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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開放日”之新聞稿

立法會開放日於今日(1月18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舉行,歡迎市民蒞臨參觀。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拜訪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聽取施政工作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今(17)日拜訪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就編製社會文化範疇本年度施政方針聽取意見和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就編製2025年度施政方針聽取街總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今(17)日下午到訪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並舉行座談,聽取該會就經濟財政範疇施政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夏寶龍今在京會見張永春一行 冀澳加強統籌推動深合區高質發展

受行政長官委託,行政法務司司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張永春率團前往北京,重點圍繞落實習近平主席視察澳門、考察橫琴重要講話精神,加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一步發展尋求中央相關部委的支持,聽取指導意見。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今(17日)在京會見張永春一行,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周霽參加會見。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就制定本年施政工作重點 聽取福建同鄉總會意見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今(17)日繼續拜訪社團,上午與澳門福建同鄉總會舉行座談會,就編製運輸工務範疇本年度施政方針聽取意見和建議。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就編製2025年度施政方針聽取中總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今(17)日繼續拜訪社團,上午與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座談,就編製社會文化範疇本年度施政方針聽取意見和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就制定本年施政工作重點聽取中華總商會意見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繼續拜訪社團,今(17)日下午與澳門中華總商會舉行座談會,聽取該會就運輸工務範疇本年度施政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該會理事長馬志毅表示,運輸工務領域的工作與市民生活緊密相連,並感謝譚偉文司長一行到訪中總聽取該會的施政建議,相信透過與新一屆政府加強交流溝通,運輸工務團隊定能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視察澳門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創新思維引領施政工作,加強跨部門合作,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助力澳門實現可持續發展,共同打造綠色宜居城市。

該會就運輸工務範疇2025年施政方針提出5點建議:一、全面優化澳門交通配套設施,確保輕軌東線等重點建設項目能夠順利推進並按時完成,從而有效提升城市交通效率,為市民、旅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適的出行體驗;二、針對東區周邊路網規劃,建議進行更系統性的設計和優化工作,以緩解交通壓力,確保城市交通的流暢與安全;三、在推進公共工程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其對民生和營商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將影響降至最低,確保工程與市民生活的和諧共存;四、加強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互聯互通建設,這不僅是提升澳門競爭力的關鍵、也是實現區域協同發展的重要一環;五,積極響應全球減碳倡議,推動社會各界全面落實減碳工作,以實際行動配合國家實現“雙碳”目標。

座談會上,該會副會長劉藝良,副理事長崔煜林、黃國勝、何佩芬、黃樹森、何敬麟,常務理事盧俊宇、蕭東文,理事李文壽、鄭穎堯,會員戴凱明等分別就工業廠房用地、物流發展政策方向及軟硬件配備、平衡旅客與本地居民出行便利、內港碼頭營運、道路網絡檢視與規劃、城市規劃、東區開拓商業用地、善用土地資源、環保產業、內港治水規劃、道路工程協調、推動新能源電動車及相關稅務優惠、優化相關工程准照及規劃條件圖行政手續、都市更新等議題提出建議。

譚偉文感謝中總對特區政府施政工作的重視,並積極提出意見及建議。運輸工務團隊不會迴避問題,將分析收集到的建議,堅定圍繞習近平主席對新一屆特區政府提出的四點希望,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的重要講話精神指示,以實幹的態度認真執行行政長官的要求,始終堅持以民為本,解決好廣大居民最關心的交通出行、城市規劃、房屋、道路工程協調、內港整治、環保等問題,編製符合社會實況的施政方針。

參與座談的還有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公共建設局局長林煒浩、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民航局局長潘華健、郵電局局長劉惠明、房屋局局長任利凌、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雅永健、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梁永權、交通事務局代局長李頴康,以及澳門中華總商會多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等。



交通局公建局與交諮委及社團代表視察A區和人工島交通設施和道路工程情況

為讓社會各界進一步瞭解新城A區(下稱“A區”)及港珠澳大橋人工島(下稱“人工島”)交通和道路工程的最新情況,並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交通事務局聯同公共建設局日前分別組織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及社團代表,前往A區和人工島視察區內交通指示牌調整情況、澳門橋大馬路的建設進度和該路短期內啟用後之行車動線,並聽取交諮委和社團代表之意見。


衛生局接獲2宗流感樣疾病群集性感染報告

衛生局今(17)日接獲2宗流感樣疾病群集性感染報告,具體如下:


協助運送“練功券”被判詐騙罪罪成 上訴中院敗訴

2023年10月,甲透過微信與數名人士協議共同合作向他人訛稱能以人民幣兌換成港幣,要求兌換之人先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轉帳到指定的內地銀行賬戶,期間甲會向進行兌換之人展示與港幣1,000元鈔票相似的“練功券”,旨在在視覺上瞞騙兌換人士,並將有關款項不正當據為己有。同月,乙透過朋友認識了一名在本澳從事外幣兌換的人士,該名人士向乙表示能以人民幣482,500元兌換為500,000港元現金。隨後,該名人士將上述情況告知甲,甲便按計劃帶著一個放有6疊以白色紗布捆著且與港幣1,000元鈔票相似的“練功券”的黑色旅行包到酒店房間與乙進行兌換。當乙透過其朋友轉帳至甲指定的賬戶後,發現甲交予的鈔票並非真實的港幣鈔票,乙發現被甲所騙,於是報警求助。經審理後,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及第4款a項、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判處3年3個月實際徒刑,甲並須與倘有的同伙以連帶責任的方式向乙支付人民幣482,500元作為損害賠償。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