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請實體應在擬開展教學活動的學年起至少六個月前,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實體需注意以下事項:
- 開辦“機構”的申請應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及下述所需文件,包括“機構”的中葡雙語名稱、指明“機構”擬提供教育活動的類別及“機構”可容納的學生數等。
- 申請實體應提交下列資料:
- 如申請實體為自然人,應遞交: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
- 如申請實體為宗教組織或非公法的法人,應遞交:
- 證明根據法律而作登記或設立的文件副本(於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申請);
- 申請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之組織章程副本;
- 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證明法人代表的文件,例如會議紀錄、法人代表委任書等;
- “機構”場地的比例圖則,用以營辦私立教育機構的場所地址;
- 建築物規劃的敍述說明書(包括使用權證明文件、物業登記書面報告、良好防火系統運作保證書及樓宇的圖則和描述說明書);
- 建築物使用准照或移交紀錄;
- 指明教學人員的數目、學歷、專業資格、教育模式及教學程度;
- 所開設科目或課程資料(課程綱要、教科書目表、上課時間表等);
- 校長、教學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教學資格證明;
- 辦學規劃書(可參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運作指南》第一章第二節“擬訂辦學規劃書”)。
- 如申請實體為自然人,應遞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1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45)
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30)
費用
申請費用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自遞交完備文件及場所符合法規規定翌日起計的30日內發出學校執照 (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座落地點的場地規劃:
- 選址
- “機構”應選在合適的地方,選址的大小要考慮為學生提供充足的室內教學空間,兼具寬敞的室外活動場地;
- 中學教育的選址,須設有一獨立的室外標準籃球場地(24 x 13米);
- 校舍須為一座獨立的建築物(即校舍不允許設於裙樓內),並與建築物的用途相配合。
- 建築物規劃的敍述說明書(其內容必須包括:)
- 場地的圖則:包括 1:1000的地點圖、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水平切面圖)、剖面圖(垂直切面圖)及立面圖;圖中應顯示人 工照明、抽風、空氣調節、書檯、椅及黑板等主要的設備佈置;
- 描述說明書:敘述場所用途、地點、設施佈置、使用人數或工程內容(如有工程進行)等。
- 其他
有關學校校園建築、設備及安全參考指引文件,可參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運作指南》第三章第七節“校園建築、設備及安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請透過澳門特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