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擬從事進出口及批發第IIb類及第III類醫療器械及/或零售第IIb類醫療器械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發給醫療器械經營准照。
服務對象:擬從事進出口及批發第IIb類及第III類醫療器械及/或零售第IIb類醫療器械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請資格:
根據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方獲發醫療器械經營准照:
- 如屬自然人,住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如屬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
- 非處於禁止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附加刑、附加處罰或保安處分的期間內;另,如屬法人,其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亦須符合此項規定;
- 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 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符合第37/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醫療器械業務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所定的要求;
- 如自然人或法人從事零售第IIb類醫療器械的業務,場所具備一名符合上述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主管;
- 場所未設於與擬從事的業務不符的不動產,尤其是用作居住或寫字樓用途的不動產內。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人發給醫療器械經營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83 1923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