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我已決定下個月起結束經營多年的食店,是否須辦理取消准照/登記證明的手續?
- 如同時辦理更改持牌人和更改場所名稱的服務,需要提交兩份相同的資料嗎?
- 垃圾單收據是否必需註明收集垃圾時間?
- 垃圾單收據是否有時效性要求?
- 餐飲場所結業後沒有辦理取消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店舖業主或新頂讓人該如何處理?
- 店鋪內烹煮餃子的爐具,屬湯爐形式,不會產生油煙,是否仍需安裝排油煙機系統?
- 如何申辦餐飲場所內之勞工配額呢?
- 餐飲場所之名稱可否與財政局 M1 所顯示的名稱不同?
- 兩間相同場所名稱的餐飲場所,可否由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持牌人經營?
- 餐飲准照/登記證明上所顯示的名稱可否包括英文場所名稱?
- 餐飲場所的廚房、顧客區、衛生設施,以及隔油井等,有何要求?
- 場所在申請時沒有表明有非法僭建存在,會否拖延有關申請餐飲場所程序?
- 食店什麼時候需要安裝食品升降機?
- 如果場所下方是停車場或者存在鋼筋結構,應如何安裝隔油井?
- 我租賃的店舖樓底相當高,是否可設置假天花?又有什麼要求呢?
- 申請餐飲場所的程序費用是多少?
- 如想在節假日期間調整價格,有什麼需要注意?
- 餐飲場所何時須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 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文件符合規格,何時可開始進行工程?
- 申請人可透過什麼途徑得悉餐飲准照/登記證明的申請進度?
- 如要更改營業時間,需通知主管實體嗎?
- 持牌人未能親臨領取准照/登記證明,可委託他人協助領取嗎?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 竣工檢查後,餐飲場所如何才可獲發臨時准照?
- 竣工檢查後,主管實體按實際情況發出臨時准照,有效期為多少?
- 竣工檢查後發出的臨時准照,可否轉換持牌人?
- 在竣工檢查時的收則要求方面,市政署可否提供各部門對收則要求的資訊?
- 如食肆違反法例要求,可受到什麼處罰呢?
- 我的食肆已營運多年,部份設備已變得殘舊,現在打算翻新,並更改一些間隔及設備,有關申請手續如何?
- 餐飲准照/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為何?
- 何時需要辦理續期手續及其所需費用?
- 倘餐飲場所更換持牌人且場所外需安裝廣告/招牌,新持牌人是否要重新申請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
- 倘餐飲場所更改場所價目表之內容,是否須向市政署作出通報?
- 非法開業的場所須予以什麼處罰?
- 我打算租的那間商舖原先為一間食肆,但上手租客遷走後至今仍未取消其餐飲准照/登記證明,我現時可否即時再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
- 倘一間經營中的餐飲場所,其租約即將期滿,持牌人欲搬遷至另一地點繼續經營,其辦理手續為何?
- 一個面積很大的商舖,可否於場內開設多間不同類型的食店?
- 一般場所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向市政署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呢?
- 在一個有閣仔或閣樓的舖位開設餐飲場所,有什麼要注意?
- 非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自然人,可否申請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 餐飲場所是否須同時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稱,以及可否使用外文名稱?
- 餐飲場所可否提供兒童玩樂設施?
- 會所向會員提供餐飲業務,是否需要申辦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 是否可使用店舖內部分地方作為經營餐飲場所,部分地方用作經營其它生意?
- 店舖內的天井區域可否作為戶外顧客區招待客人?
- 為方便清潔,隔油井可否安裝於店外公共地方?
- 餐飲場所可否售賣酒精飲品?
- 如場所不用明火煮食,只用電磁爐,對於門的要求(如廚房門) 是否也需要遵守實心45mm厚的規定?
- 哪些地點將不獲發餐飲准照/登記證明?
- 倘於申請程序前遇到任何問題,可尋求什麼途徑的協助?
- “技術會議” 的收費為何?
- 常見有哪些因選址而可能出現阻礙申請的情況?
- 如想經營外賣小食店,需向市政署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嗎?
- 經營教學廚房,需向市政署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嗎?
- 餐飲場所門口加設外賣櫃台,需重新入則嗎?
- 如場所為美食廣場,分租不同檔口,有獨立廚房,是否須分開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
- 持牌人為法人,如公司名稱有變更(商業登記已改),需如何處理?
- 如場所內因設備損壞而作出更換,需重新入則嗎?
- 場所如涉及違規問題行政程序正在進行中,是否會影響續期?
- 已領有准照/登記證明的場所擅自更改店內間隔、私渠或隔油井等,會如何處罰?
- 場所在營運期間出現鼠患問題,該如何處理?
- 餐飲場所非法更改,可受到什麼處罰?
- 煙味抽吸及排放系統運作不佳,可受到什麼處罰?
- 隔油井要注意什麼?
- 如持有人有意於餐飲場所增加桌子、椅子,或擺放其他設施等,可否直接於場所內放置呢?
- 如場所持牌人因某些原因需要暫停營業,是否需要到主管實體辦理手續?
- 如顧客自行攜帶酒精飲品到餐飲場所內飲用,場所有什意須要注意?
- 場所持牌人已離世,可否辦理手續將餐飲准照/登記證明轉給其子女?
- 於01/07/2026前已按照第16/96/M號法令獲發准照或進行申請中的餐廳及酒吧,在01/07/2026後由那一個部門規管?
- 在廚房及食物處理區域,設置電滅蟲系統應注意那些才達致有效?
- 為何廚房之地面應設有排水裝置?其設置又須符合那些要求?
- 衛生設施的功能區域應注意那些才符合衛生要求?
- 為何衛生設施使用座廁為佳?
- 為何所有窗、門、管道、地板、牆及天花的開口處或洞孔,應設有少於6毫米孔徑的屏障(以不銹鋼材料為佳)?
- 在防鼠的屏障物料上應注意甚麼?
- 新鮮空氣入口以及廢氣排出口除了建議位於戶外離地面至少2.5公尺高的地方外,為何兩者不得過於接近?
- 衛生設施的門為何要裝設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 廚房在地庫、又或地面層廚房的部分位置低於公共行人道標高,是否可儲存及使用液化石油氣?
- 場所內已預留中央燃氣系統接駁點,是否可以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 場所內可存用多少瓶裝石油氣(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
- 場所內可存用多少燃料(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
- 已標示廚房內爐具安裝位置,為什麼仍未能提供具體的意見?
- 選購燃氣器具應注意什麼事項?
- 提供燃氣爐具的產品規格及質量證明資料的注意事項?
- 燃氣熱水爐的排煙管安裝應注意什麼事項?
- 什麼是“大功率廚房”?
- 什麼時候廚房應安裝金屬門?
- 什麼時候廚房內擺放6公斤的ABC型化學粉末手提式滅火器?
- 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需遞交什麼資料?
- 餐飲場所位於地面層,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走火途經有何要求?
- 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餐飲場所可容納之人數為9至50人時,出口數目、門之寬度及疏散路徑之寬度有何要求?
- 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關於建築構件及材料的耐火等級的表示是什麼?
- 餐飲場所設置灑水式系統,其噴水器之間的距離有何要求?
- 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自動火災探測、報警及警報系統之設置有何要求?
- 餐飲場所設有消防喉轆,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 場所裝修時,選擇使用飾面或天花物料,有何需要注意?
- 使用燃氣的廚房排油煙管道有何規定?
- 場所若設有電鎖門有何要求?
5. 餐飲場所結業後沒有辦理取消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店舖業主或新頂讓人該如何處理?
根據經第5/2026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場所須符合以下規定,准照/登記證明方可被註消:
(一)應准照或登記持有人申請;
(二)准照或登記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續期申請;
(三)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並向主管實體舉證,以證明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
(四)場所在准照或登記有效期內連續關閉超過九十日,但屬下列任一情況除外:
(1)因修改經營方案而暫停營業;
(2)因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或自然災害,又或附加刑或附加處罰而關閉場所;
(3)暫停營業的理由獲主管實體接納;
(五)直至保全措施的延長期間完結後,場所仍不具備向公眾開放的條件;
(六)屬自然人的情況,准照或登記持有人死亡,但其繼受人自原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更改准照或登記持有人除外;
(七)屬法人的情況,准照或登記持有人消滅。
申請人可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署分析是否具條件對場所展開註消准照/登記證明之相關程序。
6. 店鋪內烹煮餃子的爐具,屬湯爐形式,不會產生油煙,是否仍需安裝排油煙機系統?
根據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規定,廚房或煮食區須設有有效更新空氣的的裝置,並設有能有效吸取及過濾排出煙、味的油煙排放系統,但屬煮食過程沒有產生油煙的情況除外。
9. 兩間相同場所名稱的餐飲場所,可否由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持牌人經營?
倘後來者能夠取得現有餐飲場所的負責人簽署的聲明書,聲明同意其使用有關名稱作經營餐飲場所之用,則後來者亦可使用同一名稱向本署申請經營餐飲場所。
11. 餐飲場所的廚房、顧客區、衛生設施,以及隔油井等,有何要求?
根據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規定,供顧客使用的區域從地面至天花的標高至少為2.4米(當設有空氣調節裝置時可容許有10公分的寬限),衛生設施的數量需符合表二,隔油井規格符合表一規定等。
19. 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文件符合規格,何時可開始進行工程?
申請人通過“商社通”遞交申請時,如選擇申請發出即時的工程預先准照/工程預先通知,可於翌日施工,但注意只有符合法例規定的工程方可申請即時的工程預先准照/工程預先通知(倘被發現相關工程不符合法例規定,可被吊銷相關工程預先准照/工程預先通知,並勒令停工);如選擇發出工程准照/非即時的工程預先通知,則由土地工務局在法定期限內審核後,再作出決定。
20. 申請人可透過什麼途徑得悉餐飲准照/登記證明的申請進度?
可透過親臨、致電及網上方式,查詢個案的申請進度。另外,申請人可於服務申請時提供本地流動電話,以便本署透過電話短訊(SMS)方式通知個案的進程及跟進事項。
22. 持牌人未能親臨領取准照/登記證明,可委託他人協助領取嗎?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倘持牌人持有“一戶通”/“商社通”帳號,可自行下載數碼證照,亦可透過授權方式,委託他人親臨本署服務中心櫃領取准照/登記證明。
23. 竣工檢查後,餐飲場所如何才可獲發臨時准照?
根據第12/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在檢查完畢後,如主管實體及參與實體認為雖未能發出准照,但有關場所的開業不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影響,則主管實體可向申請人發出臨時准照。
26. 在竣工檢查時的收則要求方面,市政署可否提供各部門對收則要求的資訊?
主管實體及參與實體於竣工檢查當日,現場核實場所就各部門早前發出技術意見的執行及修正情況,這些意見屬收則要求的事項。倘經營者已遵守主管實體及參與實體發出的技術意見,但於檢查日發現衍生其他問題,主管實體會作出協調。竣工檢查由主管實體及參與實體共同完成,故此需要按實際收則的情況作出發牌決定。
27. 如食肆違反法例要求,可受到什麼處罰呢?
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科下列罰款:
一.違反第四條(准照及登記的強制性)的規定:
1.如在已向主管實體提交相關申請但准照、臨時准照或登記證明尚未發出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二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
2.如在未向主管實體提出任何准照或登記申請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上分項所指的罰款上下限額提高至兩倍。
二.場所不符合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技術要件或在修改經營方案時不遵守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款(未經主管實體批准更改場所名稱)、第八條(場所使用有別於已獲批准的名稱或類別的提述)、第十一條第一款(不遵守轉讓商業企業須通知主管實體的規定)或第十五條(不遵守不得限制進入及逗留的規定)的規定,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三)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不遵守准照、臨時准照或登記證明正本,又或數碼證照須展示在場所顯眼處的規定)或第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十二)項(衛生、食品安全及設施的維護)的規定,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四)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一)項至(十一)項(衛生、食品安全及設施的維護)的任一規定,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六)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六.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一)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影響場所的正常運作、第二十五條(六)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將導致對公共衛生或食品安全造成風險,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28. 我的食肆已營運多年,部份設備已變得殘舊,現在打算翻新,並更改一些間隔及設備,有關申請手續如何?
已獲發出准照/登記證明的場所,擬改動場所經營範圍、佈局、設施及設備等,則須依法向主管實體遞交修改經營方案申請,視乎有關更改工程的類型,相關程序基本與新申請准照/登記證明的程序相同。違反者,可被罰款澳門元15,000元至50,000元。
30. 何時需要辦理續期手續及其所需費用?
准照/登記證明持有人應在准照/登記證明有效期前九十日內辦理續期的申請。根據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有關費用為澳門元4,000元,另加10%印花稅。
31. 倘餐飲場所更換持牌人且場所外需安裝廣告/招牌,新持牌人是否要重新申請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
需要。新持牌人須就場所安裝之廣告/招牌向市政署重新申請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否則,根據第7/89/M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d項的規定,可科處罰款澳門元2,000元至12,000元。此外,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更改場所名稱須經主管實體批准”以及同一法律第八條規定“場所不得使用有別於已獲批准的名稱或類別的提述”;因此,場所展示之商號名稱須與核准使用之名稱相同以及須與核准使用之類別的提述相符。
33. 非法開業的場所須予以什麼處罰?
一. 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四條(准照及登記的強制性)的規定:
1.如在已向主管實體提交相關申請但准照、臨時准照或登記證明尚未發出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違反者,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二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
2.如在未向主管實體提出任何准照或登記申請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上分項所指的罰款上下限額提高至兩倍。
二. 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一)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34. 我打算租的那間商舖原先為一間食肆,但上手租客遷走後至今仍未取消其餐飲准照/登記證明,我現時可否即時再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
不能,必須先取消仍持有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或透過更改持牌人之方式轉讓經營權,持牌食肆資料可透過瀏覽以下網站查詢:https://www.iam.gov.mo/onestop-fnb/c/onlineservice/list
35. 倘一間經營中的餐飲場所,其租約即將期滿,持牌人欲搬遷至另一地點繼續經營,其辦理手續為何?
餐飲場所的准照/登記證明是根據其指定位置、指定場所及指定設施條件下的經營狀況而發出的。倘場所變更經營地點後,即不符合其准照/登記證明發出的原指定要件,故持牌人不能直接“搬舖”,應就新場所向本署遞交准照/登記證明新申請。
37. 一般場所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向市政署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呢?
須在場所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或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使用准照上標示可作為商業用途;倘場所座落之建築物未作完成使用用途之登記(仍為都市用地),則須透過程序前諮詢,諮詢權限部門之意見,方能確認該建築物是否具備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的基本條件。
另外,根據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規定,餐飲場所設施之設置地點之標高至少應為2.4米,上述所指之最底標高,得有低於其十公分之寬限(即2.3米),但僅以設置地點擁有調節裝置以確保環境空氣更新之情況為限。因此,場所須同時遵守上述之規定,至於其最終能否符合餐飲場所之要求,還須取決於其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現行建築、衛生、消防、環境保護及排污之規定。
38. 在一個有閣仔或閣樓的舖位開設餐飲場所,有什麼要注意?
如閣仔或閣樓標高不足為2.4米(如設有空氣調節裝置則可寬限為2.3米),則不能用作顧客區;另外,對於在樓宇建造時已存在的閣仔的上部或下部區域設置的廚房,有關的淨高度不應少於2.2米。如廚房設於閣仔或閣樓層應注意噪音及隔熱等問題。
另外,走廊及衛生設施的淨高度不應少於2.2米,但對於在樓宇建造時已存在的閣仔的上部或下部區域設置時除外,有關的淨高度不應少於2米。場所中的任何區域,倘若其淨高度少於2米時,則僅可作儲存用途。
39. 非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自然人,可否申請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現時法例並沒有對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申請人(自然人)之身份作出限制,故有意於本澳開設餐飲場所之外地人士,亦可向本署作出相關申請。
40. 餐飲場所是否須同時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稱,以及可否使用外文名稱?
根據第5/2026號法律,場所名稱須至少使用一種正式語文作成,故場所需至少有一個中文或葡文名稱,在此基礎上,場所尚可申請使用外文名稱。
42. 會所向會員提供餐飲業務,是否需要申辦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任何場所,若其營運方式符合第5/2026號法律第二條(一)之規定:“餐飲場所:是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則須取得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
47. 如場所不用明火煮食,只用電磁爐,對於門的要求(如廚房門) 是否也需要遵守實心45mm厚的規定?
倘若場所內全使用電力裝置之爐具,廚房門之安裝要求有所放寬,但場所仍須遵守防火安全法規之其他規定。
48. 哪些地點將不獲發餐飲准照/登記證明?
(1) 非商業用途的場所(例如寫字樓、工廠、工場、停車場等);
(2) 位於工業樓宇內之單位(地面層商業用途除外);
(3) 位於第二層地庫或以下之單位;
(4) 作居住用途,即使是暫時性也不可以;
(5) 場所的相關設施及具體運作對第三者構成不便或損害(注意商場店舖的位置問題)。
49. 倘於申請程序前遇到任何問題,可尋求什麼途徑的協助?
(1)
可透過親臨、致電查詢或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召開 “技術會議”,各參與實體會就複雜性的技術問題,提供更詳細的專業建議。
(2) 技術會議在程序前或正式開展程序的階段,均可提出召開。
51. 常見有哪些因選址而可能出現阻礙申請的情況?
(1) 有關選址商舖仍存在有效的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2) 商舖存在僭建問題,如外牆簷篷及佔用天井或其它公共空間等;
(3) 用途不明確之場所,如仍屬都市用地用途之建築物。
53. 經營教學廚房,需向市政署申請餐飲准照/登記證明嗎?
任何場所,若其營運方式符合第5/2026號法律第二條(一)之規定:“餐飲場所:是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則須取得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倘教學廚房之營運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則不須向本署申辦餐飲場所准照/登記證明。
54. 餐飲場所門口加設外賣櫃台,需重新入則嗎?
一.根據經第5/2026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如擬對已獲核准或已備案的場所的經營方案作修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屬第1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工程,而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並適用預先通知制度,則須事先將經營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實體;
(二)如涉及的工程須取得工程准照,則經營方案的修改須獲主管實體預先核准。”
違反者,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
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影響場所的正常運作,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56. 持牌人為法人,如公司名稱有變更(商業登記已改),需如何處理?
倘若屬於轉讓予另一法人的情況,須向主管實體提出申請更改持有人之申請;倘屬同一法人的的名稱變更,僅須向主管實體提出更新資料人資料申請便可。
59. 已領有准照/登記證明的場所擅自更改店內間隔、私渠或隔油井等,會如何處罰?
一. 根據經第5/2026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如擬對已獲核准或已備案的場所的經營方案作修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屬第1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工程,而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並適用預先通知制度,則須事先將經營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實體;
(二)如涉及的工程須取得工程准照,則經營方案的修改須獲主管實體預先核准。”
違反者,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 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影響場所的正常運作,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60. 場所在營運期間出現鼠患問題,該如何處理?
有關杜絕及防治鼠患的問題,經營者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妥善清理食物殘渣及其他食材,避免老鼠進食。
(2) 防止老鼠利用隙縫通過,門與地面的空隙應少於六毫米,另可安裝渠網、渠閘,堵塞老鼠通路。
(3) 避免使用假天花或間牆,兩者均容易成為老鼠藏匿的地方。
(4) 定期清理雜物及移動大型物件。
61. 餐飲場所非法更改,可受到什麼處罰?
一. 根據經第5/2026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如擬對已獲核准或已備案的場所的經營方案作修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屬第1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工程,而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並適用預先通知制度,則須事先將經營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實體;
(二)如涉及的工程須取得工程准照,則經營方案的修改須獲主管實體預先核准。”
違反者,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 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影響場所的正常運作,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62. 煙味抽吸及排放系統運作不佳,可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六)項之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九)項的規定,即油煙排放系統的油煙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局公佈於該局網頁有關場所油煙控制的指引,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此外,如有足夠跡象顯示相關違法行為將導致對公共衛生或食品安全造成風險。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63. 隔油井要注意什麼?
隔油井須定期清除積聚於井內的油脂,清潔次數按隔油井的種類及油脂的流量而定。隔油井必須接駁至大廈內部污水渠網,不含油脂之污水,例如冷氣機凝水、魚缸廢水等,不要駁入隔油井。隔油井上方不可設置固定設施,例如層架、工作檯、櫃、雪櫃等。
64. 如持有人有意於餐飲場所增加桌子、椅子,或擺放其他設施等,可否直接於場所內放置呢?
一. 根據經第5/2026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如擬對已獲核准或已備案的場所的經營方案作修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屬第1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工程,而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並適用預先通知制度,則須事先將經營方案的修改通知主管實體;
(二)如涉及的工程須取得工程准照,則經營方案的修改須獲主管實體預先核准。”
違反者,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可科以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 如有足夠跡象顯示涉嫌違法者違反第5/202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關違法行為影響場所的正常運作,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實體可命令關閉場所並施加封印。
65. 如場所持牌人因某些原因需要暫停營業,是否需要到主管實體辦理手續?
需要,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四):倘場所在准照或登記有效期內連續關閉超過九十日,主管實體可註銷有關場所准照/登記證明,但屬下列任一情況除外:
(1)因修改經營方案而暫停營業;
(2)因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或自然災害,又或附加刑或附加處罰而關閉場所;
(3)暫停營業的理由獲主管實體接納;
67. 場所持牌人已離世,可否辦理手續將餐飲准照/登記證明轉給其子女?
可以,但繼受人必須自原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主管實體申請更改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否則,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六)規定,有關准照/登記證明將被註銷。
68. 於01/07/2026前已按照第16/96/M號法令獲發准照或進行申請中的餐廳及酒吧,在01/07/2026後由那一個部門規管?
已按第16/96/M號法令獲發准照或進行申請中的餐廳及酒吧,自01/07/2026起將歸類為“餐飲場所”,但其監管實體繼續為旅遊局,准照相關的業務(如:續期等)仍由該局處理。
70. 為何廚房之地面應設有排水裝置?其設置又須符合那些要求?
由於製造食物的廚房地面容易積聚廢水,增加食物受污染的風險。故地面須設有排水渠口,且排水渠口設計須符合下述設置要求,才可減少積水及防止蟲鼠進入:(1)
能防止廢水積聚;(2) 容易清潔和清理堵塞物;及 (3) 裝有氣隔,並連接至適當的排水系統。
71. 衛生設施的功能區域應注意那些才符合衛生要求?
(1)
衛生設施內所有設備需經常保持清潔及良好運作狀態;
(2) 應設有自來水;
(3) 門應有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4) 不可直接與任何烹調、儲藏、保存或準備食品的區域相通,且應以適當的方式設置以便不直接開向顧客使用區;
(5)
所有衛生設置必須隨時備有皂液、一次性抹手紙巾或作為代替的電乾手機、有蓋垃圾桶,而每一設有便池的分格應經常地備有衛生紙,供顧客使用之衛生設施,更建議備有照明及固定之鏡子;
(6) 衛生設施內除設有虹吸彎管隔氣設置(亦稱:U型隔氣管)的排水管外,亦須留意隔氣管經常有水,而非真空狀態;
(7) 衛生設施應設有直接或獨立人工通風裝置以不斷更新空氣;
(8)
如衛生設施沒有窗戶,廁所門以百葉門設置或室內提供鮮風等措施,或廁所門邊要有罅位,令洗手間的空氣流通,不會因密封而有機會造成負壓,增加經由空氣傳播的疾病風險;
(9) 如有不分性別的衛生設施內,並分組成多個有便池的小間,各小間應以直至天花的牆壁完全分隔。
73. 為何所有窗、門、管道、地板、牆及天花的開口處或洞孔,應設有少於6毫米孔徑的屏障(以不銹鋼材料為佳)?
為防止老鼠在場所內滋生及繁殖,減少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的影響,須做到不讓其進入、不讓其進食及不讓其居住的「三不政策」。由於餐飲場所容易招引老鼠聚集,故在"不讓其進入"的措施方面,必須於各通道或管道等做好任何不讓老鼠有機會進入的屏障措施。由於老鼠仍可從超過6毫米的空隙進入場所,所以在有關屏障措施設置須留意。
74. 在防鼠的屏障物料上應注意甚麼?
由於老鼠有啃咬、走動、攀爬及挖洞的習性,故金屬、水泥和鐵絲網都是理想的防鼠物料。對老鼠來說較為柔軟的物料如木和塑膠等裝上金屬板後,即可免受破壞。所以,超過6毫米的縫隙應裝上網眼少於6毫米的鐵絲網,或以水泥或其他合適的物料填封。
75. 新鮮空氣入口以及廢氣排出口除了建議位於戶外離地面至少2.5公尺高的地方外,為何兩者不得過於接近?
餐飲場所有足夠的清新空氣,以及適宜的溫度和濕度,是防止食物及用具受到污染,亦可保障員工和顧客的健康的重要元素。污濁空氣、塵埃、臭味、冷凝水及油脂,都是食物及空氣污染物的來源,積聚過量不僅會損害員工及顧客的健康,也會引致火警。故此,通風系統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避免空氣從受污染區流向清潔區。
所以,除根據第13/2026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室內的人工通風量至少應為每人每小時17m³,並應在場所每個間隔之不同點設有進氣口及出氣口外,場所外的新鮮空氣入口與廢氣排出口亦不宜過於接近,以免同樣造成空氣從污染區流向清潔區的問題。
注意:鮮風口和使用燃氣設備的廚房排煙口過於接近時,容易引起過量二氧化碳的聚積,甚至一氧化碳中毒。另,鮮風口和洗手間排氣口過於接近時,亦增加細菌或病毒等引起的傳染病透過空氣傳播之風險。
76. 衛生設施的門為何要裝設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由於衛生設施屬於場所的污染區,為減少衛生設施對場所內各區間(例如:食物製作區及用餐區)的影響,衛生設施設置的門應裝置有自動關閉功能的門鉸系統,以便在人們使用時忘記關門造成對場所內周邊環境的影響。
77. 廚房在地庫、又或地面層廚房的部分位置低於公共行人道標高,是否可儲存及使用液化石油氣?
不可以,違反第27/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五款、第39/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百四十五條二款(二)的規定。
78. 場所內已預留中央燃氣系統接駁點,是否可以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不可以,根據第27/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設置在建築物地面層的非住宅用途的單位,如具有專用的獨立出入口,能直接通往公共街道,且該單位未有中央燃氣系統,則不受上款規定的限制。”
82. 選購燃氣器具應注意什麼事項?
燃氣器具應選購符合本澳適用之一般及特定之規範、規則和規定,以及產品來源地的標準或規範,如內地及香港已規定燃氣器具須設有自動安全裝置。
根據26/2002號行法法規《核准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的規定,燃氣器具應配置熄火保護裝置。
86. 什麼時候廚房應安裝金屬門?
根據第26/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的相關規定,廚房應使用應使用帶有自動安全鎖的金屬門,可從兩側操作,其防煙和耐火能力應等於或超過30分鐘。
89. 餐飲場所位於地面層,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走火途經有何要求?
在場所內,任一點沒有疏散出口供選擇時,其逃生距離不應超過
30米,但在有疏散出口供選擇時,則不應超過 45 米。參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表十三所載的數值。
90. 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餐飲場所可容納之人數為9至50人時,出口數目、門之寬度及疏散路徑之寬度有何要求?
當場所內可容納人數為9至50人時,則須設置最少1扇出口門,其出口門的寬度不少於 90厘米,場所內疏散路徑的寬度不少於100厘米。參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七十五條表十二之規定。
92. 餐飲場所設置灑水式系統,其噴水器之間的距離有何要求?
噴水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少於2米及不應大於4米。倘場所假天花夾層隱蔽空間之位置超過80厘米,應在該隱蔽空間增設灑水式系統作保護。參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二百四十八條。
93. 在《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對於自動火災探測、報警及警報系統之設置有何要求?
在場所內設置之探測器,如為熱敏探測器,其位置及分佈應使天花板或樓頂各點與最近的探測器之間的距離不超過4.4米;如為煙霧探測器,該距離應不超過5.8米,且探測器的傾斜度均應小於20度。另外關於自動火災探測、報警及警報系統相關要求應符合《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94. 餐飲場所設有消防喉轆,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需注意在場所內,從受保護範圍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的消防喉轆的距離不應超過30米。另外關於消防喉轆相關要求應符合《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二百二十三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95. 場所裝修時,選擇使用飾面或天花物料,有何需要注意?
所選用的飾面或天花物料,可參考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內有關飾面遇火反應等級的相關規定。如使用物料為木或布料,則須進行阻燃處理。如使用其他物料,則本局現場驗收時將無法直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