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申請表格 (按此下載)【附註1】
- 申請人相關文件:
- 如屬自然人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 (醫院/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豁免遞交)
- 如屬法人
- 法人登記證明 (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 (醫院/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豁免遞交)
- 如屬自然人
- 負責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編寫及保存登記人員相關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物質之許可)
- 倘有的專業執照證明文件 (如藥劑師完全執照/獸醫註冊證等)
- 職責聲明書
- 申請場所資料:
- 倘有的行政准照副本(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給准照的場所豁免遞交)
-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 (比例為1:100),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標示貯存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專用上鎖間隔、設施及設備
- 確保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具備適當貯存條件的設施設備 (如空氣調節系統)
- 如屬申請分銷、進口及出口許可,還須標示接收及發放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專用地方
- 如屬申請提取及製造許可,須說明製造地點、製成物質或用於製造上之物質之存放地點、製劑之存放地點,以及有關之安全條件;指出將製造之物質及製劑、生產數量、目的地、提取與製造之程序;指出將製造之物質及製劑、生產數量、目的地、提取與製造之程序;說明製造所需原料之性質及數量
-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登記簿冊 (申請時毋須提交,將於場所檢查中核查) 【附註2】
附註: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登記簿冊的內容至少包括購入的資料(物質或製劑的商用名稱、含量、包裝數量及劑型、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批號及有效期、購入日期、供應商名稱、結存數量、經手人簽署及核對人簽署)及流轉的資料(物質或製劑的商用名稱、含量、包裝數量及劑型、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批號及有效期、供應對象/病人/動物的認別資料、處方編號及使用物質或製劑的醫生/獸醫姓名(倘適用)、使用日期、結存數量、經手人簽署及核對人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時須繳交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剩餘50%的許可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在申請人收到許可批示之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如未在上款所指期限內繳納費用,須增繳該等費用之百分之十,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仍未清繳有關費用,則許可失效,並將卷宗歸檔。
申請費用按許可的用途而定:
- 買賣: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2,750元
- 使用: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2,750元
- 分銷、進口或出口: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5,500元
- 生產及製造: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5,500元
- 轉運: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4,675元
- 其他:5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2,750元
根據現行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如不批准申請或將卷宗歸檔,已繳納之費用將不予退回。
根據現行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公法人獲豁免繳納費用或任何款項”。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人遞交齊備文件且申請場所通過實地查驗日起計,45個工作日內發給許可(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透過信函或傳真通知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