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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公屋委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8月12日)細則性通過《經濟房屋法》法案,並於本年10月1日生效。該法案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而主要內容是設立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人名單等。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今日(8月13日)在房屋局舉行,由政府代表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之內容。 政府於2007年啓動經濟房屋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推出《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作公開諮詢。就公眾關注的"收入限制與申報",房屋局於2008年舉行多場說明會。同時,就修法相關議題於2010年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立後向其介紹並聽取意見。 綜合社會各界的意見,經整理及分析後,政府提出修法文本,並於本年2月17日行政會完成討論,3月28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其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共舉行14次會議,對草案作細則性審議及分析,並於8月5日簽署了意見書,最終在8月12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 經屋僅由政府出資興建 經濟房屋僅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和承擔。而經濟房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經濟房屋僅用於家團自住用途,並對私人房屋市場及社會房屋政策起著補充性作用。 至於取得房屋的要件,本澳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申請只可由年滿18歲且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代表或個人提出;而申請人(指整個家團)在提出申請前的5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設立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是為了將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和私人場房屋的政策銜接,即低於收入標準下限者可租住社會房屋;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並符合收入上下限標準者可以購買經濟房屋;超過上限者可以從私人市場購買房屋。 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團人數等。 分配制度改為分組排序 經濟房屋分配制度由原有的計分排序輪候方式改為分組排序,按每期可供應房屋接受申請。首先,將合資格家團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分組,組別的優先順序如下: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以分組方式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排序,同時,每一組別內再次排序,尤其考慮家團成員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申請人按本身組別次序選擇房屋;名單的有效期直至該期所有房屋獲分配後終止。 而經濟房屋售價由補充法規訂定,相關計價因素尤其包括經濟房屋家團之購買力,樓宇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位置、面積及類型。在確定購買力方面,政府將考慮以一定的房屋面積、收入水平、首期成數、月供樓額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計算。 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 法案延長經濟房屋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而在不可轉讓期間經過6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有關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濟房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作計算。 在出售房屋時,按實際情況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主要以家團購買力作經屋訂價的參考值,但仍需參考其他的因素並作出相應的調節,其中包括經屋所處地區、樓層、景觀及其他特殊因素等。 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屬首次出售單位的情況,經屋業主須把出售計劃及有關合同條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應在20個工作天內行使優先權;在行使優先權時,房屋局將向經屋業主繳付出售計劃的款項並扣減應繳的補價款項。 保留原有經屋輪候隊伍 法案規定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隊伍,並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規定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申請繼續有效,有關的申請人有權優先獲分配可動用的房屋,且其取得房屋的條件按照新法的規定處理,但獲豁免遵守收入及資產限制及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可擁有居住用途物業及土地的限制。有關房屋的選擇程序仍適用第26/95/M號法令的規定,但有關獲甄選的候選人放棄其地位的情況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其只可選擇放棄其地位一次 。 現有輪候名單內僅選擇T4類型的房屋的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如沒有相同類型的房屋供選擇,則可改變其選擇,並須按其原有的競投報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原來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 截至2011年6月30日,經濟房屋輪候家團有11,636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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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於多處街巷增設交通標誌
交通事務局為持續優化道路的交通秩序,下周一(15日)起將於多處街巷增設交通標誌和標線規管車輛違例停泊,同時亦會相應增設交通標誌規範行車方向,藉此改善相關街巷的交通環境。 交通事務局早前對麻子街一帶設置交通管制措施後,現場交通秩序已有所改善,為更全面整治區內交通,經現場視察及搜集資料後,交通事務局將於本月15日(周一)起對扊扅圍、峽谷巷及罣累巷開展交通整治工作。當中,罣累巷將規劃為單向行車,車輛須經由家冷巷駛入上述路段,再左轉峽谷巷前往沙梨頭海邊街行駛,同時於扊扅圍及近麻子街的一段峽谷巷設置禁止通行標誌、禁止停車及泊車之標誌及標線,以規管車輛停泊,改善行人通行。 上述整治工作將於本月15日(周一)展開,待工作完成後,交通事務局會繼續密切留意現場的交通情況,適時作出檢討。同時,局方亦歡迎公眾繼續就各區的交通問題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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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魚里作禁止泊車區
交通事務局將於下周一(15日)起把鮮魚里劃作禁止泊車區,以改善現場的交通秩序,回應居民的出行需要。 交通事務局接獲居民反映,鮮魚里經常有車輛胡亂停泊,影響居民的正常出入,經派員到場視察及分析研究,考慮到現場為一狹窄的無出口道路,車輛胡亂停泊除對居民的出入構成危險外,由於現場缺乏交通管制措施,致使警方執法出現困難。為保障居民的出行,交通事務局現規劃該處為禁止泊車區,並將增設交通標誌標線作識別,以規管車輛停泊。 上述整治工作將於本月15日(周一)展開,待工作完成後,交通事務局會繼續密切留意現場的交通情況,適時作出檢討。另外,歡迎公眾繼續就本澳各區的交通問題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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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就新福利巴士勞資兩方爭議提出初步解決方案
勞工事務局、交通事務局於8月12日與新福利巴士勞資雙方進行會談,進一步溝通協商解決爭議問題。會談氣氛融洽,勞資兩方各自提出了解決方案。勞工事務局對勞資雙方的訴求表示理解,雖然勞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勞動關係法》中解僱賠償的定義和規定,但勞方主要希望得到令其安心的保障;而資方則擔心人力資源嚴重流失的問題。然而,資方在會議中仍然願意積極聽取勞方意見,並承諾會進行分析研究,以便了解在現行資方提出的方案中能否作出相應的配合,為此,勞工事務局將繼續跟進積極進行協調,而交通事務局則呼籲勞資雙方應以公共利益為大前題,確保市民大眾便利出行的保障,早日就爭議達成共識,和平理性解決問題。
本澳於本年8月1日實行公共巴士營運新模式,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屬下的巴士司機認為新模式與該公司以往的經營模式不同,故提出要求公司先按年資發放賠償,再繼續為公司提供工作。就上述要求,根據《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規定,解僱賠償是在僱主主動提出單方解僱時,才必須給予僱員的一項金錢賠償,目的是讓僱員在失去工作後,在暫時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開支的情況下另覓新工作。倘資方僅改變了經營模式,與僱員的勞資關係並沒有中斷,資方在法律上沒有支付解僱賠償的義務。
另一方面,有巴士司機因年滿65歲,不獲政府發出重型車輛駕駛執照而喪失其駕駛巴士資格,因而無法獲公司繼續聘用,故提出希望公司作出補償。按《勞動關係法》規定,駕駛資格喪失屬合同失效,因合同失效而終止勞動關係不會獲資方任何賠償。但因考慮到上述情況屬僱員非自願離職,其向公司提出補償的訴求具有相對的合理性。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勞工事務局向資方轉達有關司機的訴求,資方提出了兩項新增方案,包括離職方案和公積金制度。
離職方案適用於年滿60至65歲的僱員,儘管在法律層面上僱主沒有義務為喪失駕駛資格而導致合同失效的僱員提供金錢補償,然而,倘僱員因上述情況主動向僱主申請離職,公司會按僱員由入職日開始計算的年資給予按比例的補償。而公積金制度則適用於現職所有員工,勞資雙方按比例供款,僱員離職後可按相關規定和年資收取一定的款項。兩方案均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就資方提出的公積金制度,勞方建議員工之年資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年資計算方式結算存入2011年8月1日後公司設立的公積金員工個人戶口,並希望於三年後即可開始領取款項。
針對勞方要求先按年資發放金錢補償再繼續為資方提供工作的訴求,並不合符《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因僱主沒有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則沒有義務支付解僱賠償,解僱賠償僅當僱員被僱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題下"炒魷魚"時才會發放。
勞資雙方所提出的方案各自存有分歧,且均不屬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內容,對於在法律層面沒有具體規範的勞資關係協商的事宜,必須獲得勞資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能實行。
勞工事務局經分析後認為,資方提出的離職方案在某程度上對年老僱員自動離職給予一定的保障,同時也回應了年屆65歲僱員喪失巴士駕駛資格而離職獲得按年資計算補償的訴求,而公積金制度則對僱員離職或退休給予保障。上述兩項福利制度亦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給予僱員的最基本保障規定,為此,勞工事務局表示歡迎,此舉對勞方來說具有正面和合理保障,同時局方亦提出了一個勞資雙方均較為滿意的解決方案,方案建議資方為相關員工先計算年資和解僱賠償金額,並以文件作備案,讓員工了解和安心,同時讓員工繼續參與公積金制度,當員工離職時,可撰擇較高金額的方案作為離職補償。各方將於8月26日再次開會討論,希望儘快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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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不致電住戶訪問 上門普查員具3識別特徵

為期15天的2011人口普查已於8月12日開始。鑑於有市民反映,有不法之徒冒充人口普查工作人員上門要求入戶訪問或打電話向住戶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統計暨普查局特別提醒住戶,統計局不會主動致電住戶要求進行訪問,上門收集資料的普查員身份亦可憑簡單方法識別。 所有普查員皆穿著白色人口普查制服(藍色衣領、正、背面均有2011人口普查標誌)、佩戴人口普查工作證及攜帶藍色人口普查工作袋,市民可以此三大特徵識別。如對普查員身份有疑問,可致電人口普查熱線8809 8809核實上門普查員姓名、編號及性別等資料。 統計局呼籲住戶在開門前務必謹慎確認普查員身份,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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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人口普查啟動 普查人員誓言盡忠職守完成使命
2011人口普查為期15天的資料收集工作正式展開,在代理行政長官陳麗敏及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見證下,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帶領近2000名普查工作人員齊集大三巴牌坊一同宣誓:盡忠職守完成2011人口普查工作,並嚴格遵守統計保密法例的規定。 代理行政長官陳麗敏指出,人口普查是澳門最大型的統計項目,亦是澳門社會的一件大事,同全澳市民息息相關,而普查工作收集到的人口、社會及經濟方面的數據,將會為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以及譜寫未來發展藍圖提供重要的依據。 陳麗敏勉勵普查工作人員,能夠親身參與人口普查,是一個難得的機會,既光榮又責任重大,希望統計局的普查團隊,能夠上下一心,全力做好今次人口普查工作,收集準確的數據,並做好私人資料的保密工作。陳麗敏亦藉這個機會,呼籲各位普查員同事在工作的時候要注意人身安全,對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有所警覺及時反映,提高防範意識,並表示特區政府會在這方面給予大家全力的支持和協助。 陳麗敏衷心祝願普查人員在完成這項使命的同時,能得到更好的社會鍛煉,在人生歷程中留下難忘的一頁。陳麗敏亦祝願人口普查圓滿成功,祝大家工作順利! 鄺碧芳寄語普查工作人員在未來15天藉著十年一度的難得機會獲得課堂以外的寶貴經驗;亦呼籲全民支持2011人口普查工作,提供準確的資料,共同「認識現在,規劃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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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及經濟局到廣州市南沙區考察 開拓鮮活食品貨源

為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粵、澳雙方早前簽訂《南沙—澳門農產品供應合作框架協議書》,旨在實施鼓勵措施、建立高層溝通機制、推進民間交流、共同打造優質農產品發展的平臺為目標下,逐步開展工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長遠為本澳拓寬食品輸入的渠道,廣開貨源,亦透過民間兩地業界的交流,暢通中間環節,以利食品流通。民政總署及經濟局代表於八月十一日到廣州市南沙區考察,參觀了鮮活農產品基地及加工廠,並與當地官員及業界進行座談,了解當地鮮活農產品的養殖、種植及衛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民署希望通過是次拜訪,開拓廣州市南沙區優質、安全的鮮活農產品進入澳門,為業界開闢更多鮮活食品的貨源渠道。 民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李偉農、委員伍秉賢、經濟局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馮潤良、民署衛生監督部部長吳秀虹以及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鮑志賢等,於八月十一日前往廣州市南沙區考察,到訪廣州市南沙區政府,與主管農業副區長劉建偉、農林局副局長何劍秋等進行座談。劉建偉介紹了廣州市南沙區農業基本情況、農產品特色及衛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同時,民署及經濟局代表,亦參觀了當地的供港澳水產養殖場、蔬菜加工廠及水瓜專業合作社等,深入了解了當地的鮮活農產品基地及加工廠的質量及衛生安全情況。 民署代表向當地業界介紹了輸澳鮮活農產品入口現況及輸澳檢驗檢疫要求,特區政府一直積極與尤其是內地的食品供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為各類食品供澳渠道搭建橋樑、創造條件;南沙與澳門地緣相近,擁有條件優越的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及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管體系,南沙優質、安全的鮮活農產品有條件進入澳門市場。特區政府與南沙區政府鼓勵兩地業界建立溝通聯繫機制,並將計劃組織業界實地考察貿易對接,以促進雙方建立鮮活農產品貿易夥伴關係,從而為業界開闢更多的鮮活食品貨源渠道。南沙政府表示會組識南沙業界參加十月在本澳舉行的《第十六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藉此向澳門推廣南沙的優質農產品。 民署以及多個政府部門,一直關注食品供應及其價格變動的情況,並採取了多項措施,除致力透過市場機制調節供澳食品貨源,積極搭建橋樑,與內地的食品供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使供應渠道更多元外,同時亦修訂了批發市場合約的內容,以加強監管批發市場的營運、行使舖位的支配權、引入新經營者及新貨源,下調檢疫費、簡化收費項目、公佈批發價等。而為增加食品價格透明度,加強發佈食品價格變動資訊,特區政府透過跨部門合作建立了統一的食品價格發佈機制。由民政總署、經濟局、統計暨普查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共同維護的"專項食品價格資訊網" http://www.iacm.gov.mo/foodprice/c/info/default.aspx,於去年12月21日起正式啟動,透過整合各範疇有關價格調查數據及價格分析資料,幫助消費者精明消費,同時藉此提升公眾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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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的作用(更正版)
勞工事務局對於8月11日發出一篇題為"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的作用"的新聞稿之內容有如下更正: 原文提到「例如一個僱員在2000年1月1日開始為同一僱主持續工作,至2011年6月1日被僱主解僱,該僱員的年資為11年6個月;但如果該僱員未被解僱仍然繼續工作,那僱員的年資就會由2000年1月1日起連續計算」,當中的「至2011年6月1日被僱主解僱」應為至2011年6月30日被僱主解僱」。 新聞稿詳文如下: 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的作用 近日,坊間對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有熱烈的討論,尤其近期發生的有僱員在受聘期間要求先計算年資並發放解僱賠償後再繼續受聘於同一僱主的情況,勞工事務局為讓公眾對《勞動關係法》中有關年資和解僱賠償的規定有更深入的認識,試以下列簡單的例子向公眾進行講解。 年資何時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18條第6款的規定,僱員的年資由試用期開始之日起計算,即如果僱員一直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話,僱員的年資由第一日工作開始計算,直至勞資雙方終止工作關係為止。 例如一個僱員在2000年1月1日開始為同一僱主持續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被僱主解僱,該僱員的年資為11年6個月;但如果該僱員未被解僱仍然繼續工作,那僱員的年資就會由2000年1月1日起連續計算。 解僱賠償有何作用?何時開始發放? 如果僱主單方面主動提出解僱,僱員就有權收取按年資計算的解僱賠償。但為甚麼法律上規定"被炒魷魚"才有解僱賠償呢? 僱員被僱主"炒魷魚",失去工作收入變得徬徨無助,解僱賠償的作用是讓"被炒魷魚"的僱員在失去工作之後的經濟狀況暫時能得到保障,讓僱員在能維持基本生活開支的情況下另覓新工作。 基於上述原因,《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當僱主單方面提出解僱僱員,即正式終止工作關係時,僱主就需要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也就是說,解僱賠償是在僱主正式解僱僱員時才發放,而不是在有效勞動關係的任何中段期間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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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年度報告2010》經已出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年度報告2010》已經出版 。 年報總結了2010年本辦公室所進行的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包括法律查詢、個案調查、跟進申請、協調、推動法律的執行及制定指引等方面的工作,也回顧了相關的國際及區際交流、社區關係及宣傳和推廣工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5條第5項的規定,年報內也公佈了本辦公室於2010年所編制的意見書及發出的許可。 巿民可於本辦公室免費索取年報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也可登入本辦公室網頁 (www.gpdp.gov.mo)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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