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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的簽署儀式於二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舉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簽署該協定。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塞爾維亞駐華大使米奧米爾•烏多維契基(Mr. Miomir Udovicki) 分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上述協定。 在協定生效後,持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澳門居民可免簽證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最多90日,生效日期將另行公佈。 直至目前為止,共有94個國家或地區同意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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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 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一二年 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2/2011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第一組納稅人(受僱人士)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九條或特別法例所指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倘並無從其他工作來源獲得收益,可無須遞交申報書;又第一組納稅人,當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亦可免交申報書。 -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根據第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以及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其二零一一年度M/5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格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所得補充稅 -無編制會計的個人或團體-B組納稅人應遞交M/1格式收益申報書。(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a項) (根據第12/2011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凡須課徵2011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200,000.00)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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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 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一二年 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2/2011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第一組納稅人(受僱人士)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九條或特別法例所指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倘並無從其他工作來源獲得收益,可無須遞交申報書;又第一組納稅人,當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亦可免交申報書。 -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根據第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以及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其二零一一年度M/5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格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所得補充稅 -無編制會計的個人或團體-B組納稅人應遞交M/1格式收益申報書。(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a項) (根據第12/2011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凡須課徵2011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200,000.00)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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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打擊販賣人口工作坊》

由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辦之《打擊販賣人口工作坊》,於(2月28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行。是次工作坊之對象為警察總局、澳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社工局及衛生局的前線人員,並邀請了民間團體參與,包括善牧中心、澳門明愛、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及澳門街坊聯合總會。是次工作坊之內容主要包括檢視全球販賣人口犯罪的趨勢、案例分析、識別受害人技巧、保護受害人及販賣人口案件的檢控等。透過是次工作坊,學員有機會深入了解,並與講者探討有關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的種種知識,從而加強他們於日常工作中面對人口販子及販賣人口受害人的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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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打擊販賣人口工作坊》
由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辦之《打擊販賣人口工作坊》,於(2月28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行。是次工作坊之對象為警察總局、澳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社工局及衛生局的前線人員,並邀請了民間團體參與,包括善牧中心、澳門明愛、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及澳門街坊聯合總會。是次工作坊之內容主要包括檢視全球販賣人口犯罪的趨勢、案例分析、識別受害人技巧、保護受害人及販賣人口案件的檢控等。透過是次工作坊,學員有機會深入了解,並與講者探討有關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的種種知識,從而加強他們於日常工作中面對人口販子及販賣人口受害人的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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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樂校園音樂會廣受歡迎
澳門樂團早前到訪慈幼中學、海星中學、聖羅撒英文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及婦聯學校舉行校園巡迴音樂會,樂團特別編制雅俗共賞的演出節目,配以互動學習音樂知識環節,讓參與者融入音樂氛圍,廣受師生歡迎。 樂團於本澳多所學校舉行了校園音樂會,一連五場演出共超過八百名師生觀賞,當中涵蓋小二至初中三年級的學生。音樂會上,樂團選奏了中西經典音樂名曲,包括莫扎特《弦樂小夜曲》、賴克《拍掌音樂》及柴可夫斯基《胡桃夾子》選段等,由樂團的音樂家們進行活潑生動的樂器示範、音樂知識分享及互動遊戲等,讓學生從更深入的途徑親近音樂,從而培養對音樂的興趣,音樂會期間學生均表現積極踴躍,場面歡欣。澳門樂團將於三月下旬舉行《走進音樂世界》系列藝術教育演出,為更多學生帶來豐富的課外音樂接觸。 此外,樂團三月三日(星期六)晚上八時將於玫瑰堂舉行《音符構建的教堂》音樂會,演出前一小時於現場派發入場券,每人限取兩張,派完即止,歡迎樂迷前往欣賞。有關節目查詢可瀏覽樂團網頁www.icm.gov.m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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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賢紳士大馬路天橋底下月起禁止重型車輛掉頭
為改善關閘廣場一帶之交通情況,交通事務局將於3月1日起實施臨時交通安排,禁止重型車輛於關閘廣場近何賢紳士大馬路天橋底掉頭,措施試行一個月,交通事務局呼籲駕駛者留意。 隨著社會發展,關閘廣場及何賢紳士大馬路一帶的交通亦日趨繁忙,為改善現時有關路段之交通情況,紓緩關閘廣場附近之交通壓力,交通事務局經與治安警察局協調後,將於3月1日起試行一項臨時交通措施,禁止重型車輛於關閘廣場近何賢紳士大馬路天橋掉頭,重型車輛只能繞道近南粵批發市場之路口掉頭,為期31日,期間,局方將檢討措施成效及作出改善。 交通事務局呼籲駕駛者留意有關交通改動,並應遵守新設置的交通標誌、服從交通警員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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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周四生效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規定,由周四起,首次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上述法規規定的附件一(尾氣排放標準)及附件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所載的要件,經核准後方可售賣及註冊。 為改善本澳環境質素,避免高污染的車輛入口本澳及行駛,特區政府於今年1月30日頒佈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並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有關行政法規規定,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及新發動機須符合中國內地、歐盟、美國及日本其中一個地方的尾氣排放標準,以及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該系統的構造亦應符合上述其中一個地方的相關規定,方可售賣及註冊。 同時,根據《道路交道規章》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之相關規定,每一進口實體倘申請進口新汽車,在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程序中,須最遲於檢驗階段開始前,自行向交通事務局遞交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證明書或報告書,以供局方審核,提交流程與現時進口新摩托車流程基本相同,交通事務局將提供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測試報告要項之參考式樣,以便業界更好地掌握第1/2012號行政法規有關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要件內容。 對於行政法規生效前己進口、存倉及行政法規公佈前己訂購的車輛,將按過渡規定的要件辦理相關之車輛,並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賣及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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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周四生效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規定,由周四起,首次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上述法規規定的附件一(尾氣排放標準)及附件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所載的要件,經核准後方可售賣及註冊。 為改善本澳環境質素,避免高污染的車輛入口本澳及行駛,特區政府於今年1月30日頒佈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並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有關行政法規規定,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及新發動機須符合中國內地、歐盟、美國及日本其中一個地方的尾氣排放標準,以及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該系統的構造亦應符合上述其中一個地方的相關規定,方可售賣及註冊。 同時,根據《道路交道規章》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之相關規定,每一進口實體倘申請進口新汽車,在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程序中,須最遲於檢驗階段開始前,自行向交通事務局遞交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證明書或報告書,以供局方審核,提交流程與現時進口新摩托車流程基本相同,交通事務局將提供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測試報告要項之參考式樣,以便業界更好地掌握第1/2012號行政法規有關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要件內容。 對於行政法規生效前己進口、存倉及行政法規公佈前己訂購的車輛,將按過渡規定的要件辦理相關之車輛,並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賣及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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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代表團
行政長官崔世安今(27)日在政府總部與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代表團會面,分別就港澳合作、區域合作、澳門發展定位與博彩旅遊業綜合發展等方面進行交流。 崔世安表示,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澳門發展定位,特區政府希望透過區域合作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而澳門與香港在推動區域旅遊方面已有長久合作,相信可繼續透過互聯互動,與廣東省共同建設成世界級旅遊目的地。澳門會繼續在博彩業發展過程中引進非博彩元素,並會完善酒店、交通等配套,更好發展綜合旅遊業。 他又指出,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大學在橫琴的新校區建設非常順利;粵澳合作產業園區亦有序展開工作,先行先試發展中醫藥及文化創意產業。他相信橫琴的發展將能夠使兩地經濟互補。 代表團成員包括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會長張國良、名譽會長蘇樹輝、名譽團長呂耀東、顧問朱文、聯會主席兼團長姜在忠、執行主席兼副團長劉偉忠。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行政會秘書長兼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柯嵐、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等陪同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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