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更改場所名稱:
- 填妥的FI-10“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及登記表資料變更申請表格;
- 更改名稱後的場所設計圖則(含招牌式樣),比例為 1:100。
- 更改聯絡資料(電話號碼或/及傳真號碼):
- 更改准照持有人的簽名式樣:
- 填妥的FI-10“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及登記表資料變更申請表格。
- 更新的簽名式樣文件。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商號名稱必須配合其性質,且須有別於其他商號的名稱,除此以外,還要遵守關於管制商業商號的命名、名稱的登記及徽號的法律規定。倘場所名稱與現有的商號名稱類同,尤指開設分店的情況,且申請人非為名稱類同的現有准照持有人,須提交現有准照持有人之同意書。
-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透過傳真通知。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