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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首次申請 (適用於已落成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首次申請(適用准照制度)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不適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准照制度 – 適用範圍(涉及以下任一項)

1. 實用面積為12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單位;
2. 場所需進行風險高的工程(可參閱《適用工程預先通知的工程類別表》《適用工程預先通知的消防工程類別表》);
3. 未有資料顯示不動產可作商業用途,或已建成的不動產須獲土地工務局對設立餐飲場所而發出的工程准照;
4. 場所位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
5. 緩衝區範圍內,於位處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場所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有關範圍可參閱被評定的不動產及風貌街道位置圖,詳情可參閱《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二、准照制度 – 申請准照所需文件
1. 市政署提供的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註1);

3. 擬開設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約、聲明書等);

4. 如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他人開設的已獲發准照或登記證明的餐飲場所、舞廳、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或酒吧的名稱混淆,須提交相關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又或倘有的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使用該場所名稱的同意書;

5.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1) 燃氣爐具的規格資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產品來源地安全標準的文件;
(2)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3)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6.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工程預先准照/工程合法化所需的文件;
6.1 工程准照
(1) 更改工程計劃須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及圖則:因配合經營業務而在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包括裝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該等工程施工期;
(2) 1:500的位置圖;
(3) 以下圖則的1:100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經核准圖則、經更正圖則、重合圖則;
(4) 1:100的供水平面圖;
(5) 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圖,包括隔油井大樣圖則;
(6) 1:100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7) 1:100的消防系統圖則;
(8)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經鑑證的圖則副本;
(9) 編製計劃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0) 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1) 實施工程責任聲明書;
(12) 經建築計劃指導工程的技術員核實及簽署的工作意外和職業病保險單;
(13) 所有權人許可進行工程的聲明,如申請人並非所有權人;
6.2 工程預先准照
(1) “6.1 – 工程准照”所指的文件;
(2) 工程預先准照 – 工程所有人附加聲明書;
(3) 工程預先准照 – 工程指導技術員聲明書;
(4) 工程預先准照 –負責施工的實體附加聲明書;
(5) 經建築計劃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簽署的核查清單;
6.3 工程合法化
(1) “6.1 – 工程准照”第(1)至(9)項所指的文件;
(2) 已進行工程的報告;

7. 市政署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8. 如不涉及工程,須提交上述第1至5點、第7點所指的文件,及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註:
(1) 倘選擇提交電子授權書,可使用商社通內的“授權書簽署服務”進行製作,於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及所有代理人均須進行面容識別確認;倘選擇提交紙本授權書,於提交申請時僅需由任一代理人進行面容識別確認,而該授權書上載至商社通後,其正本須於提交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804號中華廣場 2樓出示或提交,有關申請手續方算完成。

三、准照制度 – 申請竣工所需文件
1.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竣工檢驗所需的文件: 
(1) 編製計劃技術員、指導工程技術員及實施工程實體簽署的責任書; 
(2) 防火安全系統的安裝實體簽署的責任書;
(3) 安裝防火安全系統的實體發出的檢驗聲明書;
(4) 最後一份工程報表的電子檔 (當中須包括過往曾提交之工程報表及各工程紀錄簿之電子檔),電子檔須具合格之數位簽署; 
(5) 竣工圖則電子檔;

2.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3. 消防設備的相片;

4.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1)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6. 市政署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7. 如不涉及工程,須提交上述第2至6點所指的文件。
有關准照制度申請及竣工文件的詳細內容,請參閱: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申請文件清單

首次申請(適用登記制度)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不適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登記制度 – 適用範圍
實用面積為120平方米或以下的獨立單位,且不屬於“首次申請(適用准照制度)”適用範圍內所示的任一情況的工程類型,或無須進行任何工程。

二、登記制度 – 申請登記證明所需文件

1. 市政署提供的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註1);

3. 擬開設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約、業權人同意聲明書等)

4. 如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他人開設的已獲發准照或登記證明的餐飲場所、舞廳、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或酒吧的名稱混淆,須提交相關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又或倘有的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使用該場所名稱的同意書;

5. 向土地工務局作預先通知所需的文件:
(1) 土地工務局申請表格;
(2) 預先通知建築商責任書及核查清單;
(3) 工作意外和職業病保險單(由負責施工的實體簽署);
(4) 單位外牆及入口的彩色照片、相連天井(通天)的彩色照片(倘有)、應拆除的非法工程的彩色照片(倘有);

6. 由土木工程師簽署的責任書,聲明負責有關工程的設計及施工指導;

7. 市政署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1) 土地工務局 – 傳菜升降機開口技術員聲明書;(倘需)
(2) 土地工務局 – 隔油井技術員聲明書;(倘需)
(3) 公共建設局 – 場所隔油井設置及運作聲明書
(4) 公共建設局 – 場所/管理機構對隔油井之保養聲明

8.  如不涉及工程,須提交上述第1至4點、第7點所指的文件,及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註:
(1) 倘選擇提交電子授權書,可使用商社通內的“授權書簽署服務”進行製作,於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及所有代理人均須進行面容識別確認;倘選擇提交紙本授權書,於提交申請時僅需由任一代理人進行面容識別確認,而該授權書上載至商社通後,其正本須於提交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804號中華廣場 2樓出示或提交,有關申請手續方算完成。

三、登記制度 – 申請竣工所需文件

1. 向土地工務局作竣工通知所需的文件:
(1) 建築商竣工責任書;
(2) 單位外牆及入口的彩色照片、相連天井(通天)的彩色照片(倘有)、應拆除的非法工程的彩色照片(倘有);

2. 由“二、登記制度 – 申請登記證明所需文件” 第6點所指土木工程師簽署且標示經營範圍、佈局、設施及設備的經營方案,其組成包括:
(1) 比例為1:1000位置圖;
(2) 比例為1:100 平面圖、剖面圖及所有立面圖;
(3) 比例為1:100 排水平面圖及系統圖,以及隔油井大樣圖;

3. 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

4.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副本,如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5. 如使用燃氣爐具,須提交:
(1) 燃氣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消防局 – 燃氣設備安全檢查表);
(2) 場所已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聲明文件 (消防局 –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安裝聲明);

6. 如使用燃料爐具,須提交燃料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7. 市政署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1) 土地工務局 – 傳菜升降機開口技術員聲明書;(倘工程進行期間涉及更改需再提交)
(2) 土地工務局 – 隔油井技術員聲明書;(倘工程進行期間涉及更改需再提交)

8. 如不涉及工程,須提交第3至7點所指的文件,及經營方案為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組成;倘對非固定傢俱的位置有更改,則需由土木工程師重新編制更改圖則並簽署,而申請人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經營方案,視為向市政署備案的經營方案。

有關登記制度申請及竣工文件的詳細內容,請參閱: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申請文件清單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不適用 (根據第12/202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辦理地點 (只適用於接收註(1)所指的授權書)

市政署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網上辦理

登入 “商社通” 辦理(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註:(1)  有關申請文件的範本,可登入“商社通 > 一站式 > 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申請  > 前期評估/服務申請”下載。

郵寄申請:不適用


費用

網上辦理

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費用(准照制度):澳門元6,000元

印花稅(准照制度):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費用的10%(澳門元 600元)

檢查及發出登記證明費用(登記制度):澳門元6,000元

印花稅(登記制度):檢查及發出登記證明費用的10%(澳門元 600元)

附註: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准照及登記的有效期自發出准照及登記證明起為期兩年。


審批所需時間

網上辦理

准照制度: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間在內,法定審批時間為35個工作天。

登記制度: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間在內,法定審批時間為12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2.當事人可親自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4.第5/2026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本署可按照其任一情況,對准照或登記證明提起註銷程序;
5.所有權變更之附註應在從確定這一變更之日起計20個工作日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自然人或法人向本署申請;
6.根據第5/2026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餐飲場所僅得在准照或登記證明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結果

網上辦理:登入 “商社通” 查詢

親臨辦理:不適用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倘由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授權人親身領證的情況,個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須按照其商業登記證明上之簽名方式一欄,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領取;

倘有代領人的情況,領取時帶備收據或出示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二、網上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

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可透過 “商社通” ,於餐飲場所准照或登記證明有效期內自行下載。(准照或登記證明持有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8 14:27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