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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

更改場所名稱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服務申請表 (格式MOD.28/DHAL), 有關表格可向本署索取或於本署網頁www.iam.gov.mo下載(網上辦理則無需提交);

2.倘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網上辦理則無需提交)。

註:倘申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已作出更新,須於申請時遞交清晰影印本。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可以代辦
可以代領
提供“智取易”服務

辦理時限

不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網上辦理: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諮詢其他實體之意見,該期間不包括在審批時間內。

親臨辦理: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諮詢其他實體之意見,該期間不包括在審批時間內。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須受第5/2026號法律、第12/2026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

2. 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七條之規定,場所名稱應遵守以下規則:

2.1 不得違反公共道德或善良風俗;

2.2不得含有與所提供的服務不符或對其類別產生誤解的詞語,但屬餐飲或舞廳業務範疇內已註冊商標且經主管實體批准使用者除外;

2.3不得與下列場所的名稱混淆,但屬同一准照或登記申請人或持有人所有的場所,又或已獲相關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及倘有的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使用場所名稱的情況除外︰

2.3.1已獲市政署發出准照或登記證明的餐飲場所;

2.3.2已獲旅遊局發出准照的舞廳、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食品攤檔、酒吧及餐飲場所;

3. 當事人可親自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4. 倘申請人為個人,親臨申請時須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5. 倘申請人為法人,親臨申請時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

6. 倘已獲發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的場所,應於更改場所名稱獲批後,再向本署申請更換廣告內容。(詳情可參閱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行政手續https://www.iam.gov.mo/c/businessplace/adminDefault/45,5)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


進度查詢方式

網上辦理:登入 “商社通” 查詢
親臨辦理:https://www.iam.gov.mo/c/licenseQuery/csliprogressquery


完成服務的結果物/金額

一、親臨領取

倘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授權人親身領證的情況,個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須按照其商業登記證明上之簽名方式一欄,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領取;

倘有代領人的情況,領取時帶備收據或出示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二、網上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

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可透過 “商社通”,於餐飲場所准照或登記證明有效期內自行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在線

1、商社通

描述:

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線下

1.市政署—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詳細信息: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是否支持預約:是

是否需要預約後處理:否

預約方式:

一戶通/商社通

是否有其他途徑:否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1 18:35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