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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有關領葬事宜啟事

梁鴻飛,男性,六十四歲,於今年十月十三日去世,院方盼死者家屬速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入院科辦理領葬事宜。若啟事張貼後七天內仍無人前往辦理有關事宜,則視作無人認領的屍體處理。


衛生局2008年第二次全澳家居蚊蟲孳生源調查結果

衛生局於9月10日至9月30日進行了今年第二次全澳家居蚊蟲孳生源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反映本澳家居蚊蟲孳生的三大指數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為評估家居蚊孳生源的數量和孳生情況,預測本澳登革熱發生流行的可能性,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進行了今年第二次全澳家居蚊蟲孳生源調查。該調查繼續得到統計暨普查局的支持,隨機挑選本澳部分住戶作調查。本調查同以往的調查一樣,主要是測定反映登革熱發生流行可能性的三個指數:布氏指數,房屋指數以及容器指數。在調查同時,衛生局工作人員也幫助各住戶識別家居蚊蟲孳生源,予以清除,以預防家居登革熱的感染。 布氏指數表示有登革熱病媒的幼蟲或蛹的容器數和受檢查的住戶數之比乘100,指數越高表示發生登革熱流行的機會越高。本次調查發現該指數全澳平均值為3.7,塔石區最高(6.4),其次為筷子基區(5.8)(表一)。房屋指數表示在100個住戶中有多少個住戶存在含登革熱病媒幼蟲或蛹的容器,本次調查發現全澳平均房屋指數為2.2%,其中以風順堂區最高(3.7%),其次為筷子基區(3.3%)。容器指數表示每一百個積水容器中有多少個存在登革熱病媒幼蟲或蛹,全澳平均容器指數為2.6%,以筷子基區最高(7.1%),其次為風順堂區(4.3%)。本次調查發現反映本澳家居蚊蟲孳生的三大指數較今年6月和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高於2005年與2006年同期。在家居孳生源的容器種類方面,調查結果發現花瓶仍是家居最常見的白紋伊蚊孳生源,占發現的所有有孑孓容器的86.4%,其次是儲水容器和花盆底。 目前仍是本澳登革熱傳播的高危季節,如果巿民放鬆預防工作,不注意清理家居內外的孳生源,一旦有登革熱傳入,登革熱便可能在本澳爆發。因此,衛生局在此呼籲巿民,一定不要放鬆對家居內外孳生源的清理工作,特別是花瓶、花盆底和儲水容器的積水,應至少每周清理及刷洗一次。外出旅遊時注意保護自己不被蚊蟲叮咬,如外遊回澳後有發熱、皮疹等症狀,應及時就診並採取防蚊措施,以免延誤病情及造成疾病傳播。 消除伊蚊孳生源的十項建議 伊蚊喜歡在小型、清潔、靜止和避光的積水中孳生,為防止伊蚊的孳生,巿民應注意下列十個事項 1. 不要將垃圾,比如瓶、罐、飯盒、膠杯、膠袋或任何可能積水的物件丟到空置地盤、廢屋或大廈的天井、平台、後巷等地方;
2. 清除家居周圍任何可能導致積水孳生蚊蟲的容器,不能清除的應將其倒置或穿孔,或將其移入室內,避免積水;
3. 花瓶應每周刷洗、換水一次;避免使用花盆底盤,若要使用,應避免積水;舊式雪柜底盤亦應每周倒水、刷洗一次;避免冷氣機底盤積水。
4. 應避免在露天地方擺放廢輪胎或把廢輪胎用作防撞裝置等用途,如必須使用,應將其刺出大洞,以免積水;
5. 大廈天台的貯水池應蓋好,並定期洗刷;水井應加蓋密封;應避免在水桶、水缸內貯水,如必須貯水,應將其用蓋蓋好,並每周刷洗、換水一次;
6. 應用水泥、泥沙、碎石、海綿或其它物料填平積水的坑、洼、潭以及竹筒、樹洞、石穴、墳場內固定的花瓶等;
7. 所有排水管應連接往公共排水網絡;注意定期清理和保持排水管、溝、渠的通暢;
8. 修復消防喉及其他排水管道的漏水;
9. 不能清理而可以養殖魚類的池、塘、井等應養殖魚類(大肚魚,孔雀魚或蓋斑鬥魚效果較佳)或其它可吞食蚊幼蟲的生物;
10. 種植蓮花等水生植物的池、盆等不能用上述方法處理而可能孳生伊蚊的積水,應定期施放殺幼蟲劑(詳情可向各衛生中心社區衛生工作組查詢)。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諮詢期將於本月廿四日結束

近年來,本澳樓宇管理糾紛個案時有所聞,小業主和管理公司常為管理權爆發爭拗,導致管理責任和權益問題混淆不清,最終的受害者當然是大廈的小業主。以往由於欠缺完善的仲裁機制,導致問題一拖再拖難以解決。為有效解決樓宇管理糾紛等問題,避免費時移交司法裁決,政府擬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並於九月十日起推出《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諮詢文本,作為期45日公開諮詢。諮詢期將至本月廿四日結束,希望社會各界於期限結束前就諮詢文本踴躍發表意見及建議,讓《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之成立更能妥善、及時解決樓宇管理糾紛,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諮詢文本內容主要包括有樓宇管理仲裁範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設置、樓宇管理仲裁程序、樓宇管理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的費用及委託事項等主要内容。如有意了解諮詢文本之詳細內容,市民可徑向房屋局(地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索取或瀏覽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發現一例輸入性登革熱個案 衛生局呼籲居民注意預防

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10月15日晚接獲1例輸入性登革熱報告,呼籲居民採取預防措施。 病者為一名青年男性,菲律賓藉勞工,居於友誼巷澳門國際中心第二幢。病者於10月3日至8日期間與妻子返菲律賓探親。回澳後於10月10日晚開始發熱,14日出疹,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化驗結果顯示病者登革熱抗體陽性。根據疫區旅遊史及出現症狀的時間,列為登革熱輸入性病例。此為本年第三例輸入性病例報告。 病者目前在鏡湖醫院留醫,已退熱,情況穩定。其妻子無出現類似登革熱的病徵。衛生局今日派人到病者居住的區域進行滅蚊。衛生局呼籲附近居民配合,一同採取滅蚊防蚊措施。 根據過往經驗,目前本澳正處於登革熱高危季節,為防止登革熱流行,衛生局呼籲全體市民採取下列措施: 立即清除居住或工作地點的積水,杜絕蚊蟲孳生;在蚊多的地方停留時使用驅蚊劑,防止被蚊叮咬。前往有登革熱流行的地區旅行時,宜穿長袖衫褲,在有空調或有防蚊裝置的地方住宿,外出時使用驅蚊劑,防止被蚊叮咬。如有發熱、出疹等疑似登革熱的症狀,應及時就醫。衛生局亦呼籲所有醫生留意疑似登革熱病人,如有懷疑,應及時作出申報和檢測。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已可為所有醫療機構提供登革熱免費檢測。


特區政府致力完善公共政策諮詢制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回覆立法議員梁慶庭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致力完善公共政策諮詢制度,從諮詢範圍、主體、形式、程序等方面作出規範,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暢通民意表達的渠道,並以民意諮詢為導向,推動公眾對公共事務的民主參與。 她指出,透過加強政府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形成一種良好的合作協商關係。把理性討論和協商納入政府的決策過程中,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政策諮詢機制,以加強政府公共政策的民意支撐;增加政府公共政策在滿足公眾和社會需求方面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同時使政策的執行受到公眾更為有力的監督。 對於近期行政當局所推出的多項政策或法例修改的諮詢文本,陳麗敏表示,雖然同時間有多項文件向社會諮詢,但有一定差別,行政當局已盡量考慮公眾的承受能力,但因此對社會造成不便,會加以認真檢討,對《路線圖》改革項目所開展的諮詢作出更好的協調安排。 她表示,法規草擬工作的諮詢會視乎草案性質及內容,採用不同的諮詢方式進行。此外,特區政府亦會透過現時的諮詢組織,廣納不同層面的意見,集思廣益。透過上述種種渠道,改善和提升諮詢工作的質素。 在回應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高德志表示,透過六月一日第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在行政長官的領導下,工作小組就有關區際司法協助及國際司法互助的談判進行研究及作出準備工作。 多年來,為了簽訂刑事法律及司法協助領域的安排,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方面進行了多次磋商。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多份施政報告中均匯報了這一事實。 他指出,至今為止,只在2005年5月簽訂了《澳門特區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沒有規定澳門特區與台灣方面展開有關簽訂法律及司法協助領域安排的談判。高德志強調,就吳國昌議員書面質詢中所指案件不可能適用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該法僅規範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 ※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204/III/2008;150/III/2007


當局回覆兩份有關法律人才的書面質詢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在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應考人評核名單中,應考人有143名,其中合格者僅有6名,被淘汰者為137名。 陳麗敏在回覆立法議員李從正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儘管是次開考所錄取的合格應考人僅得6名,但司法官人員質素的保證是最主要的考慮因素。因此,有必要釐定較為嚴謹的標準,以培養選拔高素質的司法官人員。 她指出,在直接研究本地法律方面,近年舉辦多個法律研討會,為專家學者們提供互相交流的機會。而在學術刊物及書籍的出版方面,這兩年先後出版了10本有關本地法律研究的學術成果的刊物,還將計劃出版《繼承法及財產清冊程序》、《法律及司法培訓文集》第二冊、《未成年人法》等;《民事訴訟程序教程》及《紀律懲處法教程》的中譯本;以及開展《民法典》的英文翻譯工作。 陳麗敏表示,法律培訓主要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負責。包括:對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對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對私人公證員、對司法文員;登記暨公證文員的專業培訓;少年感化院教育人員的專業培訓;以及應澳門律師公會的請求,舉辦為律師及實習律師而設的培訓活動。中心亦為公共部門擔任不同職務的法律人員提供培訓。 她表示,「公共行政法律人員資料庫」於2006年11月中正式建立,在08年5月至6月期間,法改辦透過問卷調查方式更新資料庫的資料,截至7月29日為止,回收問卷共948份,現正加緊對有關問卷及所載內容進行跟進及整理。在完成有關資料的資訊化工序後,政府將能掌握更適時及準確的數據,這更有助靈活調配、系統化管理和培養法律人員。 她又指出,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但由於現時確實存在司法官人手不足的問題,設立勞動法庭尚缺乏條件。特區政府一向重視勞動者對此方面的訴求,待具備人力資源等條件時將會設置勞動法庭。 此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在回覆議員陳明金及吳在權質詢時表示,第二屆司法官培訓課程典試委員會作出決議所接納的143名投考者的報名申請,他們都符合第13/2001號法律第3條訂定投考的要件。及後,當確認最後評核名單時,典試委員會才接獲有關其中一名合格投考人曾被刑事起訴法庭「提起控訴」的信息。 由於該投考人遞交的由具權限機關在有效期內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內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此外,由檢察院提起的控訴,並未由法院作出判決,所以不能夠視為該投考人不符合投考要件的依據,如果視其不符合的話,會違犯澳門《基本法》第29條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就學員的入職情況而言,在第一屆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公佈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隨即展開相關的分配任用程序,當中成績排名較先的50位學員獲正式任用。而在2007年6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進行了另一次的分配任用程序,填補26名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空缺。另外,在2008年3月,檢察長辦公室亦進行了另一次的分配任用程序,填補了6名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空缺。至此,合格完成第一屆課程的98學員中,總共已有82人投身司法文員工作。 為了滿足各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預期的人手需求,以及避免再重新進行入學試的開考程序而做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故決定在2005年6月1日公佈的合格名單的一年有效期內再開辦第二屆司法文員任職資格培訓課程,學員名額為80名。該課程由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5月28日舉行。共有71名學員合格完成該課程並在備聘狀況中,而有關的備聘有效期最長可至2010年6月12日。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592/III/2007、599/III/2007。


江濠生回覆議員書面質詢

澳廣視行政總裁江濠生在回覆議員吳在權的書面質詢時強調,澳廣視及其他被特許公司的法律性質,是商業有限公司的性質,擁有自有及自治的機構,而並不是一政府部門。因此,澳廣視行政管理機關是擁有由特區政府賦予之權力,以回應議員所作之提問。 他指出,澳廣視是一間商業有限公司,受公司章程及商法約束,其業務亦受制於1999年7月25日簽訂的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此合同並以2005年7月11日簽署的公證書續期。然而,考慮到其股東結構之性質,以及由於是公共服務之被特許公司的原因,其業務往往受到公司機關,即股東大會、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的監察。這些機關均定期性地舉行會議,並由特別行政區代表列席,以商討及議決公司之業務事宜及帳目。亦即是說,處理一間公司日常業務的是其行政管理機關,以澳廣視而言,其行政管理機關是由澳門特區委任的董事組成,並受由澳門特區控制的股東會監督。 正如其他被特許公司一樣,除了此等公司機關的控制外,還有由政府代表擔任的長期監督,以履行批給合同第41條所訂定之職責及遵守3月2日第13/92/M號之法令。另一方面,除了公司機關、政府代表以及國際知名的獨立核數機構對公司業務及帳目的嚴格控制外,澳廣視還受到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兩方面的監督。 另外,江濠生在回覆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強調,澳廣視自澳門特區成立至今一直有現場直播行政長官及各司長之「施政報告辯論」(於2000年3月29日首次現場直播)。那自然是立法會每年最重要的期間,讓市民全面知悉政府對整體及不同範疇所實施的政策,且讓市民知悉各議員對政府施政的不同取態。 他表示,澳廣視亦一貫地現場直播行政長官在立法會進行的「答問大會」,好讓市民可更進一步了解政府施政的重點。即使因人力資源及技術需要問題,未能對立法會的全體會議作直播,澳廣視仍然對這些會議作出廣泛報道。而在全體會議上重點討論的議題,亦會成為澳廣視每週節目「澳視新聞檔案」及「風火台」的製作焦點。 他指出,澳廣視作為一家綜合性公營廣播服務機構,宗旨為在其能力及範圍內,回應各方的需求。為此,盡其所能提供最廣泛的節目內容,而不只限於政治議題。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471/III/2008及462/III/2008。


特區政府投放資源扶持弱勢社群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回覆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重視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將投放更多社會資源,為弱勢家庭提供經濟援助及特別補貼。 立法議員陳明金及吳國昌分別就扶持弱勢社群及最低維生指數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回覆時指出,特區政府今年已推出多項政策及措施,其中包括:由今年起的最低維生指數提升百分之二十,養老金及殘疾金各由1,450元調升至1,700元,救濟金由950元調升至1,115元;給全澳住宅用戶每月津貼電費150元,為期一年;向澳門全職的低收入永久性居民實施工資補貼,季度工作總收入不足12,000元的可補貼至12,000元,為期一年;向敬老金受益人、弱勢家庭及領取經濟援助金的貧困家庭發放額外金額等。 她指出,特區政府將投放更多社會資源,除了經濟援助、繼續推行三類弱勢家庭特別補助和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外,亦會加強對貧困家庭及其子女的支持和協助、單親家庭的關懷服務、家有殘疾或長期病患者家庭的社會支援、家庭問題的輔導服務與心理治療與支援、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措施、青少年的濫藥防治服務、體弱及獨居長者的長期照顧和殘疾人士的復康工作等服務項目。 陳麗敏表示,特區政府會持續強化社會預防工作,重視早期介入的積極效能;完善福利服務規劃,加強社會資源的責信效能;在透過適當增撥資源及重整服務資助模式,協助非政府組織穩定人力資源。 她強調,特區政府一直重視民意及肯定諮詢組織的作用和角色,並致力完善諮詢機制。為推動公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加強整體性諮詢,設立「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藉此通過不同分區的社區性政策諮詢,強化公眾的意見收集和參與,加強政府與社區的直接聯繫。 另外,陳麗敏表示,社會工作局於2008年1月起調整最低維生指數,援助金整體調升幅度為百分之二十。現正推行的「社區就業輔導計劃」是為有工作能力的社會工作局援助金受益人,提供一連串就業輔導活動及社區服務機會,以鼓勵其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她指出,特區政府的扶貧政策乃保障貧困家庭基本生活和建立社會安全網。社會工作局一直秉持提供支援和協助的扶持原則,按社會實際情況對援助金發放制度及相關服務作出檢視。 陳麗敏強調,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十分關注在職低收入人士的問題。為此,於今年4月頒佈了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60/III/2007;593/III/2007。


政府回覆兩名議員書面質詢

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回覆議員吳在權有關打擊非法旅館的書面質詢時指出,要有效解決非法經營酒店場所的問題,不僅需要修改酒店行業及同類行業的相關法例,還應檢討與這個問題相關的其他範疇的法例,尤需檢討現行《民法典》內與此有關的條文。 事實上,旅遊局已著手對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和第83/96/M號訓令進行修改,已完成首階段諮詢和初步修改草案。另一方面,旅遊局亦繼續嚴格執行法例賦予的職權,對涉嫌非法開業的場所進行巡查和搜證,倘查得有違法行為,會開展針對非法經營酒店場所的制裁程序。 回覆補充,現行法例已有劃分酒店場所不同級別等級之規定,故投資者可按照法例,於本澳開設不同類型及檔次的酒店場所。 另外,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回覆議員梁玉華有關棄置招牌處理的書面質詢,他表示,隨著社會變化及配合長遠發展,有必要適時調整監管戶外准照的制度,民署對此已展開研究,稍後將向公眾及業界收集意見,以便整合並擬定修訂建議。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編號:448/III/2008; 438/III/2008。


政府研究進一步推動私人退休基金/公積金發展

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在回覆立法議員梁玉華有關私人退休金制度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截至2006年底,於私法上退休基金(泛稱私人退休基金)登記的僱員人數為 63,048人,較2005年增加約47 %,而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參加私人退休金的僱員人數為 78,859人,較2006年增加 25.1%。 根據規範私人退休基金的法例,不論僱員是否本澳居民,所有僱員皆可在私人退休基金登記。金管局已計劃修改統計表格式,以便基金管理公司將來可按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的分類方式提供資料。 丁連星透露,政府正研究進一步推動有關退休基金或公積金發展的措施,其中,計劃容許僱員供款部分可免除繳納相應部分的職業稅;僱主供款部分在免除繳納相應部分的所得補充稅外,在實施首5年內,還可額外多獲1倍的所得補充稅免稅額,即可共獲2倍免稅額優惠。待相關措施獲得通過後,金管局和澳門保險公會將推出一系列的宣傳推廣活動,包括舉辦以僱主及僱員利益團體為對象的介紹會,刊登廣告或印制宣傳單張。 另外,經徵詢消費者委員會和新聞局的意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消委會於年前已與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金銀珠寶業商會商討聯合頒發 「金銀珠寶優質保證」品牌商號,藉此取代消委會與澳門金業同業公會頒授之「標準黃金成色認可證」優質標誌。新機制不再局限澳門金業同業公會會員商號才可參加,參與對象將擴展至全澳售賣金銀珠寶之商號。抽檢的商品亦不再局限於黃金飾品,擴展至金銀珠寶各類飾品。 關於正計劃資助本地傳媒工作者獲得醫療保險,回覆中指新聞局與傳媒團體代表舉行多次會議後,同意根據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的相關規定,政府可以透過一個相關的私人實體提供間接資助,但只能資助部分費用,而不能承擔全部保費開支。 為此,本地相關傳媒團體成立「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由該私人實體負責向政府申請財政資助,自行制訂實體的規章、受益者標準及要求等相關規定。 在與傳媒團體代表就政府資助設立醫療保險計劃的合作中,新聞局充分尊重傳媒團體代表的意見,雙方對於相關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自始至終都是清晰的、有共識的。由於新聞界為實施保險計劃的福利會已經成立,確立保險受益人的資格及標準等屬於福利會的內部事務。新聞局作為政府部門,不能也不具備合法性去干預福利會的內部事務。 ※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155/III/2008及297/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