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必須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之發給視乎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 申請人居住或所在地在澳門,倘為法人時須按法例組成;
- 具備適合庫存及保存藥物安全及質量要求的設施;
- 東主及經理或董事(倘為一公司)擁有從事藥物活動合適的民事資格;
- 倘有關商號所從事的活動涉及人手處理藥物保存或庫存的技術時,衛生局可要求與一名藥劑師合作。
服務結果:衛生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藥物事務廳-稽查暨牌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四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52 4016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