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確定所有權更變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服務申請表 (格式MOD.28/DHAL), 有關表格可向本署索取或於本署網頁www.iam.gov.mo下載;
2.有效的准照或登記證明轉讓合約/轉名契/聲明書 (影印本);
2.1 准照或登記證明轉讓合約/轉名契/聲明書的內容須包括 (但不限於) 下列資料:
2.1.1 轉移雙方的身份認別資料、聯絡資料等;
2.1.2 場所資料,例如:准照或登記證明編號、場所名稱、場所地址等;
2.1.3 轉移條款;
2.1.4 合約生效日期;
2.1.5 轉移雙方之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3.倘新准照或登記證明為自然人,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倘新准照或登記證明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簽定設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計未滿十五日,可提交該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該公司設立文件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4.飲食及飲料場所- 場所設施聲明書 (格式MOD.019/DHAL)【有關表格可向本署免費索取或於本署網頁www.iam.gov.mo下載】;
5.遞交聘請清潔公司或自行將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運往氹仔垃圾焚化爐處理的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須明確標示收集垃圾之時段)。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2. 准照或登記證明轉讓合約/轉名契/聲明書的正本或鑑證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點
市政署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網上辦理:不適用
郵寄申請:不適用
費用
無需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親臨辦理: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諮詢其他實體之意見,該期間不包括在審批時間內。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須受第5/2026號法律、第12/2026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
2. 當事人可親自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所有權之變更之附註應在從確定這一變更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自然人或法人申請;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6. 新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須就場所安裝之廣告/招牌向本署重新申請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違反規定者,可科處澳門元2,000元至12,000元。場所展示之商號名稱亦須與核准使用之名稱相同。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結果
親臨辦理:www.iam.gov.mo/c/licenseQuery/frame/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二、網上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
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可透過 “商社通”,於餐飲場所准照或登記證明有效期內自行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