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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

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所有權轉讓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倘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持有人轉讓商號所有權,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I-4“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所有權轉讓申請表格
  2. 獲轉讓者相關文件:
    1. 獲轉讓者為法人:
      • 法人登記證明 (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名單;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附註 4】;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
    2. 獲轉讓者為自然人:
      • 住址證明;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
  3. 其他文件:
    1. 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所有權轉讓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2. 經申請人有效簽署的場所位置圖,比例為 1:1000;
    3. 經申請人有效簽署的場所圖則,比例為 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 ;
    4. 更新的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 格式) (可於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獲批後提交)。
  4. 維持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相關文件(倘適用):
    • 獲轉讓者如屬自然人,其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屬法人,則為每一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

 

附註:

  1.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辦理。
  2. 倘場所名稱與現有的商號名稱類同,尤指開設分店的情況,且申請人非為名稱類同的現有商號准照持有人,須提交現有商號准照持有人之同意書。
  3. 如准照持有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4.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在接獲申請齊備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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