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審議計劃及作出決定。如獲批准計劃,藥物監督管理局自場所通過檢查且申請文件齊備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批准更改場所地址(搬遷)的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 第46/2021 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 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