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設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 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由哪些子帳戶組成?
- 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是否由政府進行投資?
- 基金管理實體是否可以將其設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登記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
- 僱主及僱員如何查詢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
- 僱主及僱員能否將公積金計劃的供款直接投放到政府管理子帳戶?
- 政府如何監管基金管理實體,以保障僱主及僱員的權益?
- 如何查詢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的資訊?
- 僱主及僱員如何獲取退休基金的回報、風險及收費等資訊?
- 僱主可以透過什麼渠道獲取已屬於僱員或仍屬於自己的權益歸屬資訊?
- 僱主決定參加非強制央積金,對現職僱員及新入職僱員有何影響?
- 假設僱主於私人退休金計劃所設立的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為50,000澳門元,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後,上限是否下調至35,360澳門元?
- 僱員銜接後,以往在私人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時間會否計入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時間內?
- 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有什麼優惠?
- 僱主可否只開放公積金共同計劃予部分僱員參與?
- 僱主是否有權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 僱主可否申請轉換基金管理實體?
- 僱主可否由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起便將其供款的投放權轉予相關僱員?
- 如何計算僱主每月供款金額?
- 僱主如想設定對僱員更有利的供款條件,希望調整供款計算基礎、供款比率、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等,應如何提出申請?
- 僱主可否同時提供多間基金管理實體供僱員選擇?是否容許僱主於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時提供優於標準的供款計算基礎、供款比率等供款條件?
- 僱主可在公積金共同計劃設立合同中規定按僱員職級不同,供款條件亦不同,例如對於經理級僱員,僱主供款比率為10%,而文員級則為5%,倘僱員職級改變,僱主是否需就此通知基金管理實體?
- 僱員只工作了一年便離職,因此僱員無權取得僱主的供款結餘,僱主可如何處理該些款項?
- 倘僱員離職,僱主應於何時通知基金管理實體?
- 倘僱主欠交供款,會否有罰則?
- 僱主將僱員供款據為己有,不轉交予基金管理實體,會否有罰則?
- 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後,可否申請退出?
- 僱主希望為外地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可否開放公積金共同計劃給他們參與?
- 僱主如何查詢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及結餘資訊?
-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參與資格?
- 非本地僱員是否可加入非強制央積金?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否可加入非強制央積金?
- 僱員入職後何時開始供款?試用期期間是否需要供款?散工是否需要供款?
- 僱員將私人退休金計劃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有什麼好處?
- 僱員是否有權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 倘勞動關係未終止,根據權益歸屬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滿三年至未滿四年可取得僱主供款部分30%,僱員是否有權主宰該僱主的30%供款的投放分配?
- 僱員可否調整供款金額,例如調升供款比率,或就超過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及下限的部分進行供款?
- 僱員如何作出供款?
- 倘僱員發現僱主沒有為其供款,應如何處理?
- 倘僱主設有公積金共同計劃,僱員是否必須參與?還是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
- 僱員同時任職於兩間企業,可否只繳納一份供款,但兩名僱主則各自繳納僱主供款部分?
- 僱員是否可因應個人實際情況,要求中止對公積金共同計劃進行供款?
-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及下限是如何設置的?
- 僱員可否同時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及公積金個人計劃?
- 僱員離職時,可如何處理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子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 僱員轉換工作時,若僱員已在新僱主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實體開立新供款子帳戶,可否把原供款子帳戶內的結餘直接轉移到新供款子帳戶?
- 如僱員經銜接加入公積金共同計劃後離職,可否將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權益轉入非強制央積金?
2. 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由哪些子帳戶組成?
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可由以下3類子帳戶組成:
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
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3. 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是否由政府進行投資?
不是。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是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投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主及僱員,以及公積金個人計劃的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供款,由基金管理實體按供款人的投放分配決定認購基金單位。
4. 基金管理實體是否可以將其設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登記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
基金管理實體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將其管理的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設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登記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
7. 政府如何監管基金管理實體,以保障僱主及僱員的權益?
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按現行法例監管基金管理實體、其業務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資組合及其運作等,以保障僱主及僱員的權益。
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審批公積金計劃及非強制央積金投放項目的登記、監管公積金計劃的執行及跟進供款事宜、管理政府管理子帳戶、處理非強制央積金提款申請,以及保障利害關係人的資訊權。
8. 如何查詢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的資訊?
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概況(包括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
- “一戶通”帳戶登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資訊平台;
-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一戶通”網上平台。
如需查詢更詳盡的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資訊,可聯絡基金管理實體。
11. 僱主決定參加非強制央積金,對現職僱員及新入職僱員有何影響?
以僱主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的日期為起點,該日前已參加該公司/機構的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的現職僱員可選擇銜接至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或維持參與私退金,而新入職僱員及没有參加私退金的現職僱員則只可選擇參與非強制央積金,不能參與私退金。
12. 假設僱主於私人退休金計劃所設立的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為50,000澳門元,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後,上限是否下調至35,360澳門元?
非強制央積金所定的是基本標準,法律已明確若私人退休金計劃的設定較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所訂者更有利於僱員,則銜接時必須繼續適用於已參加私人退休金計劃的現職僱員。因此,僱主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必須維持50,000澳門元。
13. 僱員銜接後,以往在私人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時間會否計入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時間內?
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須合併計算。例子:僱員已在私退金供款5年,第6年選擇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繼續供款2年後離職。在計算權益歸屬時,私退金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都必須為7年,即5年(私退金的供款時間)+2年(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
15. 僱主可否只開放公積金共同計劃予部分僱員參與?
不可以。如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其聘用的本地僱員均可參與。如屬僱主首次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需在接獲計劃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所有本地僱員行使參與權利。而對於僱主公積金共同計劃生效後聘請的新僱員,僱主需與僱員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可選擇參與計劃。
16. 僱主是否有權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僱主及僱員在該基金管理實體管理的退休基金中,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投放的分配比例應至少為5%或其整倍數。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時(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滿10年時),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19. 如何計算僱主每月供款金額?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最低標準為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俗稱底薪)的5%進行供款,僱主亦可設定對僱員更為有利的供款計算基礎,例如基本報酬(即整份月薪),或設定高於5%的供款比率。
21. 僱主可否同時提供多間基金管理實體供僱員選擇?是否容許僱主於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時提供優於標準的供款計算基礎、供款比率等供款條件?
法律規定的標準僅為最低要求,制度容許僱主提供更有利於僱員的設定,因此,可以同時提供多間基金管理實體供僱員選擇,亦可提供優於標準的供款計算基礎、供款比率等。
22. 僱主可在公積金共同計劃設立合同中規定按僱員職級不同,供款條件亦不同,例如對於經理級僱員,僱主供款比率為10%,而文員級則為5%,倘僱員職級改變,僱主是否需就此通知基金管理實體?
是,僱主應就僱員的職級改變儘快通知基金管理實體,基金管理實體便會按僱員情況不同而作出調整。
26. 僱主將僱員供款據為己有,不轉交予基金管理實體,會否有罰則?
倘經證實,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非強制央積金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基金管理實體,則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
28. 僱主希望為外地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可否開放公積金共同計劃給他們參與?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參與對象僅限本地僱員,不包括外地僱員,倘僱主擬為外地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可安排其參與私人退休金計劃。
29. 僱主如何查詢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及結餘資訊?
僱主或其工作人員,可透過“商社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或社會保障基金網站“央積金資訊平台”/“網上服務”,查閱相關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記錄及帳戶結餘等資訊。
34. 僱員將私人退休金計劃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有什麼好處?
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對僱員是有利的。非強制央積金規定,不論以什麼理由終止勞動關係,僱員可獲得僱主的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均以權益歸屬計算,僱主不可以將此等供款用作解僱賠償的抵扣,更好保障僱員權益。
35. 僱員是否有權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僱員可在由僱主所選的基金管理實體管理的退休基金中,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時(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滿10年時),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36. 倘勞動關係未終止,根據權益歸屬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滿三年至未滿四年可取得僱主供款部分30%,僱員是否有權主宰該僱主的30%供款的投放分配?
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前(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未滿10年時):按公積金共同計劃設立合同的條款處理,即僱主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或僱主可於設立合同中訂定,同意將其供款投放分配權轉予僱員。
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後: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40. 倘僱主設有公積金共同計劃,僱員是否必須參與?還是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
在現時的非強制性階段,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如僱員選擇不參與,則僱主亦不需為其供款,且僱員需向僱主遞交不參與聲明書,但不影響日後再次選擇參與的權利。
41. 僱員同時任職於兩間企業,可否只繳納一份供款,但兩名僱主則各自繳納僱主供款部分?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原則是僱主僱員一同供款,在現時的非強制性階段,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一旦決定參與兩名僱主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則該僱員須分別向這兩個計劃繳納供款。
42. 僱員是否可因應個人實際情況,要求中止對公積金共同計劃進行供款?
不可以。倘僱主因出現重大經濟理由,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中止供款並獲批准,則僱員亦可選擇申請中止供款。雙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間,不會計算為供款時間。
43.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及下限是如何設置的?
供款計算基礎上、下限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現時為35,360澳門元,僱主及僱員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計算基礎下限則為7,445澳門元,如僱員基本工資低於下限,僱員可豁免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但法律容許僱主及僱員共同,或分別就超出部分進行供款。
45. 僱員離職時,可如何處理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子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僱員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理其供款子帳戶的權益:
-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內繼續滾存(此為預設選項);或
- 轉移至政府管理子帳戶;或
-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帳戶,可轉移至其他供款子帳戶;或
- 轉至曾在非強制央積金內在其他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作整合。
如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起計3個月內,仍未申請將其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子帳戶,則原基金管理實體將於期限屆滿的緊接5個工作日內為僱員開立保留子帳戶,以記錄從供款子帳戶轉入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