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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下水道氹仔菜園路部份路段5月9日至23日封閉交通

配合市政署進行下水道整治工程,5月9日(周一)至23日(周一)期間,氹仔菜園路近泉裕豪庭的路段實施封閉交通,菜園路與孫逸仙博士圓形地之間的一段內路實施單一方向行車(往孫逸仙博士圓形地方向),期間巴士服務不受影響。


演藝音校青春的旋律音樂會展示教學成果

文化局轄下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年度匯報音樂會“青春的旋律2022”日前於澳門文化中心小劇院圓滿舉辦,展現該校教與學的成果,觀眾反應熱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副局長就職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今日(5月6日)下午3時在教青局仲尼堂舉行黃嘉祺副局長的就職儀式。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參觀國家安全展

5月6日,季先峥秘書長攜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主要成員赴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參觀澳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季先峥秘書長表示,希望通過參觀國家安全展,加深論壇派駐代表對中國及澳門整體認識。望在工作中,攜手各位同事進一步推動中葡經貿文化交流,充分發揮澳門平台作用,助力澳門更好打造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


仁伯爵綜合醫院模擬為新冠病人進行手術作實地演練

按照特區政府制定的《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預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所有新冠病人的手術集中於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但因為此類病人施行手術,其程序複雜且感染風險較高,故此,仁伯爵綜合醫院就此進行了演練。


衛生局發佈本年首季自殺死亡監測結果 市民如受情緒困擾應尋求專業協助及輔導

根據衛生局澳門自殺死亡監測結果,本澳今年首季錄得14男14女共28宗自殺死亡個案,年齡介乎23至91歲;較上一季增加6宗,較去年同期增加18宗;在此28宗個案中澳門居民有25宗佔89.3%,非本澳居民有3宗佔10.7%。根據資料分析,自殺的可能原因依序主要是慢性或生理疾病、精神病、賭博或財政問題等。


澳大舉辦首個高管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工作坊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舉辦首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考察訪問小組報告工作坊”,邀請知名高校的教授就現今不同的管理課題進行講解與分享,並讓學生到澳門及珠海知名企業及組織實地考察,深入瞭解澳珠各行業。


關閘廣場東側行人天橋及周邊街道優化工程下周二展開

市政署將於五月十日起開展翻新關閘廣場東側行人天橋及優化周邊行人道工程,為該區帶來更舒適的步行環境並提升區內景觀。工程期間有關行人天橋及天橋落腳之休憩區須暫時停用,敬請市民留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查詢熱線統計數字 (由2022年05月06日08H00至16H00)

由2022年05月06日08H00至16H00,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查詢熱線共接獲192宗查詢。


中院裁定騙取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資助的主謀上訴理由不成立

2016年年中至2018年上旬,為取得不正當利益,甲聯同乙、丙、丁、戊以報讀澳門特區政府推行的2014年至2016年及2017年至2019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受資助課程可獲回佣及無需實際上課作利誘,共招徠95名尚未用盡上述計劃資助款項的本澳居民,為其中72名人士虛假報讀由甲經營的兩間教育中心為此開辦的課程,由甲向當時的教育暨青年局(下稱教青局)申報不實的學費金額,及向另外23名人士訛稱為他們報讀尚未通過教青局資助審批的課程,實際是為他們報讀甲所經營的另一間教育中心的受資助課程。上述行為令教青局在事實判斷上產生錯誤及受騙,誤以為上述95名本澳居民均使用了“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資助來報讀受資助的課程,繼而向甲所經營的共三間教育中心錯誤發放了合共498,258澳門元的資助款項,致使澳門特區政府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此外,甲為了成功使其經營的教育中心取得教青局發放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政府資助課程款項,在電腦系統上不實申報和輸入學員整體出席率、學員名單、課程名稱和內容等虛假資料以欺騙教青局。丁在明知課程的“考生/學員出席表”上的學員簽名均非由學員本人作出的情況下,仍以導師身份簽署確認四張出席表的內容及學員的簽署,使教青局錯誤地向甲經營的教育中心發放合共203,318澳門元的資助。事件遭揭發後,案件送交初級法院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乙、丙、丁、戊均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結合第201條和第221條以及第67條的減輕情節,每項判處他們5個月徒刑(甲95項、乙50項、丙6項、丁16項、戊23項)。另外,初級法院亦裁定甲觸犯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75項電腦偽造罪,每項判處甲6個月徒刑,及裁定丁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4項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丁7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甲4年實際徒刑,判處乙2年6個月實際徒刑,判處丙1年徒刑,及判處丁及戊各2年徒刑。丙、丁、戊被判處的徒刑均可緩期3年執行,條件是他們須在案件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支付作為捐獻(丙支付2萬澳門元、丁及戊分別支付6萬澳門元)。另外,初級法院裁定上述各人須向澳門特區政府支付賠償。甲和乙不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