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須購買新車輛之人士。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下列文件:
- 試驗車牌申請表(第044/DV號表格);
- 身份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或社團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 進口准照副本(表格 -“E”聯或電子報關表格),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簽署(倘個人申請);
- 財政局繳納機動車輛稅 M4表格影印本(或收據);
- 車輛來源國的證明文件正本(倘為影印本須蓋上公司印章作認證)。
附註:車輛來源國的證明文件包括產地國證明、提貨單、裝箱單、海運單或車輛來源國聲明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費用
澳門元900圓
審批所需時間
即日辦理。
備註/申請須知
- EX牌有效期為 15日;EX牌失效或有效期屆滿後15日內須交還,否則會被罰款澳門元900圓。
- 申請EX牌後緊接第二個工作日抽籤車輛註冊號碼,每輛經抽籤取得車輛註冊號碼之車輛,無論任何原因最終沒有完成新車註冊手續,已抽出之車輛註冊號碼將會被適當記錄;
- 試驗車牌僅可使用於所申請之車輛,並須於翌日起計的10個連續日內辦理車輛註冊申請,否則車輛須重新申請EX牌及辦理車輛註冊申請手續;
- 車輛須於申請EX牌後的15日內前往車輛檢驗中心接受初次檢驗,逾期須重新申請EX牌及辦理新車註冊申請手續;
- 以澳門/香港公司名義登記,必須在表格上填上澳門商業登記編號/香港註冊編號;
- 以澳門社團登記必須在表格上填上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社團編號。
- 因應日本對內銷車(本土車)之出口規定,所有本土車出口必須經註冊及抹消手續才可出口外地;倘申請人為進口日本本土車辦理車輛商標及型號認可檢驗申請及新車註冊登記申請,必須提交以下由日本具權限部門發出之所有文件:
- 輸出抹消仮登錄証明書/輸出予定届出証明書註(註:持有由製造廠發出之完成檢驗證CIC-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ompletion除外);
- 登錄事項等證明書─現在記錄;
- 登錄事項等證明書─保存記錄;(注意:此文件上所記載的新規登錄日期與最後抺消登錄日期不超過十個工作日,方可被接受)
- 裝箱單或提貨單。
若車商未能提交上述文件,車輛雖已進口亦一律不予受理並須運離本澳。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